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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12期 (2013年12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VO1.25 No.12 
(Dec.2013) 
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董云凤 
(山西工商学院,山西
[摘
太原030006) 
要]我国于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强调 
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但这部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存在界 定难、监督难、处罚难和操作难的问题。对此应根据国情对赡养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进行量化,在完善赡养人的探亲 休假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和老年人社会保障机构对赡养人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赡养人;精神赡养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13)l2—0042—03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 
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中国老龄化人口攀升, “空巢老人”现象越来越严重。让子女“常回家看 看”竞成了这些孤独老人的奢望。该法修订之前, 有的孤独老人把子女告上法庭,目的只是能时常见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文简称新《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订的最 
大背景是人口老龄化,目的是进一步维护老年人的 合法权益,消除老年人物质生活的后顾之忧,丰富老 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到子女,一起吃顿饭、聊聊天。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 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 些法院会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另一些法院则表示 支持,而最终只能以调解的方式介人此案。争议的 焦点就在于“常回家看看”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 
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 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 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 
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律责任?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将老年人的精 
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最终将“常回家看看”“硬化” 为赡养人的法律义务。精神赡养的规定凸显我国法 律对老年人精神生活高度关注的立场,有利于社会 

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我们不难看出, 
法律越来越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④问题。 
策支持对个人或社区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在我们转 换思路,从社区内部挖掘和发现已有资源并进行重 新优化组合,通过创造性的联系开拓出一种新的社 区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费孝通.当前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些思考[J].社区,2005(13):23 
24. 
[2]李静丽,谢雨.我国社区图书馆发展概况及对策研究[J].高 
校图书馆工作,2o12(3):49—52. 
[3]王开学.无处不在不可或缺——美国社区图书馆印象[J].图书 
馆建设,2011(11):16—18. 
The Role of the Community Librar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Community 
Zhang Chenhua 
(Colge ofPolcal Science and Law,Taiyuan Universiy oTechnology,Taiyuan 030024,China) 
[收稿日期]2013—09—02 
[作者简介]董云风(1978一),女,山西洪洞人,山西工商学院教师,硕士。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 
其愉悦、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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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重构,有利于老年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 权益。但此规定存在问题,有待完善。 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为例。 
2013年7月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 
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 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 储某原住女儿马某家,一日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 盾后赌气出走,搬至儿子家居住,女儿马某在老太离 家后,并未前去看望,因此,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 婿告上法庭。北塘区人民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精神赡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界定难 
我国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没有像欧洲国家 

样进行义务量化。在欧洲,由于整体养老制度比 
较完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更多地指向精神赡养。 
在法国,政府甚至修订相关法律,要求子女给老人更 多的精神关怀,其中包括子女必须随时告知父母自 
己的行踪,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并且以量化的 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 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 
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 
地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但目前在中国要达到精神 赡养义务的量化还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例如,空 间上有障碍,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人口流动性大,工 
作在他乡的子女与父母居住距离太远;时间上有障 
碍,因为工作单位安排的探亲假不能实现“常回家 看看”;经济上有障碍,因为离家太远,交通成本高, 
子女回家也有困难。 
(二)监督难 
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是否履行,除 
了当事人之外没有其他有效的监督主体。而大多数 
情况下,即便子女一、两个月甚至半年都不去看望父 母,父母也不舍得控告自己的孩子;就算是父母去控 告子女,取证也比较困难。因此,对精神赡养规定实 施的监督比较困难。 
(三)处罚难 
我们都知道违反法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而该法第18条中只规定了赡养人有对老年人 经常看望或问候的义务,没有规定违反此义务的法 
律责任。因为,立法者的初衷是想倡导社会公众关 爱父母,这种关爱不仅要体现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 活上的照料,还要体现在精神上的慰藉。关心老年 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给老年人创 造一个幸福快乐的生活环境,也成为子女的一项法 
定义务。如果子女没有尽到该义务,伤害了父母的 心,那么,无论让违法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无济于 事,而由此造成的永远的遗憾和心里的愧疚,才是对 违法者最大的处罚。 
(四)操作难 
有法无罚的条文该如何执行呢?以新《老年人 
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至储某居住处 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 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 对储某予以看望。通过这一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法 院只能根据现实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而 这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更多的司法实 践进行检验。 
二、对完善精神赡养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了使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达到预期的立法目 
的,改变中国“空巢老人”亲情缺失的现状,应该采 
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国情对精神赡养义务进行量化,明确 “经常看望”的周期 
老年人所要求的精神赡养,一个重要内容就是 要子女“常回家看看”,以解思念之情,得到精神安 
慰。在司法实践中,子女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可以比照或借鉴《婚姻法》中离婚父母对子女探望 权的规定来处理。既然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有探望 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父母也享有子女对其探望 的权利,都属于亲属权的范围。只要我们认识到父 
母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并形成共识,法院对探望 
权的判决就有了依据,在司法程序上就可以操作。 
当然,法院要解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需要 
具体而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要学习欧洲一些国家,确定赡养人对老年 人“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从无锡市北塘区人 民法院对我国首例赡养案件作出的判决来看,以两 
个月为周期比较合理。另外,除农历九月初九的老 年节需要子女回家看望父母外,还可以规定在我国 的法定节假日为“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周期。 
(二)完善探亲休假制度,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给其他法律制度 的完善提供了契机,例如,用人单位职工的探亲休假 制度。探亲假在1995年的《劳动法》和2008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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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只在1981年《国务 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明确了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 的固定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所以,根据目前的 法律规定,探亲假不是每个用人单位的职工都享有 的权利。但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 
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凝聚亲情,使赡养人在伦理道德 的感化下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应当充分发挥 社会基层调解组织在精神赡养纠纷中的作用。而 且,应当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作出明确规定,凡涉及 精神赡养的仲裁或诉讼案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及时裁决或判决。 
(五)在老年人居住的社区或社会保障机构中 建立精神赡养的监督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履行法定的“经常看望 
休假的权利”,这就要求《劳动法》中有完善的探亲 
休假制度,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三)增设禁止性规范,明确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或问候”义务,父母也不舍得控告自己的孩子。就 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取证也比较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寻找一个可靠的社会监督 主体,来监督子女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并在老人与 子女因赡养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我们可以通 过立法授予老年人居住的社区或所在的社会保障机 
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式的 
精神赡养,即赡养人给老年人提供满足精神生活需 
要的物质保障和情感慰藉;另一种是不作为式的精 神赡养,即不给老年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 因此,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 
有物质赡养、精神慰藉和生活扶助义务的同时,还要 
针对实际生活中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的多发 性和严重性行为,增设禁止性规范,即严禁子女对父 母进行歧视、漫骂、侮辱、诽谤或者其他精神虐待。 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或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停止虐待、赔礼道歉和满足基本 精神生活需要的权利。 
构监督职权,因为养老院等老年人社会保障机构不 
仅能丰富“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还能通过记 录子女看望老人的时间和次数来监督“经常看望或 问候”义务的履行。近几年,我国在不断完善老年 人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纷纷 出台了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以及 对养老院规范管理的制度。所以,完善老年人社会 
明确规定老年人享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并 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违法责任等作出具体的规 定。另外,在《刑法》的“遗弃罪”和“虐待罪”中增 
加精神赡养的相关内容,以加强对不履行精神赡养 义务的、情节恶劣的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四)建立精神赡养纠纷的援助、调解制度 
保障机构,建立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的监督机制,是 改变“空巢老人”生活现状最现实可行的措施。 
综上所述,在老龄化社会日益渐进的今天,精神 
赡养越来越被重视,完善的精神赡养制度有利于提 
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保障他们老有所养,老 有所乐,同时亦能促进全社会道德水准的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为了更好地保障精神赡养相关法律规范的实 
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在老年人居住的街 
道、居委会和村委会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深入 
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效 率高、质量好的法律援助。 
在处理精神赡养的纠纷案件时,一般适宜采取 调解方式解决。这样可以避免对簿公堂,消除双方 
[1]孙莹.不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将属违法[N].北京晚报,2013一 
O7一O1(19). 
[2]童曙泉.“常回家看看”入法期待配套支持[N].北京日报,2013 

O7—01(15). 
[3]周竟,糜晓燕.“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引尴尬[J].浙江人 
大,2012(8). 
Problems of the Spiritual Support System for 
the Elderly and Countermeasures 
Dong Yunfeng 
(Shanxi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Colege,Taiyuan 030006,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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