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如何纳税[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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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如何纳税[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税收规定
1.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
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提示: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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