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2篇

发布时间:2020-09-25 16:27:37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2篇
CBRC P2P regulatory rules full text interpretation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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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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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

2、篇章2:版GSP细则全文解读文档

篇章1: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

P2P网络借贷平台(英文全称: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对于里面的问题与矛盾,还有新出的P2P监管细则,大家了解多少呢?随着小泰来吧!

P2P监管细则相关新闻报道

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赶在元旦前公布,与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的发生不无关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出台了吗?

目前出台的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还不是正儿八经的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监管细则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合伙人金融分析师在看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读,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下面是P2P监管细则的全文和解读。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解读

1、平台必须备案任何从事P2P业务的平台,都必须到当地的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未备案的,是不能营业的。解读:备案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后续的监管。例如定期的报表要报送的监管机构,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一些日常巡查等。所以备案是一个基础。

2、明确P2P平台不能做的事,即所谓负面清单包括不能自融、不能做资金池、不能平台提供担保、不能承诺保本保息、不能自己放贷、不能销售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信托等产品。解读:以上禁止的清单,绝大部分正规经营平台,是本来就不会去做的。但贷款期限拆分和销售其他理财产品,则是这次一个明确提出来的禁令。

3、不能开设线下的销售网点这次规则很明确,就是你平台主要是基于互联网开展业务,线下如果要设立实体网点,也只能用于进行风控,绝对不允许用于进行销售。也就说,以后像e租宝那样全国设立那么多销售分支,是命令禁止了。解读:线下大量发展销售队伍,本来就有传销之嫌,这个规定,算是堵住了这条路了。伪P2P,大部分都是靠线下来做业务的,互联网上的流量不大,这样的平台,接下来可能会遇到困难。

4、应当使用电子签章、可信时间戳等手段,确保电子合同的效力。这个也明确地提出来了,就是电子协议,不是一份普通的电子文本,必须要加上电子签章、加上可信时间戳,使得合同具有防篡改,具有法律效力。解读:如果投的平台,没有电子签章,那就要注意了。

5、客户资金银行存管这个也是很早就提出来了,此次监管细则相当于进行了最终的确认。银行存管的意思,就是投资者的钱,必须是存放在开立在银行的账户中,而且是以投资者的名义。但存管,银行仅仅是按照你的指令来进行资金操作,但没有义务来审核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出了问题,与银行无关。解读:接下来,各家平台都会正式开始迈向银行存管,具体的实现方式,主流的还是通过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签订协议,来完成。银行提供账户,第三方支付提供整个系统。

6、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第一是项目的信息,要全面、完整、真实;第二是平台整个运营的数据,要全面披露,例如借款人、待收余额、借款集中度、逾期率、坏账率等等。尤其是第二类,关于平台的信息披露,接下来是强制性的,并且,要经过第三方事务所的审计。解读:我一直说,透明是最好的控制风险的工具。这次信息披露,是作为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明确了披露的内容和信息报送的要求。

7、风险提示和出借人的评估这个有点类似证券行业,就是你投资前,一定要清楚地告诉你有什么风险,同时对你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来决定你能够买什么样的产品。解读:这个主要解决了很多平台的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今后凡是看到保本保息字样的宣传,都是违规的,坚决远离。

8、自动投标,理财计划,活期,估计都不能搞了

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一、明确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

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

《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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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
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
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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