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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13:36:03

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三条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旅游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三亚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海岸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域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科学研究等方式参与海岸带的保护、修复和治理。
对在海岸带保护治理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对污染、破坏海岸带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赏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和协调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岸带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岸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入海排污口、入海河口水质进行监测。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海域保护和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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