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0 19:24:53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各系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各系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各系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系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

3.对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第四条 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

4.必修课程累计补考门次超过(含)6门次以上者;

5.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换发毕业证者;

6.因其他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第3项、第4项中的某一项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2.参加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大赛或其他同等级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3.参加其他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4.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等同于相应专利者(前五位署名人);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黑龙江工业学院)一篇者;

6.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7.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参加大学生创业活动并取得成功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应经委员会全体参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专接本、第二学士学位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A类、B类赛事参考表

A类赛事列表

注:A类为教育部等部委或省政府主办的学科类科技竞赛项目和竞赛;B类为教育部下设各教指委或省教育厅、全国性学会(协会)主办具有全国影响的举办多届且赛制正规的科技竞赛项目;或省教育厅、(简称A类);C类为行业企业主办或区域行政部门、学校举办的科技竞赛项目。


B类赛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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