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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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3]15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经研究,决定将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制度。现就我省实施城乡居民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 3





城乡居民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要坚持社会保险“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省广大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档。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省政府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对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社区自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2 / 3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根据不同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及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允许缴费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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