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1714361918

第30卷第1期 2014年2月 
德州学院学报 
Journal of Dezhou Unive ̄ity 
V01.3O,NO.1 
Feb.,2O14 
早期日耳曼家庭及其对日耳曼习惯法的作用 
宋仕英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要:早期日耳曼家庭是包含父系亲属的家族和母系亲属的亲族的家庭联合体,是母权制逐步让位于父权 
制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形式。在经济方面它是围绕在战士中心的经济实体,在政治军事方面它是军事战斗和服军役 
的单位,在社会文化方面它是由婚姻契约形成的联盟。作为日耳曼社会的主要机体,早期日耳曼家庭是日耳曼习 
惯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体现在私法和公法两个领域,即日耳曼法的婚姻制度、遗产继承以及血亲复仇、赔偿金和 辅助誓言制。 
关键词:日耳曼;家庭;公法;私法 中图分类号:K5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44(2014)01—0080—07 
家庭这一社会机体,在各个文明的形成和发展 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产生各个文明的气 
候条件、地理环境不同,各个文明最初的生产、生活 
为生产过低所产生的粮食供应的缺乏以及在于爱好 掠夺的品质。”_j1 约公元113年日耳曼人遇到了罗 
马人。 
方式也不尽相同,其社会组织形式亦不同,但大体上 都出现了部落、氏族和家庭等形式。约公元前25O 
万年,第4次冰Ji期开始,欧洲出现两个大的冰ji』中 
从凯撒时代,一部分日耳曼人开始定居下来,一 
部分人尚在找寻定居的地方,及至塔西佗时代,日耳 
曼人已经基本定居在欧洲中部地区。通过考古发掘 
心,一是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大陆冰川中心,一为阿 尔卑斯山脉的山地冰川中心,对欧洲产生了很大的 影响,由于它们的作用,欧洲北半部遍布冰川地貌。 直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欧洲的气候才适于人类的 居住,出现了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和凯尔特人等3种 
人种。主要生活在欧洲北部的日耳曼人在凯撒时代 
发现日耳曼人居住在木屋中,身穿粗糙的羊毛外套 和兽皮,妇女和显要人物则穿麻布内衣。他们主要 以乳、肉、野生果实,以及像普林尼所补充的燕麦粥 为食。他们的财富主要包括土地和家畜,金属铸币 很少使用,数量有限,而且只是罗马钱币。_]1 。正是 
在这种条件下,日耳曼社会产生了一种独特的共同 体形式的家庭。日耳曼共同体结成一体时,显得像 
就和罗马帝国有了联系,及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 国灭亡,日耳曼人在罗马帝国境内建立了大大小小 的王国,对欧洲历史的发展,尤其是对封建社会的产 生有着巨大的影响。早期日耳曼人的家庭作为日耳 
“大地神祗”Tuisto的躯体代表的民族,民族又化小 为四肢代表的种族,再化小为手指代表的氏族,再化 小为手指节代表的家庭,这正是对这种社会结构和 
亲属关系的神人同形观,正是中世纪意识固有的东 
曼社会一种主要的社会机体,不仅对其社会经济生 
活有着极大的影响,而且对日耳曼法律也有着一定 的作用。本文主要就早期日耳曼家庭及其对日耳曼 法律的作用做简要的分析。 

西。在日耳曼人中,宇宙起源说与人种起源说是合 
二为一的。日耳曼世界是一个整体,是作为一个家 庭而创造出来的。_3I 。可见,家庭已经成为早期日耳 曼社会主要的社会机体。 
早期日耳曼家庭不同于现代的家庭(Family)概 念,目前学界用Famia一词来表述。Famia这一 

早期日耳曼家庭概述 
早期日耳曼入主要生活在欧洲北部,此处多山 
少平原,日耳曼人主要过着游牧生活。约公元前 120年,日耳曼人开始南移,“引导日耳曼人进入罗 马帝国的原因,不是在于‘因为国内缺少地盘’,象吉 
概念产生于罗马社会,它表示一种社会机体,这种机 体的首领,以罗马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 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掌有生死之权(Jus vi 
ne一 
本所想像的那样,而是在于农业的简陋制度、在于因 
收稿日期:2013—10—03 
作者简介:宋仕英(1988一),男,甘肃永昌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欧洲经济一社会史、英国法律史(中世纪)研究。 

第1期 宋仕英:早期日耳曼家庭及其对日耳曼习惯法的作用 81 
cisque)。从婚姻形式来看,早期日耳曼家庭是逐渐 的耻辱。假使自己的首领战死,而自己却 接近专偶制的对偶制,专偶制家庭在那个时代还没 从战场上生还,这就是毕生的羞辱了。保 有从对偶制中完全发展出来;从家庭结构来看,早期 卫首领,甚至将自己的军功献归首领的名 3耳曼家庭是一种包含父系亲属的家族和母系亲属 下,这才是精忠的表现。[ 
的亲族的家长制家庭联合体,而非个体家庭。摩尔 早期El耳曼人的家庭不仅仅是一个居住单位, 根在其著作《古代社会》中也指出:“古代日耳曼人的 
更多的时候家庭是以服务于战士为中心,这些战士 
这种家庭似乎仍是一种十分脆弱,不足以单独应对 在首领的带领下进行战斗。塔西佗指出: 
艰难生活的组织;因此,它需要托庇于由有关家庭组 
当他们不打仗的时候,很多的时光是 
成的共同家室。在当时,日耳曼人的社会发达程度 
消磨在狩猎上面,而更多的时光是无所事 
尚不足以产生高级的专偶制家庭”。c4]4 可见,早期 事,整天地吃喝睡觉,最勇敢善战的战士们 
日耳曼家庭是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 
现在却什么事也不作,把一切生计家务都 
长制家庭公社,在氏族部落的对偶制家庭和个体家 交给家中的妇女和老弱掌管。【]9 
庭之间起着重要的过渡作用。 
可见,早期日耳曼人家庭的经济活动均服从于 
二、早期日耳曼家庭的几个基本问题 
供养战士。 
作为一种从母权制逐步过渡到父权制的社会机 从家庭的这种经济功能来看,日耳曼家庭的成 体,早期日耳曼家庭不仅仅是一个居住单位,而且还 员不仅仅住在一个屋檐下,还包括依赖于家庭的 具有经济、文化和社会单位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 
人——奴隶。在塔西佗时代,El耳曼人的生产和社 个方面理解: 
会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战俘已经开始转化为 (一)家庭结构 
奴隶,生活于家庭之下,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劳动力而 从Famia一词的含义的变化,我们就可以看 出早期日耳曼家庭的家庭结构。Famia一词含有 
存在。对于这种家内奴隶,塔西佗这样叙述: 
famulus之意,famulus即仆从,从本意看,它与配偶 
至于一般的奴隶,不像我们的奴隶这 
及其子女毫无关系,而是指在pater famias(-家之 样被分派以各种不同的家务,他们每人都 
父)的权力支配下为维持家庭而从事劳动的奴仆团 
有自己的一所房屋和一个家庭。像我们对 
体。L Famia一词被引入拉丁社会时,用来指明 
待佃农一样,奴主只从奴隶那儿索取一定 
种新的社会组织,是这个组织的首领、妻子、儿女 
数量的谷物、牛和衣服;奴隶的属从关系仅 和在父权控制之下的奴仆团体。从主要成员来看, 此而已。其他一切家务都由妻子和儿女来 它不仅仅包括一个“一家之父”,妻子,子女和一些奴 负担。[ ]。 
隶,还包括姻亲关系在内的亲族;从成员地位来看, 另外,包括姻亲关系在内的其他亲属也是El耳 
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1)因血缘关系而属于家庭 曼家庭的一部分。上文已经指出,早期El耳曼人的 
的人(2)因收养而接纳的养子①(3)作为劳动力的奴 
家庭还没有完全摆脱母权制的影响,母系亲属仍然 隶。”[  
是家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此时的社会并不像现在 家庭成员在“一家之父”的控制下展开各种维持 
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且根据 家庭的活动,也就是说,早起日耳曼家庭的这种结果 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小家庭的集合 
可以从家庭的日常活动来加以佐证。上文提出,早 体。,]s。总之,早期日耳曼人的家庭是包括血缘关 
期日耳曼人生活在多山少地的欧洲北部地区,主要 
系的家族和包括姻亲关系在内的亲族的联合体。 
以游牧为生,直到塔西佗时代才定居下来。自然环 
(二)组织原则 
境的恶劣使得日耳曼人天生好战,经常为了生存资 作为一种共同体的日耳曼家庭,是按照两个原 
料而战斗。战斗不仅仅是为了物质生产资料所进行 则组织起来的:一是天然的、发号施令的成分,由父 
的行为,还是日耳曼人的道德观所使然: 
亲来体现;一是文化的、联盟的成分,以认同(外)祖 在战场上,首领的勇敢不如他人,是他 
父母到叔伯(舅父)为象征。[跎也就是说,日耳曼家 
的耻辱;侍从们的勇敢不如首领,也是他们 
庭的组织原则包括家长权力和亲属关系两个方面, 
收养,在日耳曼社会已经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并且形成了收养制度,产生了收养的拟制效力,对此梅因和李秀清都做出了阐述,详 
见梅因《古代法》第88页和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第182—183页 

82 德州学院学报 第30卷 
其外在表现为家族(famiae)和亲族(propin— 
作《日耳曼尼亚志》中,对这些问题都做了记载: 
quates)。 
由“一家之父”组织起来的家庭,“从空间上来 看,是一个固定的,早期是用栅栏围起来的一个单 位。在这个单位里,一家之主对居住在一起的全体 
成员行使公认的权力和保护权。”[7l“‘家父”这一人 格和罗马帝国时期的“家父”很相似。“家父”可以作 为一种权力的总称,早期日耳曼家庭“一家之父”和 罗马帝国时期的“家父”一样,不仅对家中之物有权 
力(mancipium),而且对家中之人也有权力(ma— 
nus),还对奴隶有支配权(奴隶作为一种权利客体, 
具有双重意义,这种支配权包含mancipium和ma— nus两种权力)。[8l 
日耳曼“一家之父”的权力一 
方面来源于家族亲属关系,另一方面来源于战争所 
获之土地和奴隶。基佐也曾指出:“业主们的家内主 权有双重来源、双重性质。一方面,家族的关系和习 
俗;业主族长是氏族的首领,他的周围有他的一些亲 属,不论他们的关系有多远,不论他们的地位如何不 
同;另一方面是征服和武力:也有一些地块是在剑拔 
弩张之下被占领、征服、剥夺和降低为供役地或几乎 如此的。-[6和罗马帝国时期一样,这种“一家之 
父”的资格可以由家子(Fius famias)或“在父权 下之子(Sonuder power)”脱离父权而获得,脱离父 
权的形式主要是结婚;另外,青年战士参军为军事贵 
族当随从也可以隔断这种父系链条,但是却不能获 
得父权。 
早期日耳曼家庭的另一个组织原则是其家庭亲 
属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两个方面。血缘 关系在此不再详述,主要来看姻亲关系。日耳曼家 庭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母系亲属仍然是家庭的一部 
分,这不是家庭居住的表现,而是家庭意识的体现, 即所谓“亲属加和平”,日耳曼人对亲属的爱是强烈 的。在日耳曼人的社会里,女子的亲属关系和男子 的同样重要,这正是日耳曼社会由对偶婚向专偶婚, 
由母权制转变为父权制的表现。 
这种姻亲关系不仅体现在子女的培养,还体现 在舅甥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军队的编制上。日耳曼 
人更多的是把子女交给母系亲属(主要是外祖父或 舅父)来教育,“外祖父”或“生活在外祖父家中的舅 
父”在致力于培养教育他们的女儿或姊妹所生子女 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日耳曼社会战争是时常发生的 事,战争不仅通过姻亲关系将联姻共同体的财产动 员起来,而且还将家庭战士联系起来,通过这一姻亲 关系网组成围绕着一个首领的“亲兵队”,另外曰耳 曼人还更多的将母系亲族作为人质。塔西佗在其著 
小孩在母系亲属那里个头与别人差不 
多,年龄与别人相近,身体之健壮亦与别人 等同。 
甥舅的关系是和父子的关系相等的; 的确,有些部落把甥舅关系看得比父子关 
系更为密切和神圣,而在接受入质时宁愿 
从甥舅关系为对象,认为这样可以获得牵 
连更广的可靠保证。 
他们的军阵的编制并非临时随意排 列,而是按照各个家庭和血缘关系编制的, 最足从激发他们勇气的一个原因也就在于 此:因为,站在自己身旁的就是自己最亲爱 的人,他们可以听到妇孺的悲号声;这里有 着每个男子心目中所最重视的旁观者;这 
里有着他们所急于想博得的赞誉;他们把 
自己的创伤带到母亲和妻子们面前,而她 们也毫不畏惧地要求看一看和数一数那些 伤口;她们管理战士的饮食和给他们以鼓 
励。[ 。一。 
可以看出,早期日耳曼家庭不管在政治军事方 面,还是在社会生活方面,都不仅仅包含由家长权力 以及血缘关系构成的家族,还包括由姻亲关系构成 的亲族在内,是一种联合的家庭共同体。这种联合 的家庭共同体对欧洲中世纪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 
影响,而且是中世纪个人联合政治统治的起源和胚 
胎。 
(三)家庭财产 
至塔西佗时代(公元2世纪),日耳曼人已经基 
本从游牧时代过渡到了农业时代,定居和农业的出 
现,使得日耳曼人的财产发生了变化。游牧时代,日 耳曼人的财产主要是家畜,包括牛、马之类,还有少 
量的钱币等等,尚未出现不动产。定居和农业使得 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成为了日耳曼人的主要财产。 
日耳曼人以“百家村”的形式居住在一起,每个 家庭都有自己的宅基地。在日耳曼村庄中包括有3 
类土地:(1)耕种的田地,(2)草地,(3)森林和荒地, 
就是所谓的“公地”,即开放给大家而没有开垦的土 地。塔西佗指出: 
土地是由公社共有的,公社土地的多 少,以耕者人数为准;公社之内,再按贵贱 分给各人。土地的广阔平坦,使他们易于 
分配。他们每年都耕种新地,但他们的土 
地还是绰有余裕,因为他们并不致力于种 植果园、圈划草场和灌溉菜圃,并不用这些 

第1期 宋仕英:早期日耳曼家庭及其对日耳曼习惯法的作用 83 
方法来榨取土地的肥沃资源。E3% 
从所有制来看,日耳曼人的村庄是一种住户的 
联合体(genosse),实行的是共同所有制,这种共同 
占有制的核心不是物品归谁所有,而是谁可以使用 物品,村社所有的土地被分成大大小小不等的份地, 每个村社的成员都可以分得一块份地。__ 对于“公 
地”而言,所有马尔克公社成员共同使用、共同利用, 
享有平等管理和协商处理的权利。 
可见,早期日耳曼人的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份地、 宅基地、房屋在内的不动产,和包括牛、马在内的动 产,至于“公地”则属于马尔克公社共同所有。 
(四)妇女 
随着游牧时代的结束和农业定居生活的开始, 在早期日耳曼人的家庭中,母权已经开始让位给父 权,但是妇女仍然处于较高的地位,她们不仅是处理 家务,照管祭神和采药治病的主体,掌管着家庭的经 济,而且在政治和军事活动中也发挥着作用。妇女 的这种地位其实是其经济地位的体现,“在日耳曼家 庭中,妻子虽然在丈夫的支配之下,但是仍有一些权 
利和她自己的财产,例如亡夫地产(dowry)、晨礼 (morgengaba,新婚夜后丈夫所送之礼)以及父母在 
婚前所送给女儿用于建立家庭的嫁妆(gerade,比如 家具、装饰品、钱币、家禽和羊等)。,g妇女在日 耳曼社会普遍得到尊敬,还和小孩一样,是日耳曼人 保护的对象。塔西佗对此做出了详细的叙述: 
当他们不打仗的时候,很多的时光是 消磨在狩猎上面,而更多的时光是无所事 
事,整天地吃喝睡觉,最勇敢善战的战士们 
现在却什么事也不作,把一切生计家务都 交给家中的妇女和老弱掌管。 
她们管理战士的饮食和给他们以鼓 
励。 
在传说中,有许多次已经溃败或将要溃败的战 役都被一些妇女们挽救过来。这些妇女们不断地祈 祷着,并且袒露着胸脯,这样便使男子们俨然感到她 们之将被奴役,而妇女之被奴役乃是他们所最痛心 的事。正因为这样,如果从这些部落中获得出身高 贵的少女作为人质的话,更可以使他们矢忠不贰。 不仅如此,他们还感到妇女身上有一种神秘的和能 
够预知未来的力量:他们从不轻视妇女:和她们商量 事务,尊重她们的意见。[ J9 
通过对早期日耳曼家庭的几个基本问题的考 
察,可以看出,早期日耳曼人的家庭是包括血缘关系 的家族和包括姻亲关系在内的亲族的联合体;这种 联合体不仅表现在政治军事方面,而且还表现在社 
会生活方面,这种联合的家庭共同体对欧洲中世纪 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且是中世纪个人联 合政治统治的起源和胚胎。妇女在父权尚未完全确 立的日耳曼家庭中仍然享有较高的地位。总之,早 期日耳曼家庭(famia)具有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 单位的功能,是逐步迈向农业文明的日耳曼社会主 要的社会机体。 
三、家庭对日耳曼习惯法的作用 
任何历史时期的社会都需要存在一种规范,来 
约束个人及其团体的社会性行为,以此实现政治关 
系的协调,国家的稳定以及个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这种规范包括道德、法律和习俗等等。同样,在古代 日耳曼人社会也存在这这样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在 
当时并没有被人们所意识到,是存在于法律之前的 

种习俗,它们调节日耳曼人的社会关系,维持着日 
耳曼社会的稳定。我们将这些习俗称之为13耳曼习 惯法,它是一种口头的、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文化, 

种以习俗为主体的法律形式。[ 
在现存的历史文献中,凯撒的《高卢战记》和塔 
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很好地反映了古代日耳曼人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有关日耳曼人习俗的记 
载却较少,直到公元5世纪之后欧洲大陆出现许多 蛮族王国,他们相继颁布了许多蛮族法典,例如《萨 利克法典》,《勃艮第法典》,《利普里安法典》,《西哥 特法典》等等,日耳曼习惯法才得以成文化。这些蛮 
族法典虽然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是可以从中发现 许多日耳曼习惯法的内容,不仅涉及日耳曼社会的 公共领域,而且也涉及日耳曼人的私人领域。日耳 
曼习惯法是古代日耳曼社会长年形成的,大家共同 
遵守的约定俗成的习俗,是古代El耳曼经济社会的 
深刻体现。不仅受英雄时代传说的影响,而且还受 日耳曼日常社会生活习惯等的影响,其中尤以家庭 
为甚。可见,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家庭是日耳曼习惯 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正如梅因所说:“家庭也许是 
比‘国家’,比‘部落’,比‘氏族’更加古老一些,是古 
代法中许多部门最重要和最持久特征的真正渊 源。”__8。家庭对日耳曼习惯法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私 法领域,还体现在公法方面。 
(一)私法领域 
家庭在私法领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日耳曼人的 婚姻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等。在古代日耳曼社会, 合法的婚姻是和家庭联合体之下的亲属团体有关 
的。“在日耳曼语中,结婚也叫‘权’或‘法’,婚姻因 
在部族内部缔结。”l3】 。日耳曼家庭不仅包括血缘关 
系的家族,还包含姻亲关系的亲族,婚姻是日耳曼家 

84 德州学院学报 第3O卷 
庭之间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主体不仅仅是男女 双方的父亲,还有其他亲属。这种契约一旦缔结,就 意味着联盟的形成,即所谓“亲属加和平”,所以这种 婚姻必须为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对此塔西佗做出了 详细的叙述: 
我个人同意把日耳曼尼亚的居民视为 世界上一种未曾和异族通婚因而保持自己 
纯净的血统的种族,视为一种特殊的、纯粹 的、除了自己而外和其他种人毫无相似之 
处的人。 
她们的婚姻制度倒是非常严密的,在 
他们的风俗习惯中没有比这个更值得赞扬 
的了。他们大概是野蛮人中唯一以一个妻 子为满足的一种人:虽然也有极少数的例 
外,但那些例外者并非出于情欲的作用,而 自于出身高贵才招来许多求婚 
者。[ ]。。。 
“他们几乎是唯一实行一夫一妻制的 
蛮族。实际上,他们中间也有几例多配偶 的,可是这并非由于放荡而是由于所处的 
社会地位。”[9l 
对婚姻制度的作用还体现在对聘礼的 交纳提供,甚至是分配。《萨利克法典》第 
四十四款“关于聘礼”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 定。 
家庭亲属团体对的法律的作用还表现在遗产继 承制度方面。在古代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中,一般情 况下继承比较简单,继承人是死者的子女,房屋以及 
奴隶、牛、马等其他动产遗产均由其子女继承,土地 
作为不动产则只由儿子继承。由于姻亲关系的亲族 也属于日耳曼家庭的一部分,所以,在没有子女的情 
况下,遗产继承问题依次变得复杂。如果没有子女, 
日耳曼遗产继承顺序依次降序为:母亲和父亲;兄弟 
和姐妹;母亲的姐妹;父亲的姐妹;父亲的亲戚,且土 地只由男子继承。 
关于私人财产 
1.如果有人死去而没有子女,如果他 的母亲还在,她就该继承遗产。 
2.如果母亲已不在,又如果他有弟兄 
或姊妹,他们应该继承遗产。 
3.如果没有他们,母亲的姊妹应该继 承遗产。如果没有母亲的姊妹,父亲的姊 妹应该继承遗产。 
4.如果死者的母亲并无姊妹,那么,这 些辈份较近的亲属应该继承遗产。土地遗 
产无论如何不得遗传与妇女,而应该把土 
地传给男性,就是兄弟。_6l 
另外,日耳曼家庭的父权可通过结婚获得,这一 现象也对遗产继承产生了作用。一个人在通过脱离 
父权获得父权的同时,他也在家庭亲属团体的继承 人序列中丧失地位。L_ 萨利克法典对此做出了记 
载: 
关于愿意脱离氏族关系 
他应出席司法会议站在县长面前,在 头顶上折断作为短尺的三根木棍,又应在 司法会议上把它们向四面抛散,并当场声 明:放弃共同宣誓义务,放弃遗产权,并不 
用这些短尺来计算任何东西。如果以后他 
的亲属中有人被杀或死亡,他完全不应分 享遗产,或分负罚款的缴付,而他本人的遗 产也归入国库。_ 
同样地,加入一个亲属团体也影响了遗产的继 
承。日耳曼人中收养制十分常见,当在家族和亲族 
中都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收养继承人就成了防止 财产归人王库所有的一种手段,“收养的唯一结果是 给予被收养的儿子继承其养父财产的权利。, 
(二)公法领域 
日耳曼家庭在公法领域的作用表现在血亲复 仇,赔偿金和辅助誓言制这三个方面。“对于父亲和 
亲属的宿仇和旧好,日耳曼人都有继承的义务。”塔 西佗的这句话印证了家庭对日耳曼公法领域的作用 之一,即血亲复仇(blood feud)。血亲复仇无疑是最 
早的“司法”概念,它区别于最初的“不加选择的报 复”(indiscriminate revenge),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 

个重大变革。l1 _7 血亲复仇的社会根源和日耳曼 
家庭所确立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有关, 
在野蛮时代,如果有人被别人伤害或者杀害,所有与 
被杀(伤)害者有关系的人都可能卷入一场大杀戮 (general carnage),没有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 
障。其根源在于复仇的权利主体和客体没有确定的 范围,复仇的继承没有严格确定下来。随着日耳曼 社会由对偶制转变为专偶制,一夫一妻制确立,复仇 发生了变化。“专偶制家庭和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 
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 
双方任意解除了。”_ 专偶制下一夫一妻制婚姻的 确立,使得日耳曼人的继承问题逐步确立,进而血亲 复仇权利的主体和客体都确定,复仇的范围从本质 
上缩小,避免了由此带来的大杀戮。 
从《萨利克法典》中,我们看到了血亲复仇之后 
的一种新的司法——“赔偿金”。相对于血亲复仇而 

第1期 宋仕英:早期日耳曼家庭及其对日耳曼习惯法的作用 85 
言,赔偿金是司法的一种进步,这种制度减少了流血 家庭亲属团体负有帮助团体成员支付 
杀戮,用金钱(或其他物品)代替了肉体的惩罚。《萨 
赔偿金的同时,也有分享赔偿金的权利。 利克法典》第五十八款和《查理曼敕令》中都对此做 
加洛林萨利克法典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杀, 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查理大帝在802年的法令中规 
他的女子只能得到一半的赔偿金,其余的 
定: 

半则在其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间平分, 
我们坚决禁止死者亲属胆敢以任何方 但其妻子不能分享这种赔偿,因为她不是 式于已犯罪行上再添仇恨,或作出保证词 
他的父系或母系亲属的成员。 
后拒绝和解;他们应接受保证词和补偿,接 家庭在公法领域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辅助誓言 
受长久和解,只要犯罪者毫不延误地作出 
制。发誓是1耳曼法普遍认可的证据方式,最初主 弥补。当一个人陷于犯罪之渊而杀死兄弟 要适用于犯罪的控告和认定,后来也使用于债务的 
和亲属时,他应立即在主教的指示下进行 诉讼,例如赔偿金的支付。发誓有当事人自己单独 
既定的苦修补赎,不得有任何妥协。他当 
发誓和请求亲属一起发誓两种方式,后一种发誓就 在主的帮助下努力作出完全的改过,根据 
是辅助誓言。由亲属承担主要誓言人的发誓,不仅 法律为死者亲属作出补偿,与其父系亲属 
是1耳曼法的诉讼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而且 作完全和解;当事人一旦作出保证词,任何 
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形式。 
人不得在此事上再生仇恨。任何轻视作合 四、小结 
理补偿之人,将被剥夺所继承之物,等候我 
确立于游牧时代转变为农业定居时代的早期1 
们的审判。_6 “ 
耳曼家庭既不同于氏族部落的对偶制家庭,也不同 
日耳曼习惯法中的赔偿金制度也受家庭的作 于各个日耳曼王国建立之后在罗马一蛮族社会下的 
用,主要表现在赔偿金的支付和分配两个方面。在 
小家庭,它是一种家长制的家庭联合体,包含父系亲 
塔西佗时代,13耳曼人的犯罪就分为两类:一类是必 
属的家族和母系亲属的亲族,是母权制逐步让位于 须在公民大会(Thing)接受审判的“不可赎之罪”; 
父权制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形式,在经济方面它是围 
另一类是可以通过血亲复仇或者赔偿金解决的犯 绕在战士中心的经济实体,在政治军事方面它是军 
罪。就赔偿金的支付而言,首先是罪犯本人的动产 事战斗和服军役的单位,在社会文化方面它是由婚 
和不动产,如果动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就从他的不 
姻契约形成的联盟。作为1耳曼社会主要机体的早 
动产中补足。但是如果罪犯本人的动产和不动产都 
期1耳曼家庭是1耳曼习惯法的最主要的法律渊 
不足以支付赔偿金,那么家庭亲属团体的成员就得 源,体现在私法和公法两个领域,即日耳曼法的婚姻 承担支付责任,首先是父母,然后是兄弟和姐妹,如 制度、遗产继承以及血亲复仇、赔偿金和辅助誓言 
果还不足以支付,那么就向更远的父系和母系的亲 制。这种家庭形态,对欧洲中世纪社会生活带来了 属寻求帮助,直到罪犯不得不用生命来偿还。《萨利 
巨大的影响,是中世纪个人联合政治统治的起源和 克法典》对此有详细的记载: 
胚胎。 
关于一把泥 
如果有人杀了人,而交 他所有的财 
参考文献: 
 
产,但是还不够偿付依法所该付的罚款,那 E13[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下册)EM].北京: 
么,他必须提供十二个共同宣誓人,他们宣 
商务印书馆,1961. 
誓说:在地上,在地下,除已交出的东西外, 
Ez3[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中央编译 
并没有其他任何财产了。此后,他应走入 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自己家里,从四屋角搜集一把泥,站在门槛 
33[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家庭史[M3.姚树仁,等, 
上,面向屋内,用左手把这泥越过自己的肩 
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 
膀撒到他认为最近的亲属身上。如果父亲 
E43[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M].扬东 
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和父亲的兄弟已经付过,那 么他应把这泥 E5J[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撒到自己的,就是母系和父系方面的三个 1959. 
最亲近的亲属。……如果最终还是没有人 E6-][加]吉瑞,编.中世纪史文献,(P.J.GearyEed.].Read— 
来补足他所未付的部分,那么他应以生命 ngs in Medieval History)EM-.彼得伯勒,1955. 抵付罚款。[]l 
E73[德]汉斯一维尔纳・格茨.欧洲中世纪生活EM].王亚 

86 
平,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2. 
德州学院学报 第30卷 
R.Strayer[ed].Dictonary of the Middl ages),纽约, 
l989. 
[8][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2] 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9][法]基佐.法国文明史(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 
馆,1993. 
[13] 《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萨利克法典[M]. 
2000. 
ElO]王亚平.西欧法律演变的社会根源[M].北京:人民出 
版社,2009. 
[14] [英]爱德华・甄克思.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M].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1]约瑟夫・R.斯特雷耶,主编.中世纪词典[M].(Joseph 
The Early Germanic Familia and It’S Impact on Germanic Custom Law 
SONG Shi—ying 
(History and Culture School,Tianjng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g 300387,China) 
Abstract:The Early Germanic Familia is a kind of family community including the family of Agnates and the Clan of maternal relatives,and it’S a family form of Monogamy while Matriarchy were making place for patriarchy.In economy,It’S a economic entity eentres on the warrior,in politic and military,it’S a unit of fighting and military service,in social culture,it’S an alliance consists of marriage contracts.The Early Germanic Familia,as important body of germanic siciety,is the most important source of law of Germanic Custom Law,that including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such as marriage institution,inheritance of proper— ty;and blood feud,wergild,auxiliary compurgation. Key words:Germanic;family;public law;private law 

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