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

发布时间:2019-04-29 05:00:18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民发[2000]212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b03b04

【发布日期】2000.09.16

【实施日期】200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

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212号 20009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财政厅(),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司令部、联()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校务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下发以来,军地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退出现役并得到了妥善安置。但近几年来,伤病残士兵滞留军队的数量又逐年增多,问题比较突出。为做好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目前仍滞留军队的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退役移交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接时间和办法

退出现役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于今年9月下旬开始,12月底前离队报到完毕。档案材料和安置审定表由军队各大单位职能部门于10月底前报送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审定,其中退役志愿兵的退休条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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