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5 11:48:30

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XXX(以下简称本行)产品线,满足客户理财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金属是指通过本行网点代销指定贵金属公司生产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等实物产品,包含主产品、发票、配套证书及包装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在本行网点代理销售贵金属公司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产品,并向贵金属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 本行代销的贵金属根据铸造工艺繁杂程度分为投资金与工艺金两类品种,投资金提供回购服务,工艺金制品不提供回购服务

第五条 本行开展贵金属代销业务应坚持“预约代销,集中订购,先订先得,货到提货”的原则。代销网点应采取预约的方式代销贵金属产品,客户必须付清全部货款后,支行方可订购,货到后通知客户提货。

第二条 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 金融市场部

(一) 牵头开发和组织行的贵金属代销业务;

(三) 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 选择贵金属公司合作方,审查贵金属公司经营资质;

(四) 向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 零售业务部

(一) 组织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拓展宣传推广工作;

(二) 指导、监督、检查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

(三) 提出产品设计与制造需求,报告业务经营情况;

(四) 组织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培训

(五) 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

(一) 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 设置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相关账户;

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

(一) 监控贵金属产品收货、入库、交货;

(二) 运送和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条 各支行

(一) 执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推广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贵金属代销产品;

(二) 指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操作贵金属销售系统,代理开展订货、收货、退货、保管、回购、封包、出入库、解送等贵金属业务;

(三) 开设贵金属预付款专用账户,结算代购资金;上报各类报表、报告;

(四)做好代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总行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金融市场部产品研发岗(1)。负责制订和完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联系和选择贵金属合作公司,审查贵金属公司资格和资质;向监管部门、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协调总行相应管理部门工作。

(二)零售业务部产品管理岗(1人)。负责制订贵金属产品营销方案、产品宣传方案,并督导落实;统计和报告贵金属业务销售情况;组织对各总行管理人员支行销售人员学习、培训;根据客户需求和总行要求,提出产品设计方案;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业务核算岗(1人)。负责制订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设置会计核算账户,加强业务统计;检查各支行会计业务核算和账户管理情况。

(四)安全保卫部业务监控岗(2人)。负责监督各支行贵金属产品的收货、交接等工作;协助支行送、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二条 支行业务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尾箱经管岗:负责贵金属产品的交接、保管、出入库管理核对贵金属实物、系统数据及账务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销售岗:负责贵金属前台销售,系统录入、单据打印、发票开具、业务数据统计等。每天就贵金属销售情况核对销售数据、账务数据等,确保账账相符。

(三)业务监管岗,由支行行长或会计主管担任,负责监督实物贵金属的交接签收和封箱、审核签发上报的业务数据等工作;每日营业终了对贵金属进行查库,确保实物、系统、表内外账务数据相符与贵金属尾箱经管员共同对贵金属尾箱进行封箱封锁;每日就贵金属库存及销售情况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三条 以上岗位人员分别由各部门、支行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备案;各支行岗位人员还向零售业务部报送备案,零售业务部统一向贵金属公司备案,并取得贵金属公司业务人员、押运人员备案资料。

第四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贵金属公司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本行与贵金属公司拟定的未经签署销售协议;拟代购的贵金属产品样品或样图;初次合作贵金属公司须一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等其它材料,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被代销的贵金属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二) 属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天津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单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控管理体系;

(三) 与多家全国性银行进行项目合作的经验;业内信誉、口碑较好,无负面报道;

(四) 同等条件下能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

(五) 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产品准入标准

根据合作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人民银行系统企业、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和购销类企业,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如下:

()人民银行系统企业。目前包括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国金币总公司各下属公司,产品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方可准入。

()产供销一体化企业。指具备自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的企业,产品须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随产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购销类企业。指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以自行设计并委托加工的销售型企业,产品须在人民银行系统造币厂(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厂、长城金银精炼厂、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或总行确定的生产企业生产并由该生产企业配发产品鉴定证书。

第五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根据总行经营要求和各支行经营需求选择销售网点,各销售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行设置了贵金属代销业务岗位及人员,相关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营销能力和岗位互控能力;

(二)支行具备临时保管代销产品的条件;

(三)支行具备安装销售系统的硬件和网络通讯条件;

(四)支行所在区域有一定的销售市场。

(五)总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统一订制贵金属代销产品展示柜台,统一印发产品画册和宣传资料。展示柜台必须置于营业场所,柜内摆放的产品模型,应清晰地标注“产品模型,销售以实物为准”。

第十九条 开办代销业务的支行通过专线网络安装贵金属公司的销售系统,根据贵金属公司销售系统的时点报价对外销售。各支行不得擅自对外公开进行折扣销售。如因批量购买或大客户营销等原因确需进行折扣销售的,应总行零售业务部提交申请材料,列明拟折扣销售的产品名称、发行方、规格、数量与拟折扣价等要素,总行零售业务部与贵金属公司谈价后回复支行。

第二十条 客户咨询业务,支行贵金属销售人员可引领客户到开放式柜台,做详细介绍和讲解;当客户有购买意愿时,销售人员应详细讲明代购流程、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支行每日17时向总行零售业务部上报本日贵金属业务销售情况,零售业务部每月向总行报告业务销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金属业务办理一般流程

(一)客户在全面了解贵金属产品特点、价格的前提下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贵金属预约申请单”,预约产品;

(二)支行销售员与客户核对“贵金属预约申请单”各项要素无误后,在贵金属公司销售系统录入预售信息,系统根据录入时点的报价核算价格,打印“贵金属预售确认单”。客户核实价格,核对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客户填写进账单,交纳或转入预售款项至贵金属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柜员收款无误后,在进账单加盖经办人章和收讫章;“贵金属预售确认单”加盖支行业务专用章。进账单与“贵金属预售确认单”交客户留存。

(四)贵金属公司根据销售系统客户购买的订单信息,在收到款项后发货到支行支行销售员与尾箱经管员收取货物,核点无误后,通知客户提货。客户提货时,应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进账单和“贵金属预售确认单等证明资料。

(五)客户核实贵金属产品后,销售员在销售系统内根据“贵金属预售确认单单号和贵金币实物编号,录入系统,完成提货打印“贵金属成交确认单”。

(六)支行销售员将进帐单回单、贵金属产品、客户发票、鉴证书、贵金属成交确认单 一并交付客户交付投资金实物时,特别提醒客户核实金条实物编号与成交确认单上的编号是否一致,并务必保证黄金包装的完整性和完好性,“贵金属成交确认单(客户联)必须妥善保管,办理回购须出示。

(七)支行销售员专夹保管“贵金属业务申请单”(公司联购买成交确认单”(公司联,定期移交贵金属公司。

第六章 产品交接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总体要求

(一)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贵金属的收货、交货、保管、出入库等实行双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贵金属实物在营业期间的保管及所有交接程序均应在录像监控下进行,监控录像至少保存个月。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为支行配备贵金属专用尾箱,存放贵金属产品。贵金属产品的鉴定证书和防伪标签与贵金属实物一同保管、并确保数量一致。

() 各支行应对贵金属产品设立签收(交接)、出入库登记薄,要求内部人员及客户在相应登记薄签字。

第二十四条 产品接收

(一)贵金属公司将产品运至支行后,支行根据配送方提供的贵金属单据及订单确认信息,由指定收货人(个人部向贵金属公司备案销售员、尾箱经管员)在双人核点的情况下,拆封并核查以下内容:发送批次编号;货箱数量;箱内产品规格、数量、克重、号码与原封是否表面相符,鉴定证书与防伪标签等包装物料名称、型号、数量是否一致

(二)核点人员按配送方提供的签收单据清点无误,双人签字接收。如遇贵金属实物产品残损、与订购产品核对不符鉴定证书和防伪标签等包装物料与实物核对不符等情况时,应拒绝接收产品,第一时间联系贵金属公司,并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入库

(一)支行核点无误接收后,支行销售员与尾箱经管员将贵金属包装物、实物鉴定证书防伪标签等一起放入贵金属专用尾箱封存封锁保管;营业终了,随网点现金尾箱押运总行金库,贵金属业务监管负责进行监督。设置金库的支行接收货物后及时入库保管。

(二)在销售系统进行录入操作,并打印商品领入单,由经办、复核签章确认后作为此次领入的书面凭证。同时进行相应的入库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取货出库

(一)次日营业前,支行可根据客户预约取货时间,将贵金属专用尾箱随押运车带到营业网点,交尾箱经管员保管。贵金属尾箱保管在总行金库,日间需要调运贵金属专用尾箱的,支行需向安全保卫部申请,由支行尾箱经管员、贵金属业务监管员和安全保卫部监控员共同到总行金库办理调运手续,调运贵金属尾箱。

(二)支行销售人员接收贵金属代购产品后,立即联系客户取货。支行贵金属销售人员、尾箱经管员与客户在高柜业务区办理交货手续。

(三)客户凭进账单、确认单及本人身份证件取货贵金属销售人员将贵金属产品、发票、确认单、鉴定证书及包装物一并交客户核点。

第七章 产品退货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零售业务部接到支行拒绝接收的报告后,查明具体原因,联系贵金属公司,需要退货的立即办理退货手续;不需要退货处理的,人个业务部将处理情况告知支行后,支行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行已销且已完成与客户贵金属产品交付后,不予退换客户对产品存在质疑,可自行寻求第三方法定和权威的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若有质量问题,本行协助客户联系贵金属公司,贵金属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客户购买的投资金产品在未拆损产品保护膜,未改变产品特性、形状,未造成产品损伤,产品鉴证书、发票、销售确认单据齐全的情况下,可申请回购。总行指定唯一支行办理回购业务,其他支行代销售客户需要办理回购业务时,由支行销售员负责引导至指定支行办理

第三十条 办理投资金回购的一般程序:

(一) 客户在了解回购程序和回购报价,确要办理回购业务后,提供有包装的贵金属产品、发票、“贵金属成交确认单”及身份证件,填写“贵金属回购申请单”。支行销售员审验贵金属产品,联系贵金属公司说明回购事项;

(二) 支行销售员在销售系统输入“贵金属成交确认单”单号,进行回购操作,打印“贵金属回购确认单”,客户核实回购价格,核对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支行销售员在“贵金属回购确认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章,交客户留存。

(四)支行销售员收回贵金属产品、发票、“贵金属成交确认单”后,将回购款项划至客户指定账户。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业务管理办法,区别不同公司分类制定业务操作流程。金融市场部要审慎选择贵金属合作公司,比较产品品质、产品价格、售后质量等优势,建立贵金属公司的引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零售业务部要加强全行贵金属业务的管理、指导、检查工作,督促支行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健全互相监督管理体制;定期对各支行核对账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行合规部门要严格审查与贵金属公司签订的贵金属代销业务合同文本明确权利和责任,杜绝法律纠纷。

第三十四条 各支行应加强岗位人员的道德教育,严禁业务人员营业场所外办理业务,严禁销售非合作贵金属公司产品,严禁通过个人账户转汇预售款,严禁与存贷任务挂钩。

第三十五条 各支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贵金属在我行滞留期间的安全和保管工作,贵金属产品交收等工作,及时上报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业务纠纷,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九章 代销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本行代销贵金属手续费用按贵金属种类和总重量分别计算,代理手续费率按代销合同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行出具手续费发票后,及时催收代理业务手续费用,记录会计账务。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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