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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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环发[2012]137【发布部门】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2.09.09【实施日期】2012.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环发〔2012137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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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明确我局内部各部门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我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健康权益,全面促进我市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1.3事件分级
1.3.1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2/7





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3/7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按照下述原则分为四级:
一般(Ⅳ级):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未出现超标。
较大(Ⅲ级):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水质常规因子或特征因子至少有一项出现超标,但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未出现超标。
重大(Ⅱ级):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或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至少有一项出现超标,造成水体污染。
特大(Ⅰ级):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或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出现超标,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分级相对应,一般(Ⅳ级)对应蓝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对应黄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对应橙色预警信号,特大(Ⅰ级)对应红色预警信号。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1.4.1原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因自然灾害、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因此引发4/7





的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或其它的环境污染事件等。
1.4.2次生、衍生性环境污染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4.3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1.4.4尾矿库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机制,加强环境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在市环保局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3)坚持属地为主,先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要坚持属地为主,先行处置原则。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并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4)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5/7





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2.1组织机构
成立“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成员名单如下:挥: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员: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主任由支队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保障机制,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指导县(市)区环保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专家库;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2.2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市环保局委托适时修订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络;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24小时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
发生环境事件时,会同相关部门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6/7





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
据。
2.3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环保局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原则是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地点、起因及法定职责分工,在市局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我局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在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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