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0-08-15 09:49:57

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一、《物权法》 . 1

二、《土地管理法》 1

二、《城乡规划法》 2

三、《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2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 见》 . 5

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6

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6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7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 政策的通知》 . 7

九、《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9

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9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13

十二、《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16

、《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 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 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 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此项同《担保法第 37 条第 一款第二项内容》 )

二、《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 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 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三、《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中发 [1986]7 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 各地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在一 些地方收到了成效。 但从全国来看, 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 地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猛增的势头。 乡镇 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耕地、 滥用土地的现象极为突出。 许多地方 耕地大量减少, 有的省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 有的城 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 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 将会 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贻害子孙后代。 各级党委 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 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 要意义的认识我国人多地少,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国家为进行经 济、文化和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 今后势必还要征用 一些土地和耕地,农民居民兴建住宅也要使用一些土地。因此,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是我国必须长期 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但是, 有些同志对这个问题的特殊重要意 义认识不够。 一些干部和群众在土地使用上, 考虑当前利益和局 部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少。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 有些单位不注意节约用地, 多征少用、 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的情 况相当普遍。 农村中不少干部和群众, 存在着集体土地可以自由 支配的错误观念, 有的发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 不履行审批 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目无法纪, 以权代法, 随意批准用地, 甚至自批自用;有的违反宪法,买卖、租赁、擅自转让土地。针 对这些情况。 亟需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 广泛宣传珍惜和合理利 用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规定, 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地遵守, 树立起人人珍惜 土地、节约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

(一)为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各级党委和人民 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内,对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 根据该条例和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城市规划、 村镇建房用地等各项规定, 认真进 行一次清理。首先,要抓紧清理正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以及 占而未用的非农业用地。凡违反规定占用的,一律停止使用,坚 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刹住。 然后, 再清理过去占用的非农业 用地。

(二)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 收,该判刑的判刑。对那些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法占地的领 导干部,必须从严处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把检查清 理和狠刹乱占滥用土地歪风,列为维护党纪国法的重要内容之 一,公检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工作, 要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 凡有违反规 定乱批乱占土地的,要主动检查,自觉纠正,服从有关部门的查 处,否则要从严处理。 对清查处理乱占滥用土地的工作领导不力, 甚至顶着不办的,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核查,作出处理。

(四)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 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五)关于军事单位占地的检查清理,由军委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三、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 (一)加强行政管理。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不得擅自下放 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准化 整为零、弄虚作假,不准越权审批。按照规定,凡国家建设征用 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盖房占用耕地、园地,必须按照 国家规定分别报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要坚决纠正目前乡镇 建设中自批自用土地、 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 租赁土地等错 误做法。今后,无论哪里发现乱批乱用土地的问题,都要追究当 地政府和审批人的责任。 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紧制订各类企业、 事业、公共设施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 地规划、 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 对规划确定的重要的农 业高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切实保护,严加管 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 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二)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 同用途和不同等级, 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 具体 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要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法》。在《土地法》公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对 乡镇企业、农村道路等非农业用地,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各级 政府要经常检查土地法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做到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四、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 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

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 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管理全国的土地征用和划拨 工作,负责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 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 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在国家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 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用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所有土地的 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县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 建立健全 土地管理机构。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乡镇一级, 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 于今年年底前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 见》

17)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 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 容村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 安排资金支持编制 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 可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村庄建设 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农民在饮水、行路、用 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凡符合目录的项目,可给予资金、实物 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 大力节约村庄建 设用地, 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 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 计图样。 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 搞 好农村污水、 垃圾治理, 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注重村庄安全建设, 防止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对村庄的危害,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村 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 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保护有历史文化 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要本着节约原则, 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 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 步地推进村庄治理。

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 合理布局、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 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 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 庄和集镇规划, 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 "村改居 "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 出租集 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引导新办乡村工 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村 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 转。

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 [2008]3 号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 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 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 和撤并复垦范围。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必须符 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 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要在坚持尊重 农民意愿、 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 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改善农民生产生 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 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 闲置宅基地。 对村民自愿 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 当地政府可 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 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 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 逐步 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1 号 第三十五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 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 供水、供电等基础 设施,由乡(镇) 、村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 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 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 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 200771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 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 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 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 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 法律 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 规定, 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 资为主,在乡镇 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为名,非法占用 租用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 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都必须依法经 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 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必须符 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以下 简称乡 、村规划 ,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 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兴办企业 或与其他单位、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 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 、村规划,并纳入建 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 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 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 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 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 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

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 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0]337 号 二、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用地指 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 乡镇企业向工业小 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 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 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 试点小城镇, 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 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 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 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

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 节约的宅基地指标 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 对于集中建房或进镇购房农 户的原宅基地复耕或依法转让的, 可视同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要 从严控制分散建房,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建“路边店” 。凡是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已确定撤并的村庄不得 再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4234 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 合理布 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 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 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 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 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 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应当集中兴建农民 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 ,避免“二次 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 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 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 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 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 , 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 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 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 新增耕地面积检查、 核定后, 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 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不得超计划批 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 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 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 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 (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 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 (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 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 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 (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面积不得超过省 (区、 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 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 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 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 使用宅基地的, 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并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 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 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 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 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 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宅基 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 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 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做到宅基地土地登 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 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 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 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 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 “村村通” 工程,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 归并村庄整治计划, 积极推进农村建 设用地整理, 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努力节 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 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 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 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 “一户多宅”的调查 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 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 用村内空闲地、 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 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 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 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 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 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后 应退出旧宅基地的, 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 确保按期拆除旧房, 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 用的耕地,县(市) 、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 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 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 分资金, 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确保耕地面积 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 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 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 态巡查制度, 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 及时 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 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为城 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 充分发挥乡 (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 行为的有效措施,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法行 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6]52

一、 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是统筹城乡发展、 协调各业 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 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切实按照新农村 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 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 用地。

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 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争取主动,加强协调,确保 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县级和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的基础 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对新农村建设示范 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优先安排、保持同步。已 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要完善规划内容,抓好总结 推广。要依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 地整理等专项规划。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 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 在加强建设 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 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进一步提高 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大, 节约集约用地大有潜力。 在新农 村建设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 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 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 ,尽 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 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 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经部批准, 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 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坚持 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村庄复垦整理 节省出来的土地, 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 宜耕则耕、 宜建则建, 优先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 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规定 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 的合法权益。

在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 要严格控制征地数 量和范围, 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 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 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

各省(区、市)年内要抓紧制定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 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实现同地同价。要 注意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开展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等有效办 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和申述权。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 记等规定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要向村民 公开。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当充分听 取农村村民的意见, 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 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 农民土地产权。 进一步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 完善补偿办法、 拓展安置途径、 规范 征地程序的要求, 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不断深化试点内容,探索完善征地制度。

十二、《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6]217 号 一、把握方向, 切实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整理 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密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各级国 土资源部门都要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06]1 和部《关于坚持依法依 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 发[2006]52 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期间耕地保护目 标和新农村建设, 继续坚持土地开发整理向粮食主产区、 基本农 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倾斜政策, 进一步丰富土地开 发整理内涵,突出区域综合性、多功能性、多效益性的特点,重 点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改善村容村貌上下 功夫,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 地开发整理要结合实施新农村建设规划, 完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 规划,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 的综合整治, 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 条件;结合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大力推进基本农田整理,搞好农 田基础设施建设, 特别要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增强排灌和防 灾减灾能力,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结合发展特色农业、 现代农业, 对项目进行科学设计, 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劳动 生产率,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奠定基础;结合建设农村美好家 园,对村庄废弃地和腾退的宅基地合理开发利用,复垦还田,进 行公益事业建设,美化居住环境,造福农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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