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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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诲法、义务教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诲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和教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诲学校,如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学生(如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省教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规定,指引、监督、检查设区市教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引、督促县级教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准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状况不能如期报到,学生或其父母、其她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届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诲行政部门确认。
中档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学籍,由接受学校报主管教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重度残疾小朋友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背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畴、超筹划招收学生和未报到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诲行政部门对上述状况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规定,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学籍档案移送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学籍档案移送主管教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涉及:
(一)教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学籍基本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状况及关于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状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防止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六)享有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规定其她信息。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她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由学生或其父母、其她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普通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相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受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顿地教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关于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批准并报主管教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学分清单,省级教诲行政部门出具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罢手续并报设
区市教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和主管教诲行政部门提供关于证明材料。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她特殊因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她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有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她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报主管教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普通不准休学。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学校应规定其父母或者其她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应规定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她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学生,学校应规定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存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其她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
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