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法治文化格言警句430句

发布时间:2012-07-18 09:24:34

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0.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1.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1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3.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4.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15.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16.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1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18.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9.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2.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4.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4.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5.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47.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4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49.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50.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1.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5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5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54.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58.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9.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62.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3.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68.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立法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5.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6.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7.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8.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0.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1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1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6.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选举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6.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7.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8.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9.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10.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1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12.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13.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14.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15.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刑法》

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事诉讼法》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行政诉讼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许可法》

1.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3.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法》

1.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行政处罚法》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民法通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3.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

1.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十七大报告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2.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3.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4.民主法治

5.公平正义

6.诚信友爱

7.充满活力

8.安定有序

9.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0.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11.法治政府

12.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1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4.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15.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6.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17.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18.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9.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0.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

21.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2.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3.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4.服务型政府

25.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26.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27.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8.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9.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30.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31.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法治江苏建设纲要

1.依法治省

2.法治江苏

3.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2020年,基本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和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

6.绿色江苏

7.完善我省现代化建设急需项目的立法优先机制,依法调整规范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努力做到急需为先、以人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

8.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9.廉洁从政,从严治政

10.建设平安江苏,保障社会稳定。

11.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原来资料

1.法治建邺

2.繁荣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3.守法为官,一生平安;守法做人,清白本分;守法处事,达理明志;守法致富,根基稳固。——田桑

4.立法普法执法司法依法治国,公正公开公平公道秉公为民。——卢志勤

5.幸福建邺

6.社会和谐

7.民为和谐之本,法乃公平之源。

8.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9.法以人为本,人以法为天。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12.美丽建邺是我家,依法治理靠大家。

13.法治与和谐同在,公益与文明共存。

14.建设法制家园,构筑和谐社会。

15.普及法律知识,减少无知犯罪。

16.整治社区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17.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18.迎青奥、讲文明、树新风

19.手拉手打造绿色城市,心连心共建和谐建邺。

20.传承金陵博爱之美,展示当代文明新风。

21.我以我心爱南京,我以我行创文明。

22.文明南京人人爱,有你参与更精彩。

23.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24.法是双刃剑,荣辱一瞬间。

25.树怕不发芽人怕不懂法。

26.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7.学法懂法坦荡人生,守法护法锦绣前程。

28.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9.明辨法律红绿灯,知法守法伴我行

30.学法源于一点一滴,守法始于一言一行。

31.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自由。

32.知法守法从我做起;法治意识娃娃抓起。

33.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

34.言不信者,行不果。——墨子

35.小信诚则大信立。——韩非子

36.轻诺必寡言,多易必多难。——老子

37.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

38.诚信缔造和谐社会,法治铸就平安生活。

39.贪婪之心不可有,法律知识不可无。

40.法治是稳定的基石,和谐是发展的保障。

41.法治长城始于一砖一石,诚信文明来自一言一行。

42.爱国守法、明礼守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43.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44.打造诚信建邺,和谐建邺,平安建邺,文明建邺,魅力建邺。

45.心的文明,新的南京。

46.金贵银贵文明最宝贵,千好万好和谐最美好。

47.文明南京你我共建,和谐社会你我共享。

48.文明南京精彩有约,和谐城市魅力无限。

49.做文明使者,创和谐南京。

50.大家小家是一家,文明南京靠大家。

51.文明,让南京更美好;和谐,让生活更温馨。

52.文明城市你我他,和谐社会靠大家。

53.事事处处营造和谐,点点滴滴展示文明。

54.我出力,你出力,明南京齐努力;我添彩,你添彩,和谐城市更精彩!

55.加强学法用法,促进依法经营。

56.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纳税光荣

57.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58.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59.人人都是法治力量,个个都是文明形象。

60.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61.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62.法律是生产建设的有力保证。

63.遵章守法事事顺,违法犯规时时难。

64.你对违章讲人情,法律对你不留情。

65.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只有撑好桨,才会不翻船。

66.忽视法制吃苦头,依法经营有甜头!

67.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是真理。

68.以诚待人,人人敬;依法办事,事事成。

69.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安全生产。

70.维权有保障,法律来护航。

71.要想经营好,学法是法宝。

72.重合同,守信用。

73.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74.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法治格言(外国)

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2.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3.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亚里士多德

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

5.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

6.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7.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8.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9.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10.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萨维尼

11.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12.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13.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14.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15.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16.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1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18.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19.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20.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21.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2.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24.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2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26.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27.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28.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2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30.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31.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32.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33.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

34.法律应当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亚里士多德

35.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36.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37.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3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39.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4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德沃金

41.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弗兰西斯·培根

42.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罗森贝克

4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马克思

44.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45.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46.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卢梭

47.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

48.一切法律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边沁

49.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50.法律是理性所规定的一条通往幸福的可靠之路。——普芬道夫

5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美」道格拉斯

52.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爱德华·考文

53.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

54.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洛克

55.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卢梭

56.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孟德斯鸠

57.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58.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5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60.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61.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托马斯·福勒

62.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63.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

64.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65.“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66.无证人即无诉讼。

67.法无明文不得为。

68.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69.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70.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71.有规则就有例外。

72.有损害即有赔偿。

73.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74.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75.无信任即无委托。

76.“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77.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78.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79.有社会就有法。

80.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81.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82.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83.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84.无救济,即无权利。

85.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86.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德)罗森贝克

87.合意创立法律。

88.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89.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90.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91.认真地对待权利。——德沃金

92.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9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94.程序先于权利。

9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9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97.谁主张,谁举证。

98.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99.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100.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101.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102.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10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104.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05.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10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07.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108.任何人不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109.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110.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11.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112.检察院是世界上最客观的官署。

113.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114.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115.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16.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法治格言(中国古代)

1.先王以明罚敕法。——《易传、象传、噬嗑》

2.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心术上》

3.法者,天下之仪也。——《管子、禁藏》

4.宪律制度必法道。——《管子、伍法》

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

6.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7.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8.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羲冠子、度一》

9.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10.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11.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

12.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13.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14.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15.法者,编著之国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之》

16.如平直必以准绳。——《吕氏春秋、分职》

17.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者,不可乱也。——《黄帝经、经法、君正》

18.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王安石

19.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史记、循吏列传》

20.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21.慎到: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作伪。——唐、马总《意林》

22.民不举官不究。

23.君子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全上古之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24.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

25.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所与天下划一,不以亲疏贵贱,而轻重者也。——《新唐书、魏徵传》

26.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27.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砥石赋》

28.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刘禹锡《天论》

29.驱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也。——柳宗元《断刑论》

30.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31.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尚书、大禹谟》

32.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33.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国语、晋语七》

34.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八观》

35.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上不行法则民不从彼。——《管子、法法》。

36.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37.省刑之要在禁文巧。——《管子、牧民》

38.法令至行,公正无私。——《战国策、秦策》

39.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

40.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

41.赏厚而刑,刑重而威,必不失疏远,不违亲切。——《商君书》]

42.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

43.法平则吏无奸。——《商君书、勒令》

44.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45.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46.诛禁不当,反受其央。——《马王堆汉墓帛书、国次》

47.诛不避贵,赏不遗贱。举事不私,听狱不阿。——《晏子春秋、内篇》

48.用赏贵信,用刑贵正。——《鬼谷子、符言》

49.功同赏异则劳臣疑,罪钧刑殊则百姓惑,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汉书》

50.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汉、王符《潜夫论、考绩》

51.宁正以逆众意执法而违私志。——三国、桓范《政要论、为君难》

52.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诸葛亮《出师表》

53.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诸葛亮《论斩马谡》

54.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55.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三国志、诸葛亮传》

56.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无。——《三国志》

57.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王勃《上刘右相书》

58.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59.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号令不虚出,赏罚不滥行。——欧阳修《准诏言事上书》

60.欲著其罪于后世,在乎不没其实。——欧阳修《魏梁解》

61.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欧阳修《纵恶论》

62.按善恶见闻之实,断是非去取之疑。——王安石《范镇加修撰》

63.历法禁,自大更始,则小臣不犯矣。——苏轼《策别第六》

64.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苏辙《上皇帝书》

65.言出为箭,执法如山。——清、李绿园《歧路灯》

66.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清、夏敬渠《野叟曝言》

67.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清、史襄哉《中华谚海》

68.执法如山,守身如玉。——清、金缨《格言联壁、从政》

法治格言(其他)

1.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孙中山

2.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

古今中外法治文化格言警句430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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