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寿险公司重疾险产品的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13-05-16 06:29:15

关于不同寿险公司重疾险产品的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三家不同的寿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分析,比较存在的差异,找出优缺点,发掘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类人群,提高投保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使寿险公司克服产品同质化的弊端,提高保险理财产品在微观领域的资源分配效率,更好地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完善的发展。

【关键词】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金给付

一、引言

健康风险时刻对人的健康状态构成威胁,这种威胁的可能性正如人们所重视的那样与日俱增。然而对这种健康风险直接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就是通过保险这一方式进行分散转移。我认为健康保险应该是以发生风险后将被保险人的经济风险转嫁为主体,同时在日常中通过对被保险人的宣传教育等方式预防和控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的这样一整套的计划。

二、产品分析与结论

1.国寿康宁和平安康瑞都是终身性的保险产品,但国寿康宁的保险责任比平安康瑞多出了特定疾病的内容,而且国寿康宁所保的重大疾病种类较平安康瑞要多出近十种,范围更为广阔。具体来看,⑴平安康瑞的等待期为90天,相对合适,但在等待期内发生无论身故或是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合同终止,退还保险金,但若因意外导致的则承担保险责任。国寿康宁的等待期有180天,相对较长,可以看出国寿对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控制的比较严格,同时为了保证大多数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国寿康宁的重疾、身体高度残疾和身故的保险金在等待期内按照所缴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则按所缴保费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⑵等待期过后,根据正常的程序履行责任,各家保险公司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平安康瑞向未年满三周岁的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履行重疾保险责任后,由于比例赔付所以其保险金额仍有余额,这时保单继续生效直到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剩余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而且平安康瑞针对三周岁以下初次发生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豁免其以后的一切保费。 ⑶若以意外导致保险合同中的任何事故,两款产品都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直接给付保险金。

关于不同寿险公司重疾险产品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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