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2020年

发布时间:2020-07-31 11:01:15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2020年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德国政治制度选举原则

《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德国政治制度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ParteiDeutschlands),简称社民党(SPD)。主要政党。社民党是德国最大政党之一,前身是1863年成立的全德工人联合会和1869年成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最初为纯粹的工人阶级政党,后逐步发展成代表职工利益的全民党。社民党主张通过维护职工利益实现政治稳定和社会公正,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联盟党,由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与其仅活跃于巴伐利亚州的姊妹党基督教社会联盟(基社盟)组成。该党成立于1950年,党员以企业主、农场主、职员和知识分子为主。联盟党是西方国家传统意义上的保守政党,经济上倾向于维护企业主的利益,主张通过鼓励企业主不断扩大投资来推动经济发展。联盟党自成立以来已数次执政。

联盟90/绿党(Bündnis90/DieGrünen),简称绿党(DieGrünen)。1993年5月由德东部联盟90/绿党和德西部绿党合并组成。绿党成立于1980年。1993年,绿党与东德民权运动团体联盟90(Buendnis90)合并,组成联盟90/绿党,合并后仍简称绿党。保护环境、反对修建核电站和反战是该党的基本政治主张。绿党曾于1998年至2005年与社民党联合执政。

自由民主党(FreieDemokratischePartei),简称自民党(FDP)。自由民主党成立于1949年,党员多为企业主、高薪阶层和高级知识分子。自民党旗帜鲜明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应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其政治纲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自民党历史上曾分别与联盟党和社民党联合执政。

左翼党-民社党(DemokratischeLinke-PDS),简称左翼党(DieLinke)。由前身为民主社会主义党的左派党和从社民党左翼力量分裂出来的劳动与社会公平党于2005年7月合并而成。左翼党主张通过包括对大企业增税在内的多种手段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停止私有化政策和采取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个新兴政党,左翼党没有在联邦执政的经验,一直是反对党。但自组建以来,左翼党的支持率稳步上升,活动范围也从传统的东部向西部扩展。

德国的共产党(DeutscheKommunistischePartei),1968年成立,前身为1956年被禁止的德国共产党。

共和党(DieRepublikaner),1983年成立。自称是“社会、爱国主义政党”,政治上右倾激进,主要争取工农选民,反对外来移民。1992年和1996年进入巴符州议会。

德国的选择,2013年4月14日成立。该政党以抛弃欧元为核心目标,主张有序地解散欧元区。领导人为汉堡经济学家贝恩德·卢克。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组成。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

(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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