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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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作者:都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8
本文以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为出发点,指出了举证责任的不可转移性。同时,根据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做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分配原则
作者简介:都雪,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8
举证责任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公平以及公正性,但是很多人对于举证责任的理解比较肤浅,没有真正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此外,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分配受到不同情况的制约,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都是没有真正理解举证责任。目前,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一方面是人们对举证责任的理解不够深入,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对举证责任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是什么呢?它对于人们常说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明责任是否相同呢?它们几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要想搞清楚这几个问题,就先得明白什么是证明责任,什么是提供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在诉讼各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要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需要承担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因此,也有很多人认为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
从历史的角度看,举证责任最早出现在罗马时期,当时的罗马人们非常注重诉讼的程序,并由此确定了在诉讼中,原告有举证的义务。随着时间的发展,举证责任被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主观的举证责任即强调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则强调在最后的时候,事实的状态仍然真伪不明,这时候主张该事实的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一结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包含了证明责任的。
对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四种观点: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和负担说。一是权利说。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这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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