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2 08:31:58

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制度

1.0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防止油品、化工品罐车超限超载运输,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东港公司开展油品、化工品罐车(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来车提货环节。

3.0定义:

超限超载:这里主要指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4.0管理要求:
4.1商务部

4.1.1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4.1.2要对来车核对提货单数量,发现提货单数量超出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重量时,开装车单时,一定要按车辆的装载质量或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来开。

4.1.3装车完毕,过磅时发现车货总重超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时,要坚决退回卸货,直到车货总重在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以下。
4.2运营部

4.2.1要严格按照装车单数量来装车。

4.2.2当流量计显示所装的货品读数超出装车单的数量时,过磅后商务部要求卸货的,一定要按商务部的要求进行卸货,直到车货总重在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以下。

5.0对于不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制度》的,造成油品、化工品罐车超限超载运输的,将按照东港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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