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3-09-18 20:18:12

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滥用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

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

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 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

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尽管从形式上而言,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格式条款制定方所提供的合同条款,但是,在这种自愿受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制定者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严重的背离。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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