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4 21:56:36

佛山市南海区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办事行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简化优化企业、市民办事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广东省政务电子证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网上办事,是指公民、法人、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南海区网上办事平台,依托实名认证、电子文书、电子签名、快递物流等手段,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咨询、办理、查询等申请,本区各级法定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提供事项网上预审、受理、审查、决定、归档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二)网上办事平台,是指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海分厅、南海一点通政府网站、南海政务通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终端为网上办事入口,以南海区行政审批系统、标准化管理系统为网上办事后台,以南海区数据共享平台为支撑,组成的信息技术体系。

(三)行政审批事项,是指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入口对外发布的包括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总称。

  (四)服务大厅,指区级、各镇(街道)实体办事地点,包含综合服务大厅和专业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及部门人员在服务大厅提供线上、线下统一规范的办事服务。

  第三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入口提出办事申请,职能部门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以及网上办事平台的建设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办事管理工作遵循统筹共建、资源整合、网办优先、同等效力的原则。

统筹共建原则。由南海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暨“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网上办事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协同推进网上办事工作,提供综合网上办事服务。

资源整合原则。整合全区网上办事入口,已自建入口的应加快接入网上办事平台。政务服务相关行为应通过网上办事后台进行录入、联合审批。申请人信息、办事指南、证照批文等政务资源应及时更新,跨部门共享互认。

网办优先原则。鼓励网上办事,对个人的政务服务应当逐步向网上办理为主、现场办理为辅过渡,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服务要逐步缩减到现场次数。分批推进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到现场,通过互联网和快递物流即可完成预审、受理、审批、办结、发证、归档等全流程网上办事,全程应有迹可循、有档可查、责任明确。

同等效力原则。实名认证后申请人的网上申请,视为本人提出,与现场申请具有同等效力,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办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且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文书,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要求,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政务管理办公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数据统筹局有关人员组成,对网上办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区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网上办事相关工作方案、制度措施,建设网上办事平台,组织各部门开展网上办事工作,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区数据统筹局负责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保证数据流通安全、不可篡改,推进各类网上办事新技术应用,维护网络安全。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依法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职能,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服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职能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内容的编制、更新,积极提升网上全流程办理率、网上办结率、证照(批文)电子化率;

  (二)负责职能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预审、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归档、网上咨询解答,其中预审、收件、咨询等可授权委托综合窗口办理;

  (三)负责生成、管理、共享本部门所产生的电子证照、审批数据;

(四)负责保障本部门信息系统与网上办事平台数据互通,推进本部门审批信息在区内互认共享;

  (五)负责对职能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

第三章 网上办事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网上办事前应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凭据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身份认证可提高信用级别并开通更多网上办事服务。使用通过身份认证账号提出的申请即视为本人申请。

认证方式为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大厅现场认证窗口、企业数字证书或公安社保认证体系等,由具有审核资质的部门负责认证核准,身份认证凭据全区范围内通用。

第八条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入口进行办事咨询和投诉,其答复与反馈依托南海民声热线开展,答复反馈时限依照热线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服务大厅为进驻的事项提供网上预约申请服务,预约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要按照预约的时间到服务大厅进行事项办理,窗口人员不得拒绝办理。申请人未在预约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依据职能部门发布的网上办事指南提出办事申请。除预约、预审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已在网上受理的事项,各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

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后台及时编制、发布办事指南,通过自有网站或其他途径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信息应与网上办事平台的办事指南及实际收件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入口提出办事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信息、申请表及办事指南所列明的其他申请材料电子文书,提交申请后系统生成统一审批编码,编码可用于查询预审情况、预约记录、物流信息、审批结果、咨询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网上申请智能化,根据申请信息自动判断事项管辖区域、层级。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办事申请后,部门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完成形式性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入口、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预审通过的,进入材料递交环节。递交方式分为现场递交、快递递交、网上递交等,系统应对申请人作出明确指引。

现场递交的,指明办理地点、提供该事项预约办理功能;

快递递交的,提供网上快递下单、在线支付功能,由对应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人员负责快递交接,并将申请材料及时交由对应部门人员处理。

网上递交的,使用预审通过的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批,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为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鼓励采用快递递交、网上递交方式。

第十四条 预审通过的,部门人员在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即进入受理环节,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第十五条 压缩材料流转时间,推行无纸化网上审批。部门依托网上办事后台在线查看办件信息、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审批过程及结果统一保存到网上办事平台。纸质文书仅用于原件核验和归档,逐步弱化其在审批过程中审查作用。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电子《特殊程序审查期限告知书》。

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的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出具电子《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六条 结果送达分为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网上送达、公告送达等。

现场送达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服务大厅和窗口领取,送达后由申请人进行签收确认。

快递送达的,应由申请人指定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由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负责快递交接,送达后由申请人进行签收确认。

网上送达的,应由部门人员将办事结果电子化后,通过网上办事平台推送至申请人端口,并短信提醒。

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

为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鼓励采用快递送达、网上送达方式。

第十七条 网上办事入口开设服务评价功能,申请人可在线对办事指引和服务等进行评价。申请人做出不满意的评价,应同时列明原因。

被评价部门对申请人的服务评价有异议的,应进行举证。

第四章 技术保障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部门提交办事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保上传的电子材料清晰可辨。部门不得拒收和拒用电子材料,网上办事审批过程及结果应当电子化上传。

第十九条 推行使用电子印章。申请人在线提交各类电子表单和电子文书材料时,根据所申请服务事项的要求,可在电子表单和电子文档材料上加盖申请人的电子印章。部门审批过程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办件结果上加盖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推行使用电子证照。部门在事项办结后,应在向申请人核发结果交付件之前将办理结果交付件电子化,经电子签名后,转换为电子证照,提供给全区行政机关使用。

电子证照应在各部门间互认通行并优先使用;凡通过共享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该证照的原件、复印件或电子副本。

第二十一条 部门应通过区数据共享平台共享申请人信息、证照批文等重要审批数据,并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区数据统筹局应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则,对数据的变更进行版本管理。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二条 推行电子档案管理。网上办理的事项办结后,网上办事平台应按标准对事项案卷进行自动归档管理(包括申请信息、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审批记录、送达回执、颁发证件批文等),部门应定期进行电子档案备份。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管理办公室、数据统筹局应制定网上办事平台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工作规范,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保障和事后恢复措施,保障网上办事平台正常运行。建立网上办事平台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等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五章 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通过身份认证账号提出的申请即视为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妥善保存账号信息,并对网上办事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

  ()办理事项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的;

()申办通过后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或上传与办事无关的信息等超过三次的;

()预约后失约的次数超过三次,占用公共服务资源的;

()提出与事实不符的投诉、评价超过三次,影响其他群众正常办事的;

()其他不诚信或恶意系统攻击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申请人收到被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的通知后,申请人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或知悉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若申请人能证实其不当行为是非故意行为的,经网上办事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从网上办事黑名单中除名。

  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的申请人将被限制使用网上办事申请功能。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按要求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故意制作虚假审批信息或隐瞒事实情况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0日印发

佛山南海区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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