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2 05:12:22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聘用程序,保障学校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因单位缺编或工作急需,聘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不包括借调、派遣制人员)。我校临时聘用人员分小时用工和退休返聘两类。

第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应以“满负荷、高效率”、“控制数量,择优录用,加强管理”为原则,各处室、学院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数量,明确聘用程序,使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招用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我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小时用工应年满18岁,退休返聘人员男女均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所聘人员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需具备相应工作岗位性质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招用过程中实行亲属回避制。

第八条 对从事电工、水暖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招聘,严禁聘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程序

第九条 由需用工部门(处室、学院),填写用工申请表,提出用工申请,经分管校长同意后,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需续用的每年暑期续聘一次。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用工部门(处室、学院)进行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填写用工审批表,并收齐相关材料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后,用工部门与被聘用人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一式三份,临时聘用人员、用工部门和校长办公室各保留一份。

第十二条 被聘用人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小时用工需具备:身份证;户籍证(明),外地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待业证;体检表;学历证书及相应技术资格证书(专技或管理岗位需);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