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交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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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交印花税



篇一:知识产权和税法规制
在我国宪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这样一个宗旨,即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趋同化,我国宪法和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以上宗旨更加需要进一步贯彻和执行。笔者认为,税法具有社会政策原则,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工具。它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宗旨和原则如何通过税法的调节功能得以实现,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从我国的税收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作为转让的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税目的征收范围之内。纳税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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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另外,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列举的11项应纳税所得中,稿酬所得,以及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也被列入应纳税个人所得。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等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遗产税”草案)正在研论过程中,该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其中包括“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据此,所述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这些知识产权当属于遗产税的免税范围。笔者认为,税收是经济杠杆,与前列需征收的各税种相比,知识产权在遗产税中的免税功能体现得更多,草案的上述规定显然在于鼓励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但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为实现鼓励人们投资创作、发明活动的立法宗旨,遗产税光是鼓励发明创造这一宗旨还不够,还应当能够鼓励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流转、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遗产税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功能。第一,关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的问题。对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很好理解,但什么是“参与创作、发明”?笔者认为,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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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实践考虑,应做扩大解释。只是出资也应被理解为参与。委托他人研发新技术或与他人合作共同创作、发明都应被解释为“参与”如做“必须为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的狭义解释的话,有钱的富人通过出资委托他人创作、发明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则不在遗产税的免税范围之内,这势必无利于鼓励人们创新积极性的调动,也不利于在富人的钱和技术开发创新活动之间架起一座“友谊”的桥梁。毕竟遗产税针对的是富人,而现实情况是,尽管富人有的是钱,但对于自己直接从事创作、发明的兴趣并不高。只有做扩大解释,才能让富人为了避免缴纳遗产税而热衷于将其手中的钱投入创作、发明的创新活动中。第二,关于“归本人所有”的问题。何为“归本人所有”?笔者认为,归本人和与其合作者共同所有也应是其应有之意。否则,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等知识产权由合作者共同所有的现象非常不利。知识产权既然为合作者共同所有,那么合作者任何一方死亡后,继承人可选择继续承继共有的知识产权中的属于其份额的部分财产权利,也可选择对知识产权财产评估折价,从而获得相应现金价值。但不论哪种继承方式,作为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应属于免税的范围之内,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操作的。否则,这势必与遗产税鼓励人们创造积极性的宗旨相违背。另外,笔者认为,“归本人所有”的规定带来了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后的收入能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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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转让后,该知识产权将不再是被继承人本人所有。按逻辑推理,转让后的收入就不能被免税。如果不能免税,将必然限制非职务知识产权尤其是非职务发明的转化实施,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流转、实施,从而不能使遗产税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独特作用。笔者认为,“归本人所有”的规定同时也带来了对于知识产权的孳息能否免税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并不使产权人丧失所有权。因此,
答案应是肯定的,即对于知识产权的孳息能够免税,“遗产税”草案应对此加以明确规定。许可费应纳入遗产税的免税财产的观点,也符合遗产税鼓励发明创造、并且鼓励知识产权流转实施的宗旨。第三,关于纳入遗产税免税范围的知识产权的具体项目。
篇二:01全套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相关税收政策解读(权转让、股息红利等
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本文整理了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以及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行为涉(:知识产权转让交印花税及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一、股权转让 二、公司分配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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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股权转让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
2 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一、转让方为自然人 3 4
5 篇三:技术合同印花税认定参考 国税地字(198934号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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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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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XX253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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