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1-10-19 14:01:42

浅谈新时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政府机关机构精简改革等等问题造成我市退伍军人安置难,原有的一些退伍安置工作运行机制和政策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要扭转安置难的这种被动局面,就必须进行安置工作改革,并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我市退伍安置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退伍安置工作,严格按照《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妥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从2002年至2008年共接收退役士兵1741名,其中城镇退役士兵358名,农村退役士兵1383名,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率达到100%,发放安置补偿金824.93万元,农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400.6万元,安置改革工作受到上级的肯定。

  一是落实省政府规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民政、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就业形势和安置保障金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鼓励和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从2002年起,我市已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了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及时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目前,我市补助金的标准为21669万元,整体处于全省中上水平。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离开部队退伍或转业到地方后,积极为他们宣讲就业形势,讲清退伍、转业安置政策,引导和鼓励他们走自谋职业之路。对军地两用人才,及时提供就业信息,设法联系推荐,有效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稳步推进。

  三是做好培训服务。目前,我市财政、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都相应制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的优惠扶持措施,从税费减免、优先办证、场地安排上进行帮扶,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利条件。每年,民政局均举办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班,开展电脑、烹饪、家电维修等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三年来,全市共385名退役士兵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引起良好社会反响。

  二、当前退伍安置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安置工作的行政办法与经济社会的变化已越来越不适应,存在不少的问题,安置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不能再用行政手段包揽一切。其次是企业要生存发展,生产从过去依靠劳动密集型向依靠科学技术密集型转化;加之城市、农村劳动力的不断增长、富余,已形成了社会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社会就业竞争激烈。在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改制或向三资企业发展,在用人用工制度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不受国家指令性约束。这些都是导致安置部门指令性分配计划难实现的主要原因。

  二是政策法规滞后,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国务院、中央军委明文规定: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要保证完成县、市政府分配的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现在一律不准进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无法安置人进去。这就直接或间接造成现行政策法规落实难的矛盾。

  三是退伍安置对象上岗后难适应。退役士兵经过部队的锤炼,虽然有严格的纪律作风和良好的身体素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日趋激烈,他们缺少高文化素质的优势,与社会青年相比,存在学历偏低、专业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满足现代化企事业单位用人的需求。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退役士兵的文化水平、个人素质、技术能力很难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出现安置后上不了岗的问题。首先是文化素质偏低,又缺乏专业技能,在就业上又缺乏一定的竞争优势与适应能力。虽然在他们中间不乏一技之长的佼佼者,但因基础差,上岗后与实际操作要求相差甚远。其次是思想认识滞后。由于宣传教育不够,造成有少数退伍军人对党和国家的安置政府了解不够准确,产生了误解。他们片面地认为,自己当过兵,对国家有贡献,对人民有贡献,是“特殊公民”,因而产生了“等、靠、懒”思想,从而造成一部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不当。

  三、新时期安置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新时期安置工作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以往单纯安置的做法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观念需要更新,内容需要拓展,目标需要定在一个新的高度。

  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当前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现行的一些安置政策缺陷越来越明显,在实践中难以付诸实施,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强,强制力和约束力小,随意性大。因此,要确保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必须强化法律保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现行的安置法规、政策以及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亟待国家立法机构予以专门立法。以法律代替行政规章,依法建立退伍军人安置保障模式。突出以人为本理念,把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有机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时时想着退伍安置对象,事事关心退伍安置对象,处处维护退伍安置对象。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把优抚对退伍安置对象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二是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伍军人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事业单位每年都有退休人员,这些空缺职位或者新设部门应该安置一部分退役士兵。地方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伍军人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制定计划,合理地安置退役士兵,以体现社会关爱,有利于国防建设。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活动,转变退役士兵择业观念。退役士兵就业期望值过高,是安置难的一个重要症结,很多退役士兵就是想通过当兵解决就业问题或找一个比较理想的单位。因此,择业观念的转变,是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首要任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增强全社会安置改革意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努力营造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社会氛围,使退役士兵理解政府的安置难度。根据就业结构的变化,引导退伍军人正确认识地方的形势,在安置中使个人期望与国家需求尽可能地达到协调,转变择业观念,愉快接收政府的经济补助,走上自谋职业之路。

  四是积极开展衫技术培训服务,提高退役士兵实用技能。实践证明,对退役士兵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十分重要,因此应建立培训基地,成立一个由民政或劳动部门牵头的培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设立不同专业,财政拨出专门资金,利用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免费进行3—6个月的劳动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发给结业证。通过培训让他们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应该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为部队两用人才培养当好“导航员”,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定向培养。这样可以减少“盲目性”,提高开发使用率。

五是提供劳务用工中介服务,为自谋职业牵线搭桥。我国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走过了由国家包分配到供需双方自主择业之路,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也可部分地借鉴这一经验做法,利用政府职能,扶持和帮助退役士兵走自主择业之路,每年召开一次供需见面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帮助退役士兵找到自己理想的单位。

浅谈城镇退役兵安置

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我市虽然不是兵源大市,但每年应征入伍和退役的士兵都在500人左右,每年退役的城镇士兵近300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日益突出。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指令性分配方式与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指令性安置政策已不适合,《企业法》规定企业自主经营,有用工自主权,政府不能对其人力资源配置进行摊派。同时政府原来作为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的国有企业越来越少,已基本无力接收退役士兵,导致了目前退役士兵安置难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指令性安置方式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存在矛盾。通过查阅退役士兵档案发现,绝大多数只有初、高中文化,且都没有什么专业特长,与单位用工要求差距很大。

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根本有效办法。《兵役法》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实践证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作为一种安置方式,已在各地逐渐推广,逐渐得到退役士兵的认同和接受。

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一是推动安置立法改革。修改《兵役法》等相关法规中政府指令性安置内容条款,全面推行政府指导性就业安置政策,以实现在立法层面为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奠定基础。二是制定完善优惠政策。注重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退役士兵提供资金、项目和各种信息支持,努力为广大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创造一个宽松、优良的政策环境。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引导他们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增强自谋职业的能力与信心。四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安置部门要与职业培训专业院校加强合作,形成一套系统科学的培训机制。培训结束后,还要进一步为广大城镇退役士兵做好职业介绍和就业项目指导工作。五是强化安置经费保障。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政策需要政府部门筹集资金予以保障。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征收有偿转移金等方式保证自谋职业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在财政部门设置专户,严格管理使用这部分资金。

在新时期,通过大力推进自谋职业安置政策,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在各级部门积极努力下,动员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解决。

新时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初探

  

最新出台的《军人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的一项重在决策,是我军在军转安置工作改革上迈出的实质性的一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必然趋势,符合广大军队干部的心声。在同等意义上说,对退伍安置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我国退伍军人安置的基本方针是“妥善安置,各行其所”,基本原遇则是“从哪里来,回到哪去”。这主要是指义务兵、志愿军由入伍征集地即本人户中所在地应征入伍,服役期满或服役期未满但符合条件退出现役后仍回其入伍征集地的。这个原则规定:从农村入伍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入伍的仍回城镇,原从工作单位和学校入伍的,可分别复工、复职、复学。具体来说,退伍义务兵原是农村户口的,仍回农村,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以安排工作;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工作、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各接收单位必须接受妥善安置。转业志愿兵退役后回原籍安排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统筹安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方面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退伍军人传统的安置政策受市场的冲击也越来越大。

退伍安置,政府行为,一把钥匙难开众多的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退伍军人的择业标准、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同样,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也面临着严竣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退伍安置部门职能单一,接收单位拒绝和乱收费现象严重。退伍军人的自主择业、外域安置、挡案存放及择业信息等方面的要求,由于安置部门职能单一,往往无法满足。

二、退伍安置分配办法比较封闭,安置渠道狭窄。单一指令,带来对退伍军人供求情况掌握不够细致,供需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充分,计划与实际需要不够吻合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接受单位的积极性,也使有的退伍军人在分配使用上不尽合理。

三、退伍安置政策弹性太大,致使一些不正之风愈演愈烈。退伍军人为了进邮电、供电、金融、城建等“热门”单位,到处活动,送礼说情,使退伍安置受到干扰,加大了安置难度。

四、部队人才与地方反差较大,有些退伍军人的择业期望过高,致使学非所用,造成人才浪费。

在军营里经过艰苦磨练的退伍兵,的确要有一番勇气面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因为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他们没有更多选择。

是的,每个战士退伍时,或多或少都带有自己的某种理想:城镇的都想进机关、团体,想到收入稳定的事业单位,但由于机关裁员、事业单位用人改为聘用制、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等原因,“人多饭少”,不能人人达到心愿。于是就产生了一些不正之风,使退伍安置工作受到干扰,加大了安置难度。有些接收单位迫于政策的压力,即使接收了,也很不稳定,说不定什么时候又要下岗。农村籍的退伍兵,很多不愿回乡种地,因为他们在农村不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学非所用或用不得当:有技术的但又没有资金,有资金的技术上又不行,造成人才浪费。农村劳力剩余,都流向城市,不但增加城市就业危机,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和隐患。

战士退伍回地方,就是从一个战场转移到另一个战场。当今的退伍战士回到家乡后在想什么,做什么,尤其是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帮什么,应当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的一件“心事”。围绕这一问题适时推出新的改革措施,真正帮助退伍军人提高素质,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地方党委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市场经济,转变观念,伴着时代节拍走向成功……

一、 安置职能应从单一管理服务型转变,发挥多功能职能作用

(一) 发挥参谋职能作用,在情况反映、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制定等方面,向基层党委、政府多请示,常汇报,提建议。

(二) 发挥协调职能作用,为退伍军人招工就业牵线搭桥,为退伍军人经商办厂提供市场需求信息、政策咨询;加强部门联系,调查和监督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纠纷。

(三) 发挥服务职能作用,为要求自主择业,到三资或集体企业,因私出国和其他原因不需要组织分配的退伍军人存放、管理档案;为出国人员为理有关手续;为存档后自主择来的退伍军人保留身份和档案资料,在一定时间内按退伍军人身份为其介绍工作;为退伍军人创办第三产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服务。

(四) 发挥管理职能作用,在退伍军人安置经费的筹措、管理、使用、增值等方面,协助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基金会,为退伍军人走向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并依托安置基金会,积极组织创办以集中退伍军人、保障退伍军人利益为目的经济实体。

二、 坚持计划指导,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可采取预分协商、双向选择和创办退伍军人人才市场等分配办法,使分配工作越搞越活,较好地保证地方经济建设人才的需求。

(一) 预分协商。由安置部门根据当年任务的供求信息,先拟定预分计划,然后与接收单位进行协商,按照困难共同分担的原则,具体协商各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数量。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报退伍安置领导小组批准,正式下达分配计划指标。

(二) 双向选择。即供需见面,接收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让部队推荐或直接选调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可以根据本人专长和志愿选择用人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允许接收单位按计划分配的数量选调70%的退伍军人,30%的指令性指标主要用于解决一些安置难度较大的退伍军人的分配。

(三) 超前协商。在预分协商的基础上。在退伍军人档案未向地方移交之前,将供求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和退伍军人,组织供需见面,提前进行预分协商,使接收单位和退伍军人达成意向性的协议。超前协商,不仅是接收计划的协商,而且是供需双方的直接选择,可为安置工作争取时间。

(四) 举办退伍军人人才市场。全方位地公开退伍军人供求信息,按专业分类,将其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择业要求、受奖等情况全部张榜公布。同时,将地方需求退伍军人的单位,需要各类退伍军人的数量,对年龄、文化等各方面的要求,接收单位的地理位置、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信息也逐项张榜公布。退伍安置部门负责人才市场的组织、协调工作,动员用人单位到退伍军人人才市场选择人才,欢迎部队组织到退伍军人人才市场推荐人才,也鼓励退伍军人到人才市场自荐。

三、 适应市场要求,将退伍安置培训纳入计划

退伍安置部门应给退伍军人提供一个重新学习的机会,把退伍军人培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退伍军人更快、更好地实现部队到地方的转变。

(一) 结合部队培训。从宏观上掌握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将有关信息提供给部队,部队根据地方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在退伍军人到地方报到前的一段时间,对退伍军人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使退伍军人的退伍由长线变成短线。

(二) 地方培训。退伍军人报到后,可集中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相关知识,增强退伍军人为振兴家乡建功立业的使命感,增强退伍军人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四、 强化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把退伍安置纳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必然出现用人需求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对于退伍军人这个为祖国作出了特殊贡献的群体,必须由国家给予法律保护:自主创业的退伍军人,应享受税费减免政策;退伍后上大学的,应当在录取分数线上适当放宽;等等。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的要求、条件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从而使退伍安置部门在工作中有依据,进一步扩大退伍安置工作的权威性和透明度。

着眼未来,任重道远,机制改革心系你我他……

(一) 建立新的安置保障体制,在政策上使之规范化、法律化。要把计划安置为主转变为市场安置为主。国家对退伍军人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出完整可行的措施,并付诸法律的保护。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例如一次性经济补偿,鼓励自谋职业,不断创造条件,最终实现由就业型安置向经济补偿安置的转变。

(二) 加快市场就业步代,建立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培训、人才交流中心和退伍军人的专业网站。实现市场就业、经济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完善是基础,而就业培训和人才交流是关键,安置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和军队力量的支持下,创办专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就业的培训中心和人才交流市场,不断扩大就业范围,开拓新的安置领域。

(三) 建立退伍军人安置基金会,扶助扶持退伍军人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以借款形式为其提供创办基金;通过银行为其联系优惠贷款;为待聘期间的退伍军人提供基本生活费。

(四) 建立联办经济实体机制,不能是一句空话。有条件的地方,应多办些经济实体:城镇的可以办公司、商店及其他生产、服务型企业;农村的可以办种植、养殖场和农、林、特产基地。只有这样,退伍军人才可以各得其所,就业才有希望。

(五) 提高退伍军人政治地位,建议成立“中国退伍军人节”和“中国退伍军人协会”。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除了经济方面的保障外,更注重于政治和精神方面的保障。成立“中国退伍军人节”和“中国退伍军人协会”,对退伍军人来说是一件非常有益的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国家来讲,也有利于安定团结。经济实体的创办,减少社会失业人数,也就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退伍军人便于管理,有利于国防后备力量的建设。所以说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随着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转换经营机制、政府机关机构精简改革等等,退伍军人安置难已是一个久已存在的客观事实。退伍安置工作原有的一些运行机制和政策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要求对现行安置体制进行新的探索和研究。如何找出适应市场经济新的机制,重构退伍军人安置体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急迫问题。

一、退伍安置工作的形式和特点

(一)我国退伍安置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我国的退伍军人安置体制是在旧的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早在50年代就规定了城镇退伍兵安置实行"行业归口"分配的原则,按入伍时本人或父母所在行业归口安置。这种办法的基础是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政府对企业有着完全的人事分配权,企业用人必须由政府安排。因此安置工作实际上是政府劳动力安排的一部分,在就业优待权原则下,退伍军人的工作是很有保障的。

80年代,尽管经济体制开始改革,但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时,城镇经济体制还没有出现根本的变化。退伍军人安置的基本方针是"妥善安排,各得其所",基本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城镇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就工业总产值而言,全民所有制企业占全国工业的59.4%;就从业人数而言,全民所有制工人数占职工人数的73.4%①。就经济机制而言,当时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的方向,劳动体制改革刚刚启动,企业制度改革也是刚刚提出。这样的经济背景还没有对安置体制提出严峻挑战,这是当时国家继续强调安置工作的行政手段的重要原因。

1995年,国有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下降到36%②,更重要的是,1987年以来加快了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有了用人自主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也逐渐改革,实行公务员制度,并试行公开考试招聘。此外,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使过去企业积累的富余人员问题日益突出,据劳动部门对14000个企业的调查,1991年全国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约有1100万,占职工人数的10.1%③。从1994年到本世纪末,因企业破产、经济性裁员和辞退、终止或解除合同而失业的人数将达到1800万④。机关、事业单位也已在进行机构改革,实行精简分流。更为重要的是,进入90年代后党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安置制度遇到了问题和困难,尽管国家采取了种种改革措施和相应政策,但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依靠行政命令式的包干安置办法已受到越来越大的抗拒,退伍军人安置困难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二)城镇退伍安置工作的主要形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国家政策和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各地安置部门积极探索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置退伍军人的新办法。目前,我国现行的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计划分配即指令性分配。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按照计划所下达的任务,把退伍军人分配到各用人单位。这是当前退伍军人安置的主渠道。

2、市场交流即"双向选择"。是以劳务市场为中介,采取"供需"见面的形式,由用人单位直接从人才市场选录退伍军人。退伍军人根据个人的特长和志愿通过市场选择工作单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

3、自行就业即自谋职业。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后,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凭借自己的能力走自谋职业的道路。目前利用这种形式安置的人数虽所占的比例很少,但它对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难的矛盾具有积极作用,减轻了安置工作的压力。

4、延缓安置即延长待分配的时间。严格地说,它不是一种实质性的办法,只是缓解矛盾的一种手段。但它的确在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可起到缓冲作用,使安置工作不至于陷入被动。

5、转移安置即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到有能力接收的单位。这是近年来出现的对一些单位拒绝接收安置后采取的一种措施,要求拒绝用人,就必须缴纳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用人单位。

(三)城镇退伍安置工作的特点

当前,城镇退伍安置工作的特点,主要有:

1、社会性。安置工作具有鲜明的社会性。首先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军队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是国家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管理的社会行政事务;另一方面又都是形成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风气,调整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社会工作。朱容基总理强调:"优抚安置工作既是政府行为,又是一项社会工作,一种社会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需要有关部门的协作。"⑤所以说安置工作的社会性是安置工作的一个重要属性。

2、行政性。安置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性自然是它固有的属性,这首先表现在安置手段和功能上,都是通过指令性行政手段来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地来说,安置部门可以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维护这带有特殊性质的保障工作。

3、经常性。退伍安置工作,是在建国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根据国防建设、部队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需要,对部队实行有计划的整编。特别是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都有成批人员退役与入伍,从而发展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4、复杂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退伍安置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符合政府安置的对象比例居高不下,安置渠道相对越来越窄,《企业法》与现行安置法规有矛盾,条块关系不顺,部门保护主义等。这些都可以充分显示退伍安置工作的复杂性。

二、当前退伍安置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几十年来,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安置部门积极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保障退伍兵的基本生活,促进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安置工作的行政办法与经济社会的变化已越来越不适应,存在不少的问题,安置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退伍安置部门指令性分配计划有难度

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政府机构职能亟待改进完善,不能再用行政手段包揽一切。其次是企业要生存发展,生产从过去依靠劳动密集型向依靠科学技术密集型转化;加之城市、农村劳动力的不断增长、富余,已形成了社会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社会就业竞争激烈。经过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建设,国民经济已形成门类齐全的完整体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主要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路子,外延式扩大再生产规模极其有限。在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改制或向三资企业发展,在用人用工制度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不受国家指令性约束。这些都是导致安置部门指令性分配计划难实现的主要原因。

(二)用人用工单位接收任务有难度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党政机关机构庞大亟待精减,实行定编定员,人员分流;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超编人员多,任务不足,控制或压缩了新增编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优化劳动组合,一部分富余人员要待业或推向社会;国营商业实行价格、经营、分配、用工"四放开"后,强调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各个商业部门都人满为患。加之,近几年来,由于在征兵时没有严格按比例征集,突破城镇青年征集比例,城镇青年挤占农村指标入伍,另外义务兵服役期限的缩短,加大了安置的压力,企业也随之增加接收数量,这也是导致用人用工单位安置退伍军人难的原因之一。

(三)退伍安置对象上岗后难适应

近年来,由于在征兵中,没有严格政策,造成退伍军人整体素质下降,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很不适应:一是政治素质偏低。通过对退伍军人的档案调查,打架斗殴、因违纪受到处分或个别被劳教的人数逐年上升。二是文化素质偏低,又缺乏专业技能,在就业上又缺乏一定的竞争优势与适应能力。虽然在他们中间不乏一技之长的佼佼者,但因基础差,上岗后与实际操作要求相差甚远。往往因此原因地方上有一些行业、部门宁愿花钱招收社会人员、关系户进行培训,而不愿接收退伍军人。三是思想认识滞后。由于宣传教育方面原因造成有少数退伍军人对党和国家的安置政府了解不够准确,产生了误解。他们片面地认为,自己当过兵,对国家有贡献,对人民有贡献,是"特殊公民",因而产生了"等、靠、懒"思想,从而造成一部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不当。

(四)现行政策、法规难以落实

虽然国务院、中央军委明文规定: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要保证完成县、市政府分配的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省属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招干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对于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但是处罚标准由各地自定,处罚程序、措施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力,加之有少数单位领导干部,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国防观念淡漠,军人保家卫国的价值在他们心目中没有占据应有的位置等等,领导者责任无法追究,经济处罚有名无实,这也直接或间接造成现行政策法规落实难的矛盾。

(五)《企业法》与现行安置法规有矛盾

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要使这些法律法规在安置过程中更具有可行性、操作性,关键是要做好安置条例、法规与其它法规的协调工作。如《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显而易见,两个部门和两法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就应当由立法部门把安置条例、法规与《企业法》、劳动就业法规等在理论上协调一致,保持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尽量做到各法律之间不矛盾、不冲突,使执法人员在执行法规过程中,不用强调某一方面的法律而有碍于另一法律的贯彻实施。

(六)自谋职业与滞后的保障体系的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落实,退伍军人由安置部门分配的难度相对越来越大。片面从安置部门的工作压力角度出发,鼓励多数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是不可行的。因为我国目前劳务市场处于幼稚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处于萌芽阶段,城市社会救济处于初始停滞阶段。目前,自谋职业与滞后的社会保障体系矛盾相当突出,假设过量地把退伍军人推向社会,就可能打破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动态平衡,很难体现真正意义的社会公平,只会加深社会不稳定的矛盾,对国防建设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

三、新时期安置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新时期安置工作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以往单纯安置的做法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观念需要更新,内容需要拓展,目标需要定在一个新的高度。笔者认为,运用市场行为、社会行为、政府行为相结合的办法,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

(一)运用市场行为,进行指导性安置

市场行为是一种溶适时性、灵活性、竞争性、实用性为一体的"开放型"行为。运用市场行为拓展退伍安置空间,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伍安置工作只能顺应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趋势,突破依附于计划经济温床的指令性安置办法,跳出退伍安置只局限于国有企业的框框,积极主动地面向市场,以市场行为来逐步取代削弱了的行政行为,以指导性安置来弥补削弱了的指令性安置。

1、建立培训基地,提高竞争能力

利用市场行为首先是要提高退伍军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安置工作的现实情况表明,一方面一些企业不愿接收退伍军人,而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却争着要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的退伍军人。因此,必须把提高退伍军人的竞争能力作为面向市场的切入点,从参与人才竞争、满足社会需要出发,对退伍军人进行培训。

培训是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安置保障的基础条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退伍军人与其他就业人员相比,在思想品德、身体素质、纪律观念、吃苦实干精神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但由于现代产业对劳动力素质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退伍军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与同龄人相比处于劣势。因此,通过培训让他们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市场竞争能力将明显提高。安置部门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为部队两用人才培养当好"导航员",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定向培养。这样可以减少"盲目性",提高开发使用率。与此同时,安置部门还必须搞好退伍军人分配前的"适应训练",使他们"好钢淬火",成为人才市场上的"抢手货"

2、建立服务网络,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由计划指标变为市场调节。向社会推荐人才是安置工作的序曲,是退伍军人走向就业岗位的桥梁。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我们的安置新机制需要新观念,以现代化的思维方式去迎接挑战,因此,安置部门应加强与劳动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的联系,设立一体化的服务网络。服务的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退伍军人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强化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择业;二是及时收集和掌握市场用人情况,为退伍军人提供择业信息;三是当好"红娘",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和输送适用人才,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退伍军人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牵线搭桥;四是利用现有条件,采用建市场、办实体等形式,为退伍军人提供开发性的技术服务、资金服务、优惠服务等。用完善的服务为退伍军人进入市场提供必要的条件。

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空前繁荣,给不少有志于自谋职业、兴办经济实体的退伍军人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安置部门要抓住这一机遇,因势利导,对愿意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在政策上体现优待。除了发给安置补偿费外,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办理执照、贷款、纳税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如规定可以优先办理营业执照、降低贷款利息、减免1-3年的税收等,对退伍军人创办实体加以必要的照顾和扶持。

(二)运用社会行为,实行平衡负担

要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不容辞的义务。但由于过去指令性安置带有片面性和盲目性,出现了大面积的社会空白点。因此,当前要依据劳动力资源动态平衡原则,从全社会平衡负担和大安置的观念出发来调整安置政策。

1、实现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社会化。一是要借助于社会,争取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的配合,使安置工作通过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的开展,以及国防观念的教育得到全社会的理解,从而创造一个坚实良好的社会氛围,为退伍安置工作社会化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二是交付于社会,退伍军人在待分配期间,由所在街道、乡、镇管理,组织他们参加公益劳动,并通过培训等形式将安置政策、分配原则向退伍军人本人及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三是服务于社会,根据就业结构的变化,引导退伍军人正确认识地方的形势,在安置中使个人期望与国家需求尽可能地达到协调。

2、建立退伍军人安置保障基金制度。依据《兵役法》关于"国防义务"的原则,安置基金的来源:一是可以由征收"兵役安置税""国防税"来解决,即对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未服兵役义务兵的男女公民征收"兵役安置税""国防税"。这一年龄段的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一半,如果按6亿人,每人每年交纳10元钱计算,全国年总计就是60亿元;二是对因工作性质和人员编制等客观因素限制而不能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5-10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来解决;三是对无理拒绝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实施的经济处罚。这笔资金可作为退伍军人安置保障基金,在经费不足时由财政保底,其用途为:(1)用于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培训;(2)用于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3)用于伤残军人的就业补偿;(4)奖励超计划接收退伍军人的用人单位;(5)给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发放安置补偿金。

3、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伍军人的责任和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伍军人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以体现"义务"的公平性。

4、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团体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发展很快,在科技、文艺、体育、经济以及社会福利等领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退伍军人工作方面则还是一个新领域。从国外的经验看,协会是退伍军人的一种利益团体,按照法律帮助退伍军人得到他们应得的福利。在退伍安置方面,团体可能起到的作用,一是沟通职业信息;二是利用老退伍军人与新退伍军人之间的认同,形成特殊的网络关系,促成安置工作;三是作为一个利益群体,保护退伍军人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损害他们的利益;;四是由协会自行组织职业培训,对自谋职业者则可以进行经济上的互助等等。

(三)运用政府行为,强化安置手段

退伍军人是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特殊群体,从建设国防、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的特殊保障地位。因此,现行的一些安置原则和方法今天仍有实用性。为了保障退伍军人的第一次就业,要仍然坚持以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充分运用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强化安置手段,以保证国家给予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通过 舆论手段来督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要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走出困境,必须强化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都来关心、理解和支持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广泛开展对有关安置法规的宣传教育,把安置工作的任务、政策、奖惩措施公布于众,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退伍安置工作是依法行政又是政治任务。安置部门可设立投诉台,接受群众的申诉和监督,对侵犯退伍军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曝光,让社会舆论来督促安置政策的落实。

2、通过经济手段作动力。即把全社会共同承担的安置退伍军人义务与经济利益挂钓;以经济利益为动力,运用经济杠杆、经济法规在社会范围内为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条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是落实安置任务的必要措施,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依法安置的前提下,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各地制定标准进行经济处罚,直到接收为止。对超额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3、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实质上是一项很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必要的行政干预不但不能放弃,而且随着安置难度不断增大,必须进一步加强。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去向、渠道、手段上依靠政令来保证安置法规的顺利实施,强化行政手段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完善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个人择业、单位挑选的基础上,仍然要坚持以政府保底分配为主的行政手段,来保证退伍军人各得其所,促进其合理流向和实现社会平衡负担。尽管我国已逐步步入了市场经济,但从目前诸多因素考虑,比如经济结构、人口素质、社会配置、地区差异、思想观念等,将退伍军人推向市场是行不通的,至少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时期不能将退伍军人推向市场,参与人才、劳务的竞争,行政性的指令计划分配不能没有。实践证明,必要的行政干预可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退伍军人在就业和商品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4、通过法律手段作保障。《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当前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现行的一些安置政策缺陷越来越明显,在实践中难以付诸实施,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强,强制力和约束力小,随意性大。因此,要确保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必须强化法律保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现行的安置法规、政策以及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亟待国家立法机构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上升到法律高度,特定地规范退伍军人安置保障的内容、形式、目标与实施办法,以法律代替法令和行政规章,依法建立退伍军人安置保障模式。新的法律、法规应主要明确以下问题:部门、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制约措施(包括行政、经济处罚);法定多大规模的单位接收退伍军人人数比例;法定一些行业、部门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必须使用或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等等。另外,还需要建全由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退伍军人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形成全方位的监督制度,使安置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综上所述,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很敏感的政策问题。由于安置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进而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此国家采取了极其慎重的态度。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变化而言,安置工作的改变步伐是很小的。目前安置工作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一快一慢所引起的。这种格局很难长期维持下去,解决二者的矛盾,从长远看,不能让经济体制来适应安置体制,而是相反,应让安置体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加快安置体制的改革。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思考

【摘要】 “自谋职业”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一大创举,对缓解就业压力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法规限制多、保障不健全、就业领域窄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自谋职业的质量,甚至违背了制订政策时的初衷。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社会保障,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就业指导等途径着手,综合各方面有利因素,特别是通过教育手段,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力求完善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

【关键词】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 问题 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传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这一政策推行历史短,发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的概况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国家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安置工作中各地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努力保证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 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部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困难的原因

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许多城镇青年由于就业难,便采取以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比例过高;二是先行的指令性安置方式,与《企业法》有关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与现行的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规律相违背;三是退役士兵各方面素质与社会用工的要求存在差距,在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中没有优势。

(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趋势

面对日益严峻的安置形势,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退役士兵。从1993年开始,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安置形式,如:退役士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等。其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不断完善,经过1999年到2000年的探索,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大为增加,这种做法也正逐步为更多的退役士兵所接受。据统计,2001年全国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近5.6万人,约占同年城镇已安置人数的17.7%,其中,浙江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安置人数的70%;福建、北京、广东、天津等省市这一比例在20%—30%之间。到2003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占安置总人数的20%,而且这一比例正在快速增长,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2004年至今,共安置退役士兵254人,其中自谋职业的132人,占已安置退役士兵总数的51%。由此可见,用自谋职业的方法解决安置难的趋势已经到来。

通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考验,自谋职业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一是充分发挥了退役士兵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根据自身的优势,自主创业;二是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安置压力;三是顺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公平、自主的就业规律。但是,这一改革能否将负面影响减到最低程度?能否真正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制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高低以及优惠措施的多寡,而是要看相关的法律,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能否配套改革,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能否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本意。如果不修改现行法规政策和制订新的法规政策;如果各部门仍然各自为政,安置部门仅从减轻工作压力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的发放解决安置难的问题,那么结果“受伤的”的总是退役士兵,甚至有可能影响社会青年入伍的积极性。反而言之,如果相关部门能从退役士兵的角度出发,顺应形势,及时修改和制订相关法律和配套措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才具有现实的积极的意义。

二.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制约因素

在全国范围内较高的自谋职业率正说明,有很大一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已经摈弃了就业“等、靠、要”的观念,自主择业的思想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笔者认为,以下几大因素仍将制约长沙市自谋职业工作的推行。

(一)法规限制条件多,安置对象范围狭窄

《长沙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对补偿安置对象做了这样的规定:一是父母双方(配偶)无工作单位或父母双方(配偶)单位撤销、破产的城镇退役士兵;二是退役士兵被分配后,接收单位确实难以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且愿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这一规定无疑限制了想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的范围。而且强行的系统包干安置又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造成企业不愿接,退役士兵不愿进,形成了安置后又“隐形失业”的现象。与此同时,也有大量想办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被挡在了“法规限制”的门外。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难除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目前,长沙市的劳务市场处于幼稚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处于萌芽阶段,社会就业与滞后的社会保障体系矛盾日益突出。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尚未得到较好的保障的情况下,通过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将退役士兵推向社会,很难说能体现出对“最可爱的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优待。必然引起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通过了解长沙市芙蓉区符合条件、但不愿通过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都认为:身无长物,如果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后吃光用光,还不知路在何方?还不如在家待着等政府分配哪!

(三)退役士兵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就业竞争力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无论是招工还是劳动市场,都是根据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来确定的,并要求劳动力流向合理,配置优化,以取得最佳效益。根据一项调查显示,长沙65%以上的企业需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技能以上的劳动力。但是退役士兵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城镇退役士兵占总城镇退役士兵的50%。由于服役期短,95%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文化层次和知识结构仍停留在高中程度,以他们的实力很难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相比,其文化层次与下岗职工相差无几。导致退役士兵面向市场就业竞争起点低。可以说,用工单位对用工技术的高标准与退役士兵自身实力低水平的反差,是造成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难的主要原因。

(四)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层次低,难以拓宽就业新领域

目前,长沙市对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部队举办的“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这种方法在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方面其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范围有限,而且科目单一,仍停留在汽车驾驶、家电维修等方面;第二种是依托劳动、教育部门的职业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这些培训班对根本性的改变或全面提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解决自谋职业问题的建议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事关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退役士兵参与自谋职业的人数不断增多,但我们仍要认清当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面临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拓宽自谋职业对象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退役士兵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应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放宽对自谋职业对象的限制,使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及优惠条件合理配置,使他们能利用“有限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2003年,民政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文件,其中明确指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此,安置部门要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险部门协调,尽快建立退役士兵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里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退役士兵在退役期间,地方政府配合部队每年从优待金中支出一定数额用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额记在战士个人名下;二是退役士兵在培训待安置期间,地方政府从培训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退役士兵的生活补贴,并帮助退役士兵缴纳一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设立一笔专项资金,用于退役士兵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扶助;三是退役士兵上岗后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支付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险费用。

(三)改变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笔者认为,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工具。因此,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才能适应市场变化和岗位的转换,这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培训形式和经费来源两方面着手:

1、培训形式是借“园”育才。这里“园”是指全民性普通大中专学校。这里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所有城镇退役士兵(除大专以上学历外)均要参加高考补习班。学时一年,这种补习班不以盈利为目的,形式、人数、条件因地制宜;办学地点既可由退役士兵培训中心举办,也可与当地中学、社会办学的学校联合办班。经费来源由个人出一点,地方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二是安置部门要与教育、劳动、计委等部门联合,制订大中专院校特招录取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如报考冷门专业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以上的,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因战牺牲烈士子女、弟妹经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的,可降低录取分数线并提供较为优厚的奖学金等。不能考取大专院校的退役士兵,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学习。

2.经费来源是将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改为考取高等院校或就业培训费、生活补助费。这样做,有利于为退役士兵实现自谋职业前进行就业培训提供稳定的、可靠的资金保证。具体做法可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外国依法完成兵役义务的退役士兵,均有资格享受国家提供教育和培训的待遇。如美国义务兵在服役的最初12个月内,每月要从薪水中扣去100美元(不予退还),作为退役后享受国家教育待遇的条件之一。服役达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退役后可享受国家提供的 36个月的每月526美元的基础教育福利金,如服役不满三年每月获436美元的基础教育福利金。退役军人享受此项待遇的期限为义务兵从推出现役之日起10年内,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升职,从升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他们接收教育和培训时,可连续进行,也可分阶段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然后由国家指导他们自谋职业。

(四)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使退役士兵就业有“门”

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能使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或举办招聘会,拓宽退役士兵就业领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开设专业性的网上“退役士兵就业指导网站”,“退役士兵就业在线”电子信箱;在电视上开办“退役士兵就业访谈信箱”或在电话上开通“语音电话信息热线”等节目,也要采取“一对一”,开谈心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对退役士兵的主页生涯进行策略指导,使他们享受全方位的服务。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起社会关注

退役士兵曾为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奉献青春,回到地方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应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保家卫国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作为为部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安置工作必须努力与之相适应。作为安置部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还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开创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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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政工作原理》 李少虹、金双秋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6月第一版

4、《民政工作基本法规》 民政教育教材编写组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6月第一版

5、《民政政策法规析论(上下册) 金双秋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6月第一版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民政部抚恤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3月第一版

7、《双拥工作实用手册》 王凤亭著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35月第一版

8、《全国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手册》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著 200011

9、《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十大矛盾和解决途径》 刘国栋 吴玉琴著 《中国民政》2003年第二期

10、《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于茳著 《中国民政》2004年第六期

11、《退役士兵的安置如何应对户籍制度改革》 顾广杰著 《优抚与健康》2004年第四期

浅谈“美国退役军人政策和措施”

美军为了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以及保持社会稳定,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和军方针对退役军人的生活和安置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1、健全各类职能部门。(1)美政府和军队设有各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退役军人提供许多便利。美国政府设立的“退伍军人事务部”,在全国各地有57个办事机构,共有工作人员24万人,主要负责2700万退役军人和7500万军人家属和遗属的管理工作。美国政府劳工部下设“退役军人职业与训练处”,专门负责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国会武装部队委员会中的“老兵事务委员会”负责有关退役军人待遇的立法工作,并监督政府部门执行有关退役军人法律的情况。(2)国防部和美军三个军种部主管人事的副部长负责制定军队的退役计划,向政府和国会提出退役军人的安置政策,并为退役军人提供文化教育、就业去向、家属子女安排、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国防部文职系统部门还制定了优先招收退役军人的规定。同时,通过与国家人事管理办公室建立自动档案系统,把退役军人的个人情况介绍到国家政府部门或私营公司。(3)“军人家庭支援中心”在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安置过程中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退役军人提供大量的就业、医疗、住房、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信息和帮助。据统计,目前美军三军固定的“军人家庭支援中心”有近500处。

2、通过立法,保障退役军人的权利和利益。美国将每年的1111定为“退伍军人节”,放假一天,各城市举行盛大的庆祝,退役军人身着军装,参加,市长还要接见,并授予纪念勋章。1944622,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的《老兵权利法》,使大批的退役军人得到教育资助和家庭安置贷款。198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退役军人紧急职业训练法》,为退役军人尽快就业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经济资助。1984年,里根总统签署了以国会众议院议员蒙哥马利名字命名的《蒙哥马利法案》,这个法案“为军人顺利转业到地方起到巨大的作用”。此外,美国还通过了《退役军人优先权法》和《双重补偿法》,规定退役军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或遗属在政府部门和私有企业就业方面享有优先权;退役军人可优先回到服役前的工作岗位。裁减职员时,退役军人有保留工作的权利,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

3、提供教育资助,为退役军人再就业创造条件。美军退役军人的教育主要分为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文化教育在军人服役过程中已经开始。尽管美军军官文化层次较高,但许多军官所学专业与地方职业要求相距甚远,很难找到理想的职业。为此,美国政府和军队重视提高退役军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加快进行退役后的职业教育工作。职业培训教育一般在军人退役前一定时期和退役以后进行,以便退役军人更好地适应地方行业需要。美军对军人的“职业培训”也非常重视,不仅要求军官参加“领导与管理”课程的学习,为今后的发展创造机会,还鼓励士兵参加跨专业学习,培养领导能力。

4、军人家庭援助体制.美军通过多年努力,已经建成和完善了一整套由政府、军方及地方等多方合作的军人家庭援助体系,为军人及军人家庭提供日常生活、教育发展、医疗等全方位的服务和援助。 1)、建立家庭支援队,为军人家庭提供各种援助和服务。美军不仅着意于维护其官兵的福利,而且还维护军人家庭成员的权利。这涉及家属住房管理、生活及旅差补贴、医疗及法律服务、子女保育和青少年教育服务、防止虐待儿童及配偶服务、以及士气、福利和娱乐服务等。为此,美军在部队中建立了由军人家属、志愿者以及士兵等人员组成的多种家庭支援队组织,以在军人家庭、各级司令部以及社区资源等环节中起到一个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为军人家庭提供多种支援和帮助。同时,美军还订立多种部队家庭支援计划以协调平时以及动员时期的各种需求,确保部队的战备水平以及军人家庭的生活质量。(2)、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家庭支援行为。美国许多州都订立法规和教育计划,为伤残或已故老军人所赡养者提供奖学金和财政支持。《美国政府少年供给法案》和1964年的《战争孤儿教育支援法案》规定,向在战时致死致残或在平时因从事极度危险工作而致病致残军人的子女提供补偿金。这些子女可望连续45个月领取每月多至376美元的补贴。1958年和1965年的《国防教育法案》规定为靠军人赡养的大学适龄人员提供低息教育贷款。美军还制订了《家庭支援、儿童保护及父子关系》、《建立家庭支援队指南》等多项相关的条令条例,较好地规范和保障了对军人家庭的支援行为。(3)、建立各种支援和保障组织机构。为对现役及非现役军人提供各种所需的支援和保障,美国地方和军队都建立了各种支援和保障组织,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网络。其中比较著名和重要的机构有:①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退役军人的许多服务项目、权益和补贴等方面的事务。绝大多数城市和乡镇都有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帮助的相应办事处;②陆军社会福利处,旨在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信息、帮助和指导。陆军社会福利处特别致力于帮助那些负有赡养义务的军人不在身边的军人家属;③陆军紧急救济协会,其主要使命是向军人提供资金贷款和补贴。美军每个营区都设有陆军紧急救济军官,专门负责为军官及军官家属提供帮助;④美国红十字会,其官员和志愿服务人员也为军人提供庞大的服务项目。每个营区设有专人帮助办理紧急通知、进行调查、提供救济金、办理子女福利等各种事务;⑤美国绝大多数城市都设有社会保障办事处,这种机构可以向军官及其家属提供社会保障项目众多复杂的条文和管理规章等方面的周全咨询服务。

5、社会保险已成体系。 军人的社会保险是军人保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实践,美国社会已经为军人建立了机构完善、服务周到的社会保险体系。(1)、美国军人保险分类。美国军人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个人投资保险两大类。其中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根据军人社会保险计划,按照规定的比率从军人基本薪金中征收税款。军人所应纳税金额的最大额度随平均薪金的增长而增长。与此同时,可领取的保险金也随之增长。按照最普通的保险利息计算,一般在军官年满65周岁时,本人及其有资格的家庭成员都可按月领取规定数额的保险收益金。除了社会保险以外,美国军人在拥有了稳固的资金基础之后,还要确立个人保险投资计划,这是其生活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2)、保险项目及险种。一般来说,美国军人的保险金总额应该是其年收入的5倍。如同其他的理财项目一样,参加保险的项目和金额越多,现金或贷款的增值和收益率越大。美军人寿保险最基本的险种有7种,分别是:递减保险、平均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或终身人寿保险、有限支付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或退役金保险以及可变保险等。另外,美军还有其他基本险种,如战争风险保险、航空保险、伤残保险、红利选择保险、双倍赔偿保险、结算保险、教育捐赠保险、退保金额保险和贷款金额保险等等。美国政府还设立并承办军人集体人寿保险计划。该计划以每月4美元的投保费向现役军人和参加国民警卫队及后备训练的人员提供5万美元的人寿保险金。根据退役军人集体人寿保险计划,军人退出现役后,这笔保险金作为低费定期保险将持续5年。此后,不管健康状况如何,军人都将有权将其转入永久性保险项目。另外,美军还设有“遗属补贴计划”,以使军人能够为其所选择的亲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且规定由联邦政府支付计划涉及的大部分费用。(3)、承保机构。美国地方和军方有许多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保险的机构,其中最著名的机构有:①陆、空军互助协会。该协会始建于1879年,向现役陆军、空军军官、准尉和那些连续服役满3年的不明确任职的预备役军官和准尉提供优惠的人寿保险;②武装部队补贴金协会。这是一个重要的互助协会,具有与陆、空军互助协会所要求的同样的资格规定,并以优惠价格向军人提供集体人寿保险;③美国陆军协会。凡加入美国陆军协会的军官都有权低费获取集体人寿保险。一般来说,不需要体检,陆军军官均可参加。放弃危险保护和伤残保险后应得的所有补助均包括在内;④汽车联合服务协会。该协会向大多数现役和退役军官低价提供汽车保险。具体作法根据每位军官的需要和驻地而定。该协会还介绍和提供房东、船主、日常百货用品和个人财物以及人寿保险;⑤武装部队保险协会。该协会以低廉的费用提供火灾、失盗和其他类似损失的个人与家庭财产保险。该协会能够如期付款,对于合理要求予以补偿,从不讨价还价。

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展浅析

2005年以来,为引导农民向非农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动,根据我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始逐步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户口性质分别,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湖北省居民户口”,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户籍制度的改革,对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速城市化建设步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需要在改革和实践过程中深入探讨和逐步解决。本文就实行“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存在的新问题及其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改革前的户籍制度是社会主义建设和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针政策是在农业、非农业这一户籍制度大框架下制定形成的。户籍制度改革,没有“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之分,这给做好安置工作带来了不少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一)给安置工作的思维模式带来冲击

我国过去户籍制度已实行50多年,无论是广大人民群众,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长期习惯于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这种制度思考问题,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即使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仍然如此。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城镇户口由政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农业户口的政府不负责安置,只能“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些政策,退役士兵了解,政府机关熟悉。退役士兵对照政策“对号入座”,政府机关依照政策“定式操作”。户籍制度改革了,没有了“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之分,退役士兵的欲望思维在调整,政府机关的工作思维不适应。

(二)对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新要求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没有了城镇户口、农业户口之分,市民统称居民,不少的退役士兵就提出,同为居民,待遇应该均等,农村入伍退役士兵提出,同样按照法律服兵役,尽义务,但是,城镇户口的服役期满回来,政府安排工作,不安排工作的,享受政府自谋职业补助。因此,他们提出: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退役士兵权益和义务应均等,要统一,不能歧视,一视同仁,不能一个政府两个政策等

(三)给国家安置方针政策带来挑战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针政策是过去长期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它为国家建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调控指导作用,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过去以“户口”性质为依据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针政策面临新的挑战。

(四)给国家、地方财政增大了负担

户籍制度改革后,如果按照城市居民权益均等的原则,政府势必要加大财政投入。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就是重要的一个面。武汉市每年退役士兵约4200人左右,城镇户口的约3000人左右(含转业士官100人左右)。从2001年开始,我市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改革,对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工作,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积极自谋职业,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这几年,随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的提高,财政支出不断增加,2007年,我市市、区财政共匹配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8000余万元。如果退役士兵全部按居民户口即作为城镇户口安置,安置数量将会增长40%。政府每年需增发一次性补偿金3000余万元。这无疑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负担。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安置政策改革与其他政策改革不同步,安置工作执法依据不充分。退役士兵实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办法,是我国安置工作的总方针,各地在贯彻安置总方针和开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根据各项改革和社会发展和安置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对安置政策和安置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但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新形势下,由于安置政策改革落后于其他各项政策改革,当地政府在制定和完善地方性安置政策法规时,往往以解决眼前问题、热点问题为主,采取“解决难点、暂时过渡”的办法,形成了各地安置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尤其是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建立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机制中因缺乏法律依据,只能采取尽力而为、努力解决、逐步推进的过渡性办法,造成地方政府在制定安置办法时不敢大胆创新,安置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

二、新形势下的安置工作的对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制性、政策性、社会性。做好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促进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难矛盾日趋突出和尖锐。一是安置人数越来越多,二是企业改制,用工制度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安置模式已不复存在,三是安置渠道狭窄,政府安置工作的调控手段越来越少。四是即是实行货币安置,经济发达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可操作,矛盾少,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实行统筹,这既无法律依据,且统筹难度大;五是货币安置的标准不尽统一,产生攀比等新矛盾。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原有的矛盾没有得到有缓解,新的矛盾接踵而至,从根本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已刻不容缓,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能部门,要想有所新作为,必须以改革的精神认真做好安置工作,从根本上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从户籍制度改革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造成的问题及其原因看,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建立健全安置政策保障体系已成为解决“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面临新问题的新课题。我们认为,改革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安置办法应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兵役征集制度,取消征兵工作中的农业、非农指标。

农业与非农征兵指标的下达是户籍制度改革前征兵工作的需要,也是减轻政府安置压力的有效措施。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应取消征兵工作中的农业与非农指标,同时,取消《优待安置证》农业、非农不同的发放对象。统一“城乡”征兵文化条件。现行征兵工作中对应征青年确定了城镇户口的青年高中文化,农业户口的初中文化,户籍制度改革,难以区分城镇与农村,不应采取不同的征兵文化条件。

(二)改革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建立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

在我国推行户籍改革和全面推进城乡发展,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保障体系是解决安置矛盾的关键。一是修改《兵役法》中有关条款,建议在《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增加“货币化”安置规定;在第四款中,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等相应规定。使《兵役法》在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前提下,及时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户籍改革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二是加快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和完善,将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一些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安置政策,修改为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和户籍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安置政策,特别是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应明确退役士兵实行“自主择业、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安置方针和“市场化、货币化”的指导性安置政策,以真正确立安置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置机制,确保各地政府在制订地方性政策法规时具有法律依据。

(三)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实行货币安置,完善退役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保障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乡户口性质,其安置工作量必然成倍增加,鉴于目前安置渠道越来越狭窄,调控手续越来越少。因此,全面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货币安置,这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必由之路,这种办法已逐步被广大退役士兵所接受。随着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全面推进,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与户籍管理和统筹城乡发展相适应的优惠政策机制,以保障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国民待遇。1、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安置办法,使户籍在农村退役士兵在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会保障、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同等国民待遇。2、尽快制订出台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相配套的省、市级优惠政策,并增加与户籍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规定,以利于市、区两级安置、税务等相关部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优惠政策时具有执法依据和可操作性。3、在户籍管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可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与户籍改革相一致的“优惠措施”,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享受优惠政策方面与户籍改革同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调整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巩固国防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进而为稳定社会发展经济作贡献。

具体来说有四点:一是取消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退役士兵不同待遇的规定,均视为政府安置对象;二是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国防预算,提高退役士兵退伍费发放标准,或增发退役士兵安置费,由部队一次性发给退役士兵;三是退役士兵在部队一次结清后,地方政府再可一定经济补助,不再负责安置工作,地方安置部门只办理接收报到登记,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开发使用两用人才、档案保管。兵役机关负责办理预备役登记。

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办法,是使役士兵安置办法适应我国户籍管理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和促进国防建设和双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以上只是对我市下一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浅析,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

浅谈新时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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