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5-03-20 22:47:58

俄罗斯宪法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

第一章 根本的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人民权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的权力据为已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是俄罗斯联邦平等的主体。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宪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获得和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是统一的和平等的。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的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l、俄罗斯联邦是社会福利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保障人的正当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保障人的劳动和健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子女、残疾人和老年人实施帮助,发展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国家养老金、救济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的自由流动,鼓励竞争和自由经济活动。
2、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市政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l、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居住在相应地区的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与活动的基础而被加以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市政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
第十条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相分立的基础上行使。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组建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由本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关于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的条约规定。 
第十二条
在俄罗斯联邦,承认和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十三条
l、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3、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建立其目的或活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根本宪法制度,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成立武装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的社会团体,并不允许其活动.
第十四条
l、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信仰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效力,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法律。
3、法律应正式颁布。未颁布的法律不能适用。任何涉及到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若未正式颁布为公众知悉,则不能适用。 
4、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有不同之处的话,则以国际条约中的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l、宪法中的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不按照本宪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更。
2、本宪法中的任何其他条款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效力。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运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审判活动的保障。
第十九条
l、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平等,而不管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职务、居住地、宗教、信仰、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情况如何。禁止以任何形式以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去限制公民的权利。 
3、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和实现权利与自由的平等机会。
第二十条
l、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
2、死刑在废除之前可由联邦法律规定,作为惩罚犯有危及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的特殊措施,同时要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1、个人尊严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严的理由。
2、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贬低个人尊严的待遇或惩罚。任何人都不得在非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科学或其他试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享有私人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可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留、利用和传播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保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了解直接涉及他本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进入其住宅,除非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l、每个人都享有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族语言,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l、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自由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其中包括个人或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思想和言论自由。
2、禁止从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和敌对的宣传和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性。 
3、每个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观点和信念。
4、任何人都享有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自由地搜集、获取、转交、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清单由联邦法律确定。
5、保障大众传媒的自由。禁止书刊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的权利。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得到保障。
2、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加入或留在某个社会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召开各种会议和组织游行、示威及纠察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有权参加全民公决。
3、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处在监禁在处所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平等地进入国家机关工作。
5、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意愿以及投送个人和集体请求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
2、禁止从事旨在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这些财产。
3、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决定的除外。为国家需要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划归国有,只有在事先和等值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继承权受保护。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私有土地。
2、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要破坏环境和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依照联邦法律确定。
第三十七条
l、劳动自由。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工种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迫劳动。
3、每个人都享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没有任何歧视的、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障的权利。 
4、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
5、每个人都享有休息的权利。对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保障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短、休息日、节假日和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l、母亲和儿童、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心和抚养子女是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年满十八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当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保证每个人在患病、致残、丧失供养人、抚养子女和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按年龄享受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的补充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拥有住宅的权利创造条件。 
3、对贫穷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按照法定的标准免费提供住宅或从国家的、市属的和其他的住房基金中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l、每个人都享有健康保护和医疗服务的权利。国家和市政的医疗保健机构依靠相应的预算资金、保险费及其他收入,免费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2、在俄罗斯联邦,向保护和增强居民健康的联邦计划拨款,采取措施发展国家的、市政的和私人的保健系统,鼓励有助于增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保护生态和实施卫生防疫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瞒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的事实和情况,将依据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享有适宜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因破环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l、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保障由国家或市属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提供普及的和免费的学龄前教育、基本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3、每个人都有权通过竞争在国家或市属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中免费获得高等教育。
4、基本普通教育是强制的。父母或父母的替代人应保障孩子受到基本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创作和教学活动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使用文化设施和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有义务关心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爱护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国家保护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运用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第四十六条
1、每个人通过审判保障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每个人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提出请求。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
2、被控告犯罪的人有权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获得职业法律帮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提供的。 
2、每个被拘捕、羁押或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从拘捕、羁押或被起诉时起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2、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对有罪的怀疑有利于被告人。
第五十条
1、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违法行为而被重复追究责任。
2、进行审判时不允许使用违反联邦法律所获取的证据。
3、每个被判罪的人有要求上级法院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的权利,有请求特赦或减轻处罪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提供不利于本人、配偶、和联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的证词的义务。
2、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其他解除提供证词义务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因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其能诉诸审判机关和对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因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或无作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1、规定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2、任何人也不能对自己在当时所作出的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在违法行为以后,对该行为应负的责任被免除或减轻,要执行新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所列举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能被解释为否定或贬低人和公民的其他公认的权利与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不能颁布取消或贬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法律。
3、联邦法律只能在为捍卫根本的宪法制度、道德以及其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限度内,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五十六条
1、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可以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部分地限制权利与自由,并指出这种行动的范围和期限。
2、在情况需要时,可以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
3、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第1款)、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四条(第1款)、四十条(第l款)、四十六条至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规定设置新税或使纳税人的状况变坏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和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服兵役违背其信仰或者宗教信仰以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用服适当的民役代替服兵役的权利。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从十八岁起可以独立地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l、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或被交给他国。
2、俄罗斯联邦对其居住在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未作另外规定,不减少其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也免除其承担的由俄罗斯国籍所产生的义务。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享受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权利,履行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避难。
2、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向他国引渡因政治信仰以及在俄罗斯联邦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无作为)而受到追捕的人。引渡被控告犯罪的人以及移交罪犯到他国服刑,须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不按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更。

第三章 联邦体制
第六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包括下列俄罗斯联邦主体:
阿迪格共和国(阿迪格)、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卡拉恰伊一切尔克斯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哈共和国(雅库特)、北奥塞梯-阿兰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图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一楚瓦什《2001总统命令》。
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彼尔边疆区《宪法性法律2004》、滨海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堪察加边疆区《宪法性法律2006》; 
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哥罗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罗涅日州、伊万诺沃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克麦罗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尔曼斯克州、下诺夫哥罗德州、诺夫哥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廖尔州、奔州、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斯摩斯克州、坦波夫州、特维尔州、托木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斯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州、塔州、雅罗斯拉夫尔州。 
莫斯科、圣彼得堡--联邦直辖市;
犹太自治州;
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涅涅茨自治区、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尤克拉《2003总统命令》、楚科奇自治区、埃文基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2、接纳新的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成立新的主体,要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l、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确定。
2、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宪章确定。
3、根据自治州、自治区立法和执行机关的呈请,可以通过关于自治州和自治区的联邦法律。
4、加入边疆区或州的自治区的关系由联邦法律和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达成的条约调整。
5、改变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地位须按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相互间协议并依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 
第六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包括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辖区、俄罗斯联邦的内陆水域和领海、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按联邦法律和国际法准则规定的程序对其实施管辖。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间的协议进行变更。
第六十八条
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内的国语。
2、共和国有权规定自己的国语。在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构中,共和国国语和俄罗斯联邦国语一起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享有保留本族语言、建立学习和发展本族语言条件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的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
第七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及其对它们的解释和正式使用办法,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俄罗斯联邦的首都是莫斯科市。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属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有:
(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监督其执行情况;
(2)联邦体制和俄罗斯联邦领土; 
(3)调解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解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4)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审判权力机关体系及其建立和活动的程序;成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5)联邦国家财产及其管理;
(6)确定俄罗斯联邦在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计划的基本原则;
(7)规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原则;金融、外汇、信贷及关税调整,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原则;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
(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与收费;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9)联邦能源系统,核能,放射性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讯;宇宙空间活动;
(10)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联系;
(12)国防和安全;国防生产;规定买卖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器材的程序;有毒物质、麻醉剂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
(13)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的确立与保卫;
(14) 审判制度;检察机关;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特赦;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
(15) 联邦冲突法; 
(16) 气象服务,标准,标准仪器,公制,计时;大地测量和绘图;地名;官方统计和会计核算;
(17)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8) 联邦国家机构。
第七十二条
1、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有:
(1)保证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宪章、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证法制与公共安全;边界地区制度;
(3)土地、矿藏、水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问题;
(4)国家财产的划分;
(5)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环境和保证生态安全;特殊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文物;
(6)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一般性问题; 
(7)卫生保健问题的协调;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子女;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护措施;
(8)采取同灾祸、自然灾害和流行病作斗争的措施,消除其后果;
(9)确定俄罗斯联邦税收与收费的一般原则;
(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森林法,矿产、环境保护立法;
(11)审判机关和护法机关的干部;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12)保护人数不多的民族的世袭居住环境与传统生活方式;
(13)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体系的一般原则;
(14)协调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际交往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2、本条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
第七十三条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诸主体行使。
第七十四条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允许建立阻碍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自由流动的海关边界、税收、收费以及任何其他障碍。
2、为保障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和文化珍品,必要时可根据联邦法律限制商品和劳务的流动。
第七十五条
1、卢布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币单位。货币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行。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使用和发行其他货币。
2、维护和保证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不受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独立行使这一职能。
3、上级联邦预算的税款的征收制度和俄罗斯联邦征税和收费的一般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
4、国债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按自愿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l、就俄罗斯联邦管辖对象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直接效力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
2、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颁布联邦法律以及依据联邦法律通过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联邦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性法律相抵触。
4、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范围之外,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自行实施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内的法律调整。
5、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与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在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颁发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发生抵触的情况下,联邦法律有效。
6、在联邦法律与按照本条第4款颁发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效。
第七十七条
1、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俄罗斯联诸主体依据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一般原则独立确定。
2、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内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之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
第七十八条
l、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行使自己的权力,可以建立自己地区的机关并任命相应的负责人员。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在征得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的同意后,可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其行使。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征得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同意后,可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其行使。
4、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参加政府间组织并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给这些组织,但这不能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总统
第八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捍卫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与国家完整,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协作。
3、俄罗斯联邦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4、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第八十一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由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四年。
2、凡年龄不小于三十五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期不少于十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4、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八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任时向人民作如下宣誓:
"我宣誓,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权力时,尊重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遵守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2、就任宣誓要在有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代表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参加的情况下隆重举行。 
第八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经国家杜马同意后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2)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3)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4)向国家杜马提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人选供任命;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5)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政府部长;
(6)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人选以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人选供任命,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 
(7)组成并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其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
(8)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学说;
(9)组成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10)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
(11)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部成员;
(12)同联邦会议两院有关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第八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杜马的选举;
(2)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与程序解散国家杜马; 
(3)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全民公决;
(4)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草案;
(5)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6)每年向联邦会议提交一份论述国内形势、国家内外政策主要方针的国情咨文。
第八十五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利用协商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如不能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总统可以请有关法院审议争议并加以解决。
2、在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中止其效力,直至由有关法院解决这一问题。 
第八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领导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
(2)主持谈判并签署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签署批准书;
(4)接受外国使节的到、离任国书。
第八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2、当俄罗斯联邦遭到侵略或受到直接侵略威胁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俄罗联联邦境内或其某些地区实行军事状态,并立即将此决定通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3、军事状态制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八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与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及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立即将此决定通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第八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决定俄罗斯联邦国籍和提供政治避难问题;
(2)颁发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授予俄罗斯联邦的荣誉称号、最高军衔以及其他最高专门称号;
(3)实行特赦。
第九十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命令和指示。
2、俄罗斯联邦全境都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受侵犯。
第九十二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使权力从其宣誓时起到其就职期满和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宣誓时停止。
2、当俄罗斯联邦总统辞职、因健康原因完全不能行使赋予他的权力或被解除职务时,其权力提前停止行使。在此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应在总统权力提前停止行使后的三个月内举行。
3、凡遇俄罗斯总统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代理。俄罗斯联邦代总统不享有解散国家杜马、确定全民公决以及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l、联邦委员会只有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由俄罗斯联邦高法院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中确有犯罪迹象的结论书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的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书所证实的对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才能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
2、国家杜马关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国家杜马代表提议并在国家杜马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情况下经两院各三分之二代表表决同意后才能通过。
3、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税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提出指控总统后不迟于三个月内作出,如联邦委员会未能在这期间作出决定,对总统的指控则被视为被驳回。

第五章 联邦会议
第九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议与立法机关
第九十五条
1、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2、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二名代表组成:一名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代表和一名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代表。
3、国家杜马由四百五十名代表组成。
第九十六条
1、国家杜马每四年选举一次。
2、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和国家杜马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1、年满二十一岁并有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杜马代表。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是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国家杜马的代表不得兼任国家权力其他代议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
3、国家杜马代表为专职常任工作。国家杜马代表不能任公职,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教学、科研及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第九十八条
1、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在整个任职期间不受侵犯。他们不受拘留、逮捕和搜查,除非因犯罪被当场抓获;他们也不受搜身,除非为保障他人安全联邦法律有规定。
2、剥夺不受侵犯权的问题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九条 
1、联邦会议是常设活动机关。
2、国家杜马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此期限以前召开国家杜马会议。
3、国家杜马的第一次会议由最年长的代表宣布开始。
4、自新一届国家杜马工作开始时起,上一届国家杜马的权力便停止行使。
第一百条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举行会议。
2、联邦委员会会议和国家杜马会议公开举行。在议院规则规定的情况下,议院有权举行秘密会议。
3、为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国情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咨文和外国领导人的讲话,两院可举行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1、联邦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在其成员中选举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
2、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主持院的会议和管理各院的内部规章。
3、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成立委员会,对自己所管辖的问题进行议会听证会。
4、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通过各自的规则,解决自身活动的内部规章问题。
5、为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审计院,其人员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1、联邦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
(1)批准俄罗斯联邦诸主体间边界的变更;
(2)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命令;
(3)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
(4)决定能否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问题;
(5)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
(6)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
(7)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
(8)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9)任免审计院副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2、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由其管辖的问题通过决议。
3、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议通过的程序未作其他规定,联邦委员会的决议则以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1、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
(1)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
(2)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
(4)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5)任免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行事的人权全权代表;
(6) 宣布大赦;
(7) 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
2、国家杜马就俄罗斯宪法规定由其管辖的问题通过决议。
3、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议通过的程序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杜马的决议则以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2、法律草案提交国家杜马。
3、有关实行或取消征税、免税、发行国债、改变国家财政义务的法律草案或规定用联邦预算抵补开支的其他法律草案,只有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结论后才能提交。
第一百零五条
l、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
2、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法律则以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3、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在五日内转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4、如果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成员投票赞成,或者联邦委员会在十四日内未作审议,则联邦法律被视为获联邦委员会赞成。当联邦委员会否决联邦法律时,两院或建立调解委员会消除分歧,随后国家杜马对联邦法律进行复审。
5、在国家杜马不同意联邦委员会的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杜马再次表决时有不少于国家杜马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代表投票赞成,则联邦法律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杜马通过的有关以下问题的联邦法律须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1)联邦预算;
(2)联邦税收和收费;
(3)金融、外汇、信贷与关税调整,货币发行;
(4)批准和废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5)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状态与保卫;
(6)战争与和平。
第一百零七条
1、通过的联邦法律应在五日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颁布。
2、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十四日内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3、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收到联邦法律之时起的十四日内驳回该法律,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律。如在重新审议时,联邦法律未加修改地获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则俄罗斯联邦总统必须在7日内签署并颁布。
第一百零八条
1、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问题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
2、如果联邦宪法性法律获得不少于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和不少于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则被视为通过。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十四日内签署并颁布。 
第一百零九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解散国家杜马。
2、国家杜马一旦被解散,俄罗斯联邦总统就应确定选举日期,以便新选出的国家杜马能在上届国家杜马解散时起不迟于四个月内开始工作。
3、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理由,国家杜马在选出后一年不能被解散。
4、国家杜马从其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之时起到联邦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前不得被解散。
5、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实行军事状态或紧急状态时期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不得被解散。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2、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并征得国家杜马的同意。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人选需在新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或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不迟于两周内,或者在国家杜马否决总理人选后一周内提出。
3、国家杜马应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总理人选之日起一周内讨论提出的总理人选。
4、在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人选后,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解散国家杜马并确定新的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的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组成的建议。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人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和组织政府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l、俄罗斯联邦政府:
(1)制订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并保障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报告联邦预算执行情况;
(2)保障在俄罗斯实行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
(3)保障俄罗斯联邦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领域实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4)管理联邦财产;
(5)实施保障国防、国家安全和贯彻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的措施;
(6)实施保障法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财产和社会秩序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措施;
(7)履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的基础上并为执行上述法律和命令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保障其执行。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必须遵照执行。
3、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相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将其废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向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卸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提出辞职,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
2、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3、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不信任的决定应由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如国家杜马在三个月内重提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或宣布政府辞职,或解散国家杜马。
4、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以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如果国家杜马拒绝提出信任,总统应在七日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和确定重新选举的决定。
5、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辞职或卸任的情况下,可受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委托继续行使职能,直至俄罗斯联邦新政府组成。

第七章 司法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
2、审判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施。
3、俄罗斯联邦的法院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不允许建立特别法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年满二十五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不少于五年法律相关职业工龄的俄罗斯公民可任法官。联邦法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法院法官规定补充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1、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明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活动不符合法律,可根据法律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1、法官不被撤职。
2、法官权力的中止或暂停必须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l、法官不可侵犯。
2、除非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1、所有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对案件的非公开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旁听。
2、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法庭不能对刑事案件缺席审理。
3、诉讼程序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4、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团参加诉讼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法院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
第一百二十五条
l、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十九名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裁决有关下列文件的案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共和国的宪法,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下列有关职权范围的争端: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申诉以及法院的询问,按照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将要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6、被确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文件或文件的个别条款不能生效;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能生效和适用。
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所规定的程序的结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归普通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按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经济争议和归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按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
2、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以及其他联邦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成统一的集中系统,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免。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并征得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同意。 
4、其余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
5、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一百三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保障居民独立地解决地方性的问题和对市政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分配。
2、地方自治由公民通过全民公决、选举及直接表达意愿的其他形式,通过选举的及其他形式的地方自治机关实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l、地方自治在城市居民区、农村居民区以及其他地区考虑历史和其他地方传统实行。地方自治机关的结构由居民独立地确立。
2、改变实行地方自治的地区的边界须得到相应地区居民的同意。
第一百三十二条
1、地方自治机关独立地管理市政财产、编制,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确定地方税收和收费,维护社会治安以及解决地方上的其他问题。 
2、地方自治机关可以享有法律赋予的部分国家权力并获得为行使这部分权力所必需的物资和财政资金。这部分权力的行使受国家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受审判权保障,有权要求补偿由国家权力通过的决定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地方自治权利的限制所造成的额外开支。

第九章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以及至少五分之一的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均可提出关于修改和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的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1、联邦会议不能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
2、如果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的建议得到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五分之三的赞同,则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召开制宪会议。
3、制宪会议或者证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无需修改,或者制订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制宪会议要通过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须得到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赞同或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在举行全民投票时,如果有一半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在参加投票的选民中又有一半以上投赞成票,俄罗斯联邦宪法即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三至八章的修改按照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的赞同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l、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的第六十五条条款的修改根据关于接纳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成立新的主体以及关于改变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宪法性法律地位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
2、如果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新名称应列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部分
附则和过渡性条款
1、俄罗斯联邦宪法从根据全民投票结果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日视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日。
同时停止1978年4月12日通过的经过修改和补充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的效力。
如果联邦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内的主权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以及其他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的条款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相抵触,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为准。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已经生效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宪法生效之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相抵触的部分适用。
3、按照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为其规定的权力,直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4、部长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便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今后称俄罗斯联邦政府。
5、俄罗斯联邦法院依据本宪法所规定的法院权力行使审判权。
宪法生效后,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的法官保留自己的权力直至任期届满。空缺按本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补充。
6、在规定陪审团参加法庭审理案件程序的联邦法律生效前,保留以前的法庭审理有关案件的程序。
在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律符合本宪法的条款之前,保留以前逮捕、羁押和拘留嫌疑犯罪分子的程序。
7、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和第一届国家杜马任期为两年。
8、联邦委员会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联邦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开始。
9、第一届国家杜马代表可兼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本宪法关于代表对在履行公务中的作为(或无作为)承担责任部分的不受侵犯的条款不适用于兼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国家杜马代表。
第一届联邦委员会的代表以非常设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力。

俄罗斯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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