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14 08:19:54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按照本企业上月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待遇和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照本人上月实得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和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七条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方可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第八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九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从资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退休人员养老费用。所划拨的养老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费用。
划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划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年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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