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8 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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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全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 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内部各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包括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各类资产。
第四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股权等资产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 3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