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02 09:21:09
发布时间:2012-06-02 09:21:09
制度名称:生育保险费报销管理规定 版 本 号:A
制度编号: 修改次数: 批 准:
拟制部门:人事部
日 期: 修改日期: 生效日期:
一、 目的
为完善公司管理规定、规范公司员工生育保险报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1、 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并已领取结婚证的;
2、 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满24周岁,并持有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
3、 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满一年以上的。
三、 报销权责
员工生育保险报销事宜由人事部办理。
四、 报销费用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①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员工只发基本工资,生育津贴发放时扣除发放的基本工资,余额发放给员工。
②生育医疗费:女职员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所产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进行报销。
③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或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2、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
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3、以上费用标准参照常州市规定标准。
五、 报销流程
1、 生育女职工:由人事部经办人员填写《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补偿结算表》、《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和《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并携带在市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书、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流产)医学证明、原始发票、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补偿金手续;生育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书、出生证、原始发票、独生子女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就业证(农业户口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社会经办机构将补偿金打入公司帐户。
3、 人事部经办人员填写报销申请表,扣除一定费用(产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总和),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余额发放给员工。
六、 其他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 生效和实施
本规定由人事部制定,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