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17 04:51:45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退职)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解除公职的;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总收入30%的;

(九)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子女及其夫妻双方的父母)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精神分裂症等重病、大病的。

第五条 离岗待退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应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房价款的70%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提取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一年以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一年内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能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于次年支取上年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用于偿还本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职工上年有跨月逾期贷款记录的或上年有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月内逾期贷款记录的,则次年不能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三)符合上述二项规定办理提取的,提取额度与第七条提取额度累计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房价款的70%

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贷款职工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可提取本人和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但不超过该次疾病的医疗总费用。

第十四条 提取截止时间:

(一)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商品房购房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契税证之日起一年以内。

(三)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一年以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的一年以内。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后的一年以内。

(五)征收安置需支付安置房差价款的,截止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六)患重病、大病的,截至到该次住院治疗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后六个月以内。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的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填写《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契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住建、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

(五)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并安置住房,应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政府征收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夫妻双方到缴交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办理支取。

第十八条 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第十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第二十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第二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职工调出本市到外市单位受聘的,应提供调令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提前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支取上年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用于偿还本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上年每月偿还贷款的还款凭证(还款存折)。

第二十五条 支付房租支取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和纳税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子女及其夫妻双方的父母)患重病、大病的,职工家庭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职工填写《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职工将《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审查。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经审查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理:

(一)职工所在单位审核不严、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资料,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职工提供虚假的购买商品房合同、发票及备案表,造成冒领或诈领的,由公积金中心报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71起实施。原《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资住金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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