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招飞体检新规范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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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总则
3.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基本要求
4.1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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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4.6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精神、神经系统
5.1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5.3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5.5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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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5.7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5.8不应有肌肉疾病。
5.9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5.10
脑电图不应有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6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7呼吸系统
7.1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7.2不应有肺结核。7.3不应有气胸。
7.4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8循环系统
8.1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8.2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8.3心率不应低于5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