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2-08 15:28:5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发[2004]11【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4【实施日期】2004.02.24【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20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内政发[2004]1120042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我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2003年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1/3





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隐患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
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法制和监管队伍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使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2.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在年终述职时,必须将本行政区域内和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情况列入述职报告。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不增加编制和机构的前提下,从经济委员会或其它机构中调剂解决,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并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同时要保证规格、人员、经费三到位。年产煤炭100万吨以上的苏木乡镇,要配备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苏木达、副乡镇长。
4.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保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综合监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同时承担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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