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朋友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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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朋友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帮助:
一是为农民工介绍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劳动者权利,以及行使或获得这些权利和利益的方法和程序。
二是提醒农民工在务工求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注意完善相关手续,保存相关证据,做到防患与未然。
三是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民工,进行诉前辅导和风险提示,使其明白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必要条件,了解自身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等,引导农民工通过仲裁、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做到正确诉讼,依法维权,少走弯路。四是为正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农民工进行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并提供法律建议,引导他们及时、正确举证,全面、系统阐述主张,合法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五是受理农民工投诉和减缓免交诉讼费、司法救助、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申请,为农民工提供维权建议,引导农民工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帮助农民工正确维权。
六是告知农民工应尽的劳动义务和法律义务,引导其在工作中、在生活中遵纪守法,在权益受侵害时通过合法程序向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进行投诉、举报和仲裁、诉讼,不能采取堵门堵路、围堵工头、跳楼讨薪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防止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援助:
【摘要】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辽宁省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诸如援助渠道不畅通、援助资金短缺、援助难度大、援助机构不健全等问题。今后应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构建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等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辽宁省各城市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辽宁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点
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2007年12月,大连市首批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这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和免费咨询电话。每个工作站指派10名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连市内四区工作的农民工,如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随时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工作站律师办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法律援助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农民工维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2006年6月,铁岭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只要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使不是发生在铁岭辖区内,经市司法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铁岭司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农民工快速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2007年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重点是帮助农民工打官司,取消对农民工困难标准的审查程序,在援助农民工办理拖欠工资方面的官司的同时还增加了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三方面的援助内容;2008年辽宁省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案件的受理中,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工伤事故的案件;同时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即时报批,即时指派。
部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法律援助。2008年4月,面向农民工群体的“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这是全国第一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职能是为全市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沈阳市总工会还聘用一些具有调处经验和工作能力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协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以便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好地服务。
设立农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农工建工会、政府建基金”办法,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设立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无力及时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应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制度,对全市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专用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仍存在障碍。在立法方面,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实中农民工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因此进入不了维权程序。又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民工因错过时效而进入不了仲裁程序;在执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出于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有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现象;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从而延误了维权期限。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难度大。多数农民工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