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玉、宝石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0-04-12 21:14:13

翡翠玉、宝石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下,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位置及装修

一、场地位置

1.1.甲方提供位于阿诗玛翡翠会所,(具体位置),长度 的展柜给乙方作为翡翠,玉、宝石系列珠宝产品的展示、销售场所。

1.2.乙方展示产品保持和甲方会所氛围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对经营所需要的区域进行装修及陈列,但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

第二条、经营品种

2.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 系列珠宝产品的经销商,在甲方会所内设立经营珠宝产品专柜。除甲、乙双方约定的工艺品品种外,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新的珠宝品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经营。

2.2.乙方进入会所专柜的珠宝或允许在会所其他位置陈列的产品应有详细产品目录(必须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过的)及相关权威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

第三条 、经营期限

3.1、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商定:先试运营三个月(2012年 日至2012 日),如果双方合作达到预期目标,合同自2012 日起至 2013 日止,为期 1 年。

3.2、本合同期满即予终止,乙方需要续约的,须在本合同期满日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若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续约申请,则依据本合同期限终止。

3.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5日内退出经营场地,并及时将场地内自有商品撤出,但不应破坏场地装修、装饰及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超出5日仍不撤出,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之商品

第四条、销售目标、利益分配及付款方式

4.1、乙方必须完成年保底销售任务 元(大写: 元),

4.2、结算方式为乙方按销售额 %上交甲方。

4.2-1.乙方上交甲方保底提成为

4.2-2、对于超过保底销售任务部分,仍按销售额 %结算给甲方。

4.3、乙方销售商品的销售款由甲方指派收银员统一收款,乙方每笔营业额均应在甲方所设的收银台交付,乙方不得私自收银,或将业务转出会所外进行,否则一经查实,乙方须提交甲方交易金额的10倍作为违约金(最低1000元),此款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合同期内违反该条规定两次(含两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4、甲方应将每月的销售业绩在扣除所得后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回款给乙方。

第五条、财务结算

5.1、甲方财务人员应在次月10日向甲乙双方负责人报送编制的商品之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各一方备查,如果双方有异议应于收到报表之日起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

5.2、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财务制度,乙方有权随时在每个财务月终结后一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商品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5.3、甲方每月从乙方总销售额中按扣点提取应缴费用后,余额支付给乙方;

5.4、乙方同意其珠宝产品销售由甲方统一收银,甲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 天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额。

第六条、价格及促销管理

6.1.乙方珠宝产品的销售价格由乙方负责定价。

6.2.为提升合作双方的经营业绩,甲方将按照季节情况编制整体促销计划,并在进行促销活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整体促销计划。

6.3.乙方根据经营情况需要在甲方会所内单方进行宣传、推广、促销活动时,应双方协商后进行。

参和促销活动的商品甲方扣点另议。

第七条、经营管理

7.1.乙方经营之商品须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的珠宝产品,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其违规经营之商品,且乙方须接受甲方处理方案。

7.2.甲方负责统一收款,乙方不得自行收款或将顾客带出会所进行场外交易,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必须保证其陈列销售之产品具有合法的工艺品名称、商标、图案、所有权、专利权,并符合政府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条例。

7.4.乙方经营珠宝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会所的珠宝或道具须完好无损,乙方不得出售“三无”工艺品、伪劣、假冒工艺品,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售珠宝之质量、计量进行检查。若有问题有权没收“三无”工艺品

7.5.若有乙方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顾客投诉,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而作出调换或退货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影响甲方商业信誉事件的,如媒体爆光、诉讼等,甲方除终止本合同外,还保留追究乙方一切责任的权利。

7.6.乙方珠宝商品的陈列要求美观、醒目、丰富、齐全;价格标示明确,特价期限清楚;功能说明全面。

7.7.乙方进入会所的珠宝产品由乙方人员自行建帐、存放。

7.8.甲方负责保管,若有短缺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人员管理

8.1.乙方珠宝营业员工由甲方统一培训、安排,统一管理。对于会所内不合格的服务员,乙方有权提出调换。

8.2.乙方营业员由乙方自行安排,但必须向甲方报告人数情况,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的制度办理入职手续后,方能上岗,并同时接受甲方的统一培训及管理,对于不合格营业员,甲方有权予以开除。

8.3.乙方营业人员工资由甲方进行代发,再由甲方每月从乙方应结算款中扣除。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9.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由双方达成一致,原合同即告终止。非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任何一方单独解除合同时,解约方除应赔偿履约方一切损失外,还应向履约方支付本合同违约金 元。

第十条、债权、债务的处理

10.1本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不存在任何连带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一切和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单方将甲方的经营场地、设施和工艺品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抵压、担保、转让、转借、转租,或将自身的经营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甲方,否则除按违约处理外,甲方还将追究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经营过程中甲方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甲方负责,一切和乙方无关,甲方不得擅自将自身的经营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11.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规定。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或和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一方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行受到影响和消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3.1任何和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相对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五条、其它

15.1

15.2

15.3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翡翠玉、宝石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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