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办学协议(标准版)

发布时间:2020-04-24 15:07:30

联合办学协议书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

丙方: (公民身份号码: )

丁方: (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以下有时简称:举办者)本着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共同理想与信念,合作创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现就各方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第一条 学校名称: 实验学校(学校名称为暂定,具体以审批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办学地点:租赁 办学,租期暂定   年。每年租金        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

举办者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

1、学校的总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分两期出资,第一期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出资比例为50%,即出资人民币_______,第一期出资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出资比例为25%,即出资人民币 ,其中第一期出资人民币 元(经甲方、丙方、丁方同意,乙方出资不足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丙方出资比例为10%出资人民币_______,其中第一期出资人民币 元;丁方出资比例为15%出资人民币_______,其中第一期出资人民币 。乙、丙、丁三方出资均按以上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在办学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甲方指定的以下账

开户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2、学校第二期投入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甲方出资 元、乙方 元、丙方出资 元、丁方出资 元。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各方于第一期出资后另行协商确定。

3、各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1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联合举办者。甲、乙、丙、丁四方在学校正式设立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若甲、乙、丙、丁各方在后期无能力承担增资义务,则按各方总出资数额重新计算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按重新计算后的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合理回报的分配。

联合举办者权利

1、各方均有权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同时各方一致同意推举甲方担任董事会董事长,聘任乙方担任校长,负责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并由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

2、各方均有权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经甲方、丙方、丁方同意,乙方在管理学校期间,在分配合理回报的时候,首先提学校合理回报的5%作为乙方的管理回报,之后四方再按本协议各自出资比例提取回报。乙方完全脱离学校的管理后,即不再享受上述5%的管理回报。

3各方均有权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召开董事会时可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日常管理。

4、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出资份额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出资份额

5、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联合举办者的义

1、甲、乙、丙、丁四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初定启动办学资金不足时及时增加出资,以保证资金满足办学需要。

2、各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学校日常运作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处理学校日常运营的所有事务,如有以下重大事项和关系学校各举办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3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单项费用支出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董事长审批,单项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2)对外合作的项目;

3)以学校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向其他第三人借款;

4)以学校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

5其他重大的学校决策和基础建设;

6、学校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举办者审批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出资; 

5、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

条 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学校举办者(即本协议各方)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2、举办者(即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向其他举办者或举办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后,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举办者向举办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举办者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举办者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举办者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举办者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

3、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    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各联合举办者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

违约责任

1、签约的任何方不能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和承诺,均视为违约行为。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担任校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应克尽职责,为学校的良好健康发展尽最大努力,维护各举办者的利益。若因乙方过错而导致学校遭受损失,则乙方应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本协议其他各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若乙方在担任学校校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向银行或其他第三人借款,或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导致学校承担不必要的债务的,乙方应用其自身资产负责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若乙方自身资产无法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的,本协议其他各方有权扣乙方5%的管理回报及其余应分得的合理回报份额用于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乙方自身资产及扣留的管理回报、合理回报尚无法足额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的,本协议其他各方在对外清偿了学校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在本协议其他各方向乙方追偿时,乙方还应向其他各方承担其出资总额30%的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何一方均有权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解议。

其他

1、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联合办学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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