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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5 13:36:17

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200710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第二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5、上学年内未受校纪处分。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7、完成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且能保证系统资料实时有效。第四条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2、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在本专业成绩年级排名达前10%(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3、三年级及以上学生要求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要求分数,计算机水平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外国语学院学生专业要求达到相应等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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