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科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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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7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简称“市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22278号),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研究中心项目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用于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相关项目的研究与管理。研究中心课题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同时列为“北京社科基金项目”重大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8元。
第三条市研究中心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中宣部和市委宣传部委托及研究中心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与宣传确立的项目。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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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要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评价。
第四条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市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资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市研究中心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配合市研究中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与绩效考评。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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