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统一中国农业银行呆帐贷款核销申报内容及审批程

发布时间:2019-05-20 20:59:37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统一中国农业银行呆帐贷款核销申报内容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5]140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5.06.14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统一中国农业银行呆帐贷款

核销申报内容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5年6月14日 农银发〔199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当前金融改革的需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呆帐核销的申报材料和报批程序,现对呆帐贷款核销呈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销呆帐的条件:

核销呆帐的条件,仍按总行农银函(1988)377号文所附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并坚持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

二、呆帐贷款的申报程序:

凡申请核销的呆帐贷款,由贷款发生单位的信贷部门写出申请,整理好有关材料、证明;各级审计部门依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情况,实地审核;逐级上报,省分行财会部门负责上报材料的最终审查。

(一)支行信贷部门会同贷款发生单位(直接营业机构)写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项目的确立、资金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包括主、客观情况)的分析,以及本行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吸取的教训,并附贷款原始借据合同复印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法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担保情况、现有财产清理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填报呆帐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其中两份装订入册),报上一级行主管部门审查。

(二)地、市中心支行根据申报情况,由主管行长组织审认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审计报告,确认属于呆帐核销范围的,交会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报当地同级中央财政监察专员工作组审查,并在呆帐贷款核销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由中心支行向上级行申报。

(三)省、市分行接申报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每户核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省、市分行信贷部门在呈报汇总表上按要求逐户抄列清单,审计部门签署意见,会计部门审核,主管行长把关,在呈报汇总表清单上逐页签署意见,加盖行章。

2.对每户核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信贷部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联合会办,逐户、逐笔进行审查,并按全省(市)上报呆帐笔数的20%进行调查核实,对书面材料有疑点、手续不全、处理不当的不予申报。审查合格,主管行长把关后,签章上报。

3.对每户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一条款的规定处理外,上报前还需交由省、市分行行长审核,并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后,方准予上报。

(四)上述报告及申报材料报请中央财政驻各省、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并由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全部材料报总行财会部审批。

三、呆帐贷款的审批:

总行对所申报核销的呆帐贷款将依据呆帐核销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程序严格审查,还将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核销贷款进行实地抽查,最后经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统一中国农业银行呆帐贷款核销申报内容及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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