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廉政社最终修正案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30
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 简称“廉政学会”。 第二条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创立与初衷:为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建立健全廉洁教育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廉政文化建社的发展,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全省学校廉政文化进校园教育活动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把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落到实处,由延边大学纪委倡议和支持,由学生社团自发组织建设成立“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 第三条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性质:本廉政学会在延边大学校党委倡导和校纪委的支持下,由延边大学学生社团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学生社团,是以研究创建高校廉政文化、培养社员综合能力为目的的校级学术性社团。是经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高校团体法人。
第四条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宗旨:廉政社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研究创建高校廉政文化、培养社员综合能力为目的,以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方向,为同学们广开学习党内廉政文化建设的渠道,将研究学会人才培养成为具有扎实的研究能力,广泛的活动能力和广泛
的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实现当代大学生的自身素质能力与社会工作的无缝对接;继而实现以校园廉政文化为源头,带动校园多元文化的共同发展,形成先进的校园文化产业链。
第五条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会训:遵法守廉,修德善行 第六条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主管单位、登记机关:
(一)廉政文化研究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延边大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登记机关: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党中央、中纪委、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高工委等有关部门召开的廉政工作会议、下达的廉政相关文件及其相关精神;
(二)
研究制定校园廉政制度可行性方案,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实践;
(三) 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宣传活动; (四) 承办或协办学校各部门的廉政文化主题活动; (五) 承办学校社团骨干、学生干部的培训活动; (六) 举办各种廉政文化知识讲座和研究活动; (七) 联合其他社团,共同组织策划大学生文艺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
(一)
团体会员:有志于廉政文化建设的本校各类机关单位、合法
学生团体组织;
(二) 个人会员:延边大学在籍学生;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延边大学在籍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或延边大学内的机关单位和合法学生团体组织;
(二) 遵守校纪校规;
(三) 有自愿加入廉政学会的意愿; (四) 拥护并遵守廉政学会章程; (五) 愿意参加廉政文化活动;
(六)
有意向加入廉政学会的学生社团组织,须在所在专业、社团或学院具备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者在研究学会年度纳新时向研究学会提交书面申请,或主动联系社团并填写《个人信息档案》;
(二) 向廉政学会提交《个人信息档案》;
(三) 经研究学会理事会表决批准后方可成为社员;
(四)
申请者自批准之日起,及领取廉政学会会员证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享有社员权利,并履行社员义务。
第十一条 廉政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参与廉政学会内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二) 享有向廉政学会提出工建议、批评和监督研究学会内工作的权利;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对学会的组织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讨论、表决; (六) 选举和罢免学会负责人; (七)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会员代表大会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 分之二以上举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对注销社团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团委办公室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或罢免,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各学院分支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或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至少9人)以上的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至少7人)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会的理事由研究学会主席及各部部长担任,共 计13人。
第二十四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对廉政文化具有较深认识; (三) 在廉政学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 对于廉政学会的发展有自己的见解和思路; (五) 敢于坚持原则,为人正直; (六)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会长同时担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