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26 13:43:10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制度

(试行)

第一部分备案

1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前,要执行房屋开发商 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各管理部、贷款管理科要明确专人负责

备案登记工作。负责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备案人 员”要认真审核房屋开发商以下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⑥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⑧房屋明细表、⑨确定

楼幢位置的其它资料等。

2 房屋开发商申请项目备案准入时,备案人员应要求 开发企业各提供一个在工行、中行、建行开设的账户。开发 企业只同意在一家或二家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开发商说明情 况,有关科长或管理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主任备 案。

3 资料审核完毕后,备案人员要到项目现场核实项目 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实际开发的项目是否与房屋开发商提供 的房屋明细表一致、项目主体结构是否已封顶等内容。

4 备案人员填写《房屋备案审核表》(附件一),签

署审查意见。备案人员对备案情况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 各管理部备案人员将《房屋备案审核表》报管理部 主任签署意见。贷款管理科备案人员将《房屋备案审核表》 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6 进一步缩短商品房项目备案时限。房屋开发商备案

资料齐全后,备案人员要加强与房屋开发商的联系与协调,

及时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核、 现场勘察等工作并作出审核意见,因天气等原因需延期完成 现场勘察的,注明原因后顺延。管理部主任或贷款管理科科 长要在1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审核并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合作协 议(附件二)。贷款开发商保证金比例控制为贷款额的 10%

如要低于该比例,要上报中心领导审批。

7 要严格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范围,只能对购买商品住 房的申请人发放贷款,严禁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 库及阁楼等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办理公积金 贷款条件的,一律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

⑴、证照等资料不齐全的;

⑵、未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材料的;

⑶、申请备案的楼盘未封顶的;

⑷、协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骗取公积金、骗贷公积金贷

款并经公积金中心查实的;

⑸、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已经备案准入的楼盘和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暂停发 放贷款:

⑴、开发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的;

⑵、开发企业严重违反与公积金中心签定协议条款的;

⑶、协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骗取公积金、骗贷公积金贷 款并经公积金中心查实的;

⑷、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 贷款管理科负责对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贷款管理 科和各管理部对不予备案的楼盘要报中心分管主任,由分管 主任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

10 贷款管理科负责宿迁市区的房屋备案工作,沐阳、 泗阳、泗洪、宿豫负责辖区内房屋备案工作,贷款管理科对 全市的备案工作定期检查指导。

第二部分贷款受理审批

一、贷款条件

1、 职工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月(含)以 上,且在申请贷款前 6个月(含)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不 含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

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 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 待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后,且缴存时间无间断,缴存时间可根 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在我市 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条 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办理

2 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

3 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 的能力;

4 夫妻双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贷款尚未还清 前,不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任一方均不可再次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离异后一方购买住房的,若未在我中心办理过 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还款信誉 良好,并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 贷款。

5 职工购买住房的,不得以购买该住房名义提取公积 金后,再以购买该住房名义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年限和比例

贷款额度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 X职工 个人还贷能力系数X2个月X贷款年数。

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 5年以内(含5年)

40%, 530年为45%。

2 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房价的规定比例,该比例由我

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贷款限额同时不超过借款家庭 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倍,同时不超过

本地最高贷款额度。

3 贷款月还款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一半。

4 房屋买受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但配偶缴 存年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配偶应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 3个月以上(一次性补缴不认定为正常连续缴存),方可参 与计算贷款额度。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社保等部门查询 该职工在所在单位工作的真实性。

5 贷款申请人配偶在军队工作的,由所在军队出具公 积金缴存证明和收入证明,且符合我中心规定条件的,可正 常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6 个别单位或职工为了提高贷款额度,短期内突击提 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经中心调查核实后,可以按原公 积金缴存标准计算贷款额度。

7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我市以外,并且办理过住房公积 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不得在我市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 款或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年限和贷款比例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为 30年,二手房公积

金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为 20年。贷款申请年限可延长至借款 人退休年龄后5年。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价格的 80%,:

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价的 70%

不同购房人具体贷款额度和年限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

综合计算后确定。

三、 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目前暂不进行二套房标准认 定。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仍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 行。

四、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㈠、办理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 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婚姻证明材料;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原 件和复印件,并出具未婚声明(附件三);未婚的,由申请 人出具未婚声明;其他情况,按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6 买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共 2类);

A 个人信用报告;(买方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 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打印)

B 宿迁市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买方持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询打印)

7 申请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可用于银行代扣还贷 的储蓄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保证函1份(根据要求提供);

9 房屋预告(抵押)登记等手续;

1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它资料。

(买受人已婚的,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夫妻双方资料)

㈡、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二手房卖方应提供的资料:

1 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

件;

2 卖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卖方的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卖方的工行储蓄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房买方应提供的资料:

1 买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买方的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

4 契税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 首付款原件及复印件;

6 买方的工行储蓄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7 买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共 2类);

A 个人信用报告;(买方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 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打印)

B 宿迁市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买方持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询打印)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买、卖双方已婚的,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夫妻双方资料。 有关资料参照一手房贷款。)

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流程

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宿迁

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四)。

2 市、县、区贷款经办人初审贷款申请材料,完成信 息录入并扫描和收取有关贷款资料,在业务系统中核定贷款 额度,并在《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 署意见。经办人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 中心审批后,由贷款经办人通知贷款申请人领取 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附件五)。

4 借款申请人持《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 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审核《发放个人住房公 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以及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后,应当场 签署借款合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资料,也不得要求 申请人择日办理。

5 申请人或代理人持签定好的借款合同等资料到房管 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6 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本人身 份证原件到中心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划款通知 书》(附件六),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办理 借款借据。

六、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特别流程

1、购买二手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房屋 过户前、缴纳契税后,买、卖双方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

2、 中心经办人填写 《二手房贷款房屋价格核定表》 (附 件七);价格核定以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为依据。

如果经办人员认为完税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的,可以自行调 查确认价格。

3 买方将首付款缴纳到中心指定的二手房首付款暂存

户,缴纳最低金额为二手房核定价格的 30%,具体金额根据

房价和贷款额计算。

4 买、卖双方准备齐资料,贷款申请人填写《宿迁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5 贷款申请经审批后,贷款申请人持《发放个人住房 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到经办银行签署借款 合同。

6 买、卖双方到相关市、县房管部门办理过户。

7 房屋过户后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和新房产证到市、县 房管部门办理抵押。

&其他同一般流程。

七、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别流程

1、单位账户设立

缴存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系统中新增一个单位账户(各 县区一个),单位账户名称的格式为 县区名称” +异地贷款

专用单位户””如沐阳管理部新增加的异地贷款专用账户名称

为:沐阳异地贷款专用单位户),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设置 为零并进行期初记账。

2 异地贷款初审

职工(含非我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 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按照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 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精神,并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条件和具体要求,电话核 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真实性,确定 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和贷款还款方式,填写《异地贷款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盖章后交职工办理个人账 户设立手续。

3 个人账户设立

缴存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使用证明》和回执,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开设个人账户, 扫描收件类型为身份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 用证明》和回执,账户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 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五个要素。

4 异地贷款受理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受理贷款材料,在贷款系统申请录入 界面中选择非本地贷款,录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名 称,填写公积金余额以测算贷款额度,将《异地贷款职工住 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作为贷款资料的一部分存入贷款档 案。

5、贷款审批和银行放款操作与目前一般流程一致。

八、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环节和时限

1 建立健全三级审批制度

贷款经办人负责贷款申请信息的录入及资料的扫描,并 完成一级初审,各管理部主任及贷款管理科科长负责该管理 部或该科室所受理贷款的一级审核。中心分管主任通过中心 计算机业务系统对全市公积金贷款扫描资料进行二级审核, 符合条件的,在业务系统中进行二级审批确认。贷款申请额 度超过50万元(含)的,由中心主任通过中心计算机业务 系统对公积金贷款扫描资料进行三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在 业务系统中进行三级审批确认。

2 审批时限

一级审核和二、三级审批的期限均不超过 2个工作日。

九、 审批中信用状况核定

1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其本 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作为办理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

2 不同信用状况申请人首付款执行比例标准如下:

⑴、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记录累计 5次及以下的,执行

正常首付款比例;

⑵、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记录累计 6-7次或连续逾期期

数达4次的,在正常基础上增加 10%首付款比例;

⑶、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记录累计 8-9次或连续逾期期

数达5次的,在正常基础上增加 20%首付款比例;

⑷、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记录累计 10-11次或连续逾期

期数6次的,在正常基础上增加 30%首付款比例;

⑸、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记录累计 12次(含)以上或

连续逾期期数7次(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3 申请人有不同类型逾期记录的,将不同类型逾期记 录累加计算。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有不良逾期记录的,将双方 逾期记录累加计算。

4 若借款申请人以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还款 信息情况未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由贷款经办人查询我 中心业务系统确认逾期次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信息的保存期

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年。

5 宿迁市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内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中反映的不良信息,按记录次数与相关信息累加计算。

6 如果能够判定借款申请人逾期记录因欠还年费造成

的,可以不计入逾期次数。

7 对于借款申请人认为自身逾期记录由原贷款机构原

因造成的,原贷款机构应负责消除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记

录。原贷款机构不消除逾期记录的,一律认定为因申请人个 人原因形成。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生过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再次向我中心 申请贷款的,不予办理:

⑴、因公积金贷款逾期等原因被列入特别关注名单

名单”)的;

⑵、通过划转开发商保证金方式归还逾期公积金贷款

的;

⑶、通过法律诉讼、执行等法律途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的;

⑷、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不能贷款情形的。

第三部分贷款回收和归档

一、回收

1 还款方式分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按月等额本金 还款法,在办理贷款时由借款人选择(附件八)。

2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划款之前,借款人须提供用于自 动扣款还贷的银行账号。

3 扣款工作由经办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办 理协议》(附件九)进行操作,经办银行定期将有关情况上 报中心贷款管理科和管理部。

4 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催收,对逾期 36个月的, 每月催收不少于二次,6个月以上的,每月催收不少于三次, 催收要有记录。经办人员每月将催收记录报贷款管理科或相 关管理部。

5 贷款管理科和管理部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对催收工作不力的经办银行,由中心贷款管理科和管 理部经办人依据我中心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提出扣除手续费 和减少合作关系等建议,批准后实施。

6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用于委托按月提取归 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或等于保 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 的6倍)时,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条件 后自动恢复。借款人在此之前已与中心签定《宿迁市委托按 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委托按 月提取办法自动按本规则执行,不需与中心重新签定委托协 议。

7、取消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对借款人 及配偶信用状况的审查流程,凡所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 前没有逾期的,均可给予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应与借款人签定《宿迁 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附件十)。

9、认真执行《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

行规定》(宿政办发〔2012140号)其他相关流程规定。 二、归档

1 贷款申请资料不再裁剪张贴。各管理部和贷款科经 办人每月初将上月整理、装订、编号好的贷款资料交中心贷 款科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规程统一 归档。

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应收存贷款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一切资料。

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的归档整理,应按有 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4 建立健全扫描件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

5 档案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因主观原 因造成贷款档案资料不全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或遗失 等现象。

6 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资料查询、借阅手续,任 何人查询、借阅档案,必须填写《公积金贷款档案查询记录 表》(附件),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查询、借阅手续。

第四部分监督和处罚

1 中心监察科负责对贷款业务办理的监督工作,对不 遵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和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意见。

2 各管理部和政务中心要在明显处放置监察科电话号 码。

3 对应当予以备案而不备案的,对应当予以受理贷款 而不受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减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待岗三个月处罚 待岗期间不发绩效工资(下同)。

4 对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规定时限办理备案 或受理审批贷款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减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恶劣影响 的,待岗三个月。

5、对不应当备案而备案的,对不应当受理发放贷款而 受理发放的,或擅自提高贷款额度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回收贷款或超过额度部分。造成损失 和影响的,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待岗三个月处罚。

6、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明显是伪造、变造的或经办 人和审批人故意与借款人串通,伪造、变造申请资料来骗取 贷款的, 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罚, 情况严重的, 移交司法机关

7、监察科在提出处罚意见时应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以及中心其他制度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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