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4 09:24:11

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损失,努力防范呆账贷款核销及冲销贷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和道德风险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已核销呆账贷款是指符合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条件而申报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已冲销贷款是指难以收回、无法呆账核销的、经总行核批后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冲销的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其他方式冲销的贷款是指难以收回、无法呆账核销的、经总行核批后用政府扶持资金等冲销的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二章 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的会计核算

第三条 本行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及已冲销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内销外挂”、“形销实不销。”

第四条 支行会计主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 已冲销贷款”等管理卡,及时记载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

第五条 信贷人员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等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 、“已冲销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借款时间、用途、金额、责任人、已收息情况、核(冲)销日、核(冲)销原因、核(冲)销金额、批准核(冲)销人,核(冲)销后的清收情况。

第六条 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冲销贷款的借据,支行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

第三章 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冲销贷款的管理

第七条 支行应对已核(冲)销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冲)销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

二、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三、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四、呆账贷款认定审批表。

五、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

六、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已核(冲)销呆账贷款中的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及10万元以上的大额农户贷款,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

第九条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核(冲)销时间为序逐笔登记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收回已核(冲)销呆账贷款要严格按财务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按时入账。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核(冲)销呆账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支行对已核(冲)销呆账贷款要继续定期进行催收,有时效的要保时效,无时效的也要想方设法进行清收。

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支行已核(冲)销贷款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冲销贷款等按照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及清收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因违反呆账贷款核(冲)销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造成债权主张不能或重大不利影响的,总行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第十六条 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清收不力的,总行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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