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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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工作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资产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规定,由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我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我行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我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我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4.我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我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我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十四)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我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我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我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我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我行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十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贷款本金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单户贷款本金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我行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我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我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我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申报呆账核销,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第八条至第十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

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我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我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我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者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第(十八)项的,提交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追索记录。
(十九)符合第四条第(十九)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第九条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者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

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我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我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确实无法取得公检法部门证明材料的,可提交我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条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借款人的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我行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第十一条各部门申报呆账核销,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我行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二条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资产进行核销,除按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的材料外,须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呆账贷款认定审批表》原已认定的呆账,应提交原认定审批表复印件、**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应收利息减免审批表》
(二)申报核销报告。对符合上述规定而申报呆账资产核销的,支行(客户部)必须按规定撰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信贷关系首次的发生时间和最高额、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现状、担保人(抵、质押品)基本情况及现状、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措施和结果、清算或处置财产情况、实际损失情况、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理情况、申请核销的金额及依据。
(三)债权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凭证、还款凭证与还息凭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积欠利息清单(符合第八条第(九)项内容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债务人在我行有多笔贷款的,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对其中一笔贷款经过依法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支行(部门)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债务人在其他金融企业也有贷款的,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

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我行可以依据内部清收报告、法院的裁定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各支行(部门)发生的资产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各支行(部门)发生的资产呆账,须填报呆账核销申报材料,逐户、逐级上报。严格审核审批手续,由总行统一申报核销。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我行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八条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归还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四)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九条认定机构和职责
呆账认定和核销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呆账认定与核销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风险的副行长、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内审岗、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合规风险部负责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认定、核销条件的初审和复审工作,出具贷款责任鉴定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经本行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的呆账核销贷款,按规定申报国税局审批,进行账务处理,并将有关认定、核销情况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核销材料。申报呆账认定以及利息减免的,需递交材料一式两份;申报呆账贷款核销的,需递交材料一式三份;一笔贷款认定及核销同时申报的,需递交材料一式三份。
第二十一条上报时间。对符合呆账认定核销条件的信贷资产,总行客户部、各支行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集中上报。
第二十二条上报流程。原则上呆账认定和核销同时进行,上报呆账认定和核销应经总行客户部、各支行负责人同意,由经办责任人准备上报材料。合规风险部审核通过后,上报呆账认定与核销领导小组审核讨论,对审核同意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根据我行呆账认定与核销授权管理执行)
第二十三条核销核算。经批准同意核销的呆账,由我行运营管理部以等额呆账准备金划入呆账准备科目核算,并进行呆账核销账户处理,将核销贷款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同时,冲减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并列入表外已核销呆账贷款利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核销后管理。对已核销的呆账,我行有关职能部门和经办客户部(支行)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并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经办客户部(支行)、合规风险部及运营管理部应分别建立呆账核销台账。会计部门应认真做好相关会计处理;合规风险部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核销贷款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建立全行呆账核销台账,并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年对已核销呆账管理收回情况检查面不得低100%

第二十五条核销后催收。呆账核销后,应做好后续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工作。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经依法诉讼、执行后取得的债权凭证,应建立台账,加强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我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六条已核销资产收回。对收回的已核销的呆账贷款,由合规风险部填制收贷凭证,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后,资金即时全额上划我行呆账准备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严格呆账形成责任认定和追究。每笔呆账资产核销,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按我行有关办法的规定处罚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严格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机构申报核销的,经查实后按照我行有关办法的规定处罚处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含)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其他有责任的经办人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核销的,追究审查责任人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按我行有关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九条严格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严格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贷款呆帐认定审批表

申报部门
借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贷款科目123
结欠金额


认定金额

单位性质贷款用途五级形态

四级形态

认定理由,原因分析,债务落实及清收措施:
客户经理意见:客户部(支行)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内审岗意见:


内审岗签章:合规风险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运营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呆账认定与核销领导小组审查意见:
行长签章:(公章)
最终有权审批人意见:
签章:
附件2
**呆帐贷款核销审批表

借款单位名称贷款金额(元)申报核销金额(元)简述原因:



贷款利息(元)


部(
主办客户经理意见:
签章:

协办客户经理意见:
签章:

支行(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章:

内审岗意见:
内审岗签章:合规风险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运营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呆账认定与核销领导小组审查意见:


行长签章:(公章)
最终有权审批人意见:
签章:备注:1、本表由客户部(支行)按每笔(指每一借款单位或户)贷款呆帐填制。
2、本表填制一式两份,一份审批后由会计部门做账户处理,一份总行留存。3、归档档案永久保存。附件3
**应收利息减免审批表

借款单位名称贷款本金(元)

申请减免金额(元)表内应收利息金额

表外应收利息金额
减免理由:
客户部(支行)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内审岗意见:


内审岗签章:合规风险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运营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呆账认定与核销领导小组审查意见:
行长签章:(公章)
最终有权审批人意见:
签章:备注:1、本表由支行按每笔(指每一借款单位或户)贷款应收利息填制。
2、本表填制一式二份,一份审批后由会计部门做帐户处理,一份总行留存。3、归档档案永久保存。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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