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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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环发[2012]137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2.09.09【实施日期】2012.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环发〔2012〕137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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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明确我局内部各部门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我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健康权益,全面促进我市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1.3事件分级
1.3.1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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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