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的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精)
发布时间:2021-04-24
担保法中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 班级 :12营销 1 班 姓名:陈晓榕 座号 :01号 摘要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说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
债务人的担保。抵押权的积极权能 ,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 ,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相对一般债权而言 ,抵押权人在对同一抵押物所得价 款具有优先受尝权。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抵押权 设定后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 ,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 ,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抵押物 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 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 ,抵押权人依法可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 ,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 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 ,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关键词 :抵押权、债务人、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追及权。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其基本 的法律意义在于 ,为债权人在其原有的债权请求权之外又增加了一项物权请求权 ,债 权人依据其债权 ,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这就是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 而设立抵押权 ,又给债权人增加了一项请求项 ,即支配设置抵押的标的物、并从对抵 押标的的买价中优先实现其权利的物权请求权。这样 ,债权人享有双重请求权 ,其债 权的实现就有了可靠的保障。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
,抵押权是担
保物权的最理想形态 ,因为债务人就抵押标的物有占有权及利用权 ,得以其收益充作
债务
之清偿资金 ,而抵押权人无须自己直接为抵押物利用之不便 ,而得依其价值之担 保,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 ,企业可以其设备作担保 (财团抵押,从而融通资金 ,抵押权人 也可作利息的形式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诱导企业投资。鉴于抵押权的重要性 ,各国担 保法律均对抵押担保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其中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更 是重中之重。那么 ,何为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呢 ?我们认为 ,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分为两种情况而言 ,其一 ,既然抵押权为物权 ,那么抵押权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 ,可积 极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权能 ,为最终债权的实现为各种行为 ,比如 ,抵押权人已着手 实现抵押权时 ,可收取抵押物的孳息。其二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 ,依照法律 规定的方式恢复抵押权的完满状态 ,或者说是使得抵押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至 圆满状态。所以 ,我们试图从上述两个方面来阐析如何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予以有效 保护 ,进而促进融资 ,加速民事流转 ,保护交易的安全。
1、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积极权能之规定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 ,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 ,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 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依据担保法理结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 ,我们认为 ,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
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 ,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 各抵押权人而言 ,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依近代各国民法理论 与实践 ,所谓抵押权的顺序 ,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 ,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 偿的先后次序 ,其解决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大陆法系 各国一般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而定 ,即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 先受偿的权利 ,学说称为抵押权人之次序权。
我国《担保法》第 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 , “同一财产向两
个以
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 以登记生效的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