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发布时间:2020-05-25 20:09:37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省高院信息办编制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一、 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二、 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三、 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四、 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五、 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

六、 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

七、 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

八、 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

九、 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

一十、 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

一十一、 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其中除行政调解书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需要上网外,其他一律走不上网审批。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备注:此条列举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如果,整个案件是成年人犯罪但案件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进行技术处理后仍要上网。如第(四)条,仅限于案由为离婚纠纷的案件,除了离婚纠纷还有很多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仍需要上网。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备注:不上网文书要履行不上网电子审批后将按照上网文书计算。但考虑到可能会因为此条增加不上网文书的审批数量。故,要求各级法院的上网率不低于90%。请各法院审批领导合理掌握控制。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备注:要求一审文书公布的原因,一审文书可以展示案件的全貌包括:原告的诉状、被告的辩称、证据的质证、分析、法律的适用等。只有通过一审才能对二审案件进行完整的了解。故一审生效的文书要上网,不生效上诉抗诉的也要上网,只是提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等等二审文书生效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会自动关联后一并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备注:第八、九、十、十一条列举了应当隐名、删除、保留的文书内容。省院在审判流程统一部署的纠错屏蔽公布系统已经将相关信息进行录入会辅助承办法官通过技术自动检索屏蔽和技术处理,但目前的技术处理仍然代替不了人工,仍然不能实现恰到好处的技术屏蔽和处理上网,所以需要承办案件的法官一定要认真谨慎审核后再点击保存上网。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备注:承办法官一定要严格控制不上网文书数量,态度要坚定,不要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意,要看提出撤回的理由是否真正有道理,此条与之前2013年下发的《文书上网规定》不同的就是把涉及个人隐私不上网内容给删除了。故,当事人进入法院诉讼,就是借助公权力在解决个人问题,法院出具的最终裁判文书属于社会公共产品。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备注:河南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传已经不是某个人在上传,而是来自于全省三级法院的每位承办法官,2016年出现过两次鸳鸯文书被媒体炒作事件,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根据汇报原因是由于书记员代替操作上传造成的。承办法官一定要认真对待文书上网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裁判文书上网使用手册

一、 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裁判文书成功上网公开需要经过以下操作流程:

(一)办案法官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首页选择【裁判文书库】,对【未处理文书】中需要上网的文书进行【文书屏蔽上网】操作→敏感信息屏蔽→18项信息补充→最后确认【保存】上网。

《规定》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规定》,各级法院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需要上网,案件上诉、抗诉的,一审文书也需要上网,只需在屏蔽提交时 “上诉或提起抗诉”信息选择“是”即可。上诉案件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后为“待上线”状态,不会立即公开,待二审文书上传公开后将自动关联一审文书进行公开;即使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进行“文书不上网”操作公开案件信息后,仍会将一审文书自动关联公开。

(二)省院裁判文书上网部门的技术人员每天下载前一工作日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压缩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管理平台并“审核上线”后,裁判文书才可成功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 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首页面左侧菜单进入“裁判文书库”中,点击“未处理文书”。对不上网的文书点击【文书不上网】选择不上网的理由点击公开案件信息保存,点击确定提交电子审批→进入审批流程

在弹出的文书上网审批界面,选择“批示人”,然后点击“确认”。审批程序结束后,案件信息传入直报系统,文书进入流程系统不上网文书列表。

三、 审判流程系统【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一)未处理文书:未进行过文书上网或文书不上网操作的文书。案件办理中标记的“结案文书”结案后进入“未处理文书”菜单。

(二)撤销、退回文书:在已上网文书或不上网文书菜单中,进行过撤销操作或者提请审批被退回的文书。

撤销、退回列表中的文书,可再进行文书屏蔽上网或文书不上网操作。

裁判文书撤销需要首先向省院申请,省院分别从裁判文书网和内网的文书公布系统中完成撤销后,法官再从已上网文书列表或不上网文书列表中进行撤销操作。才算真正将该文书撤回。

(三)已上网文书:已经完成上网处理的文书。未处理文书中进行文书屏蔽上网并成功“传入直报系统”的文书自动进入此列表。

(四)不上网文书:已经完成不上网处理流程的文书。在【未处理文书】菜单中完成文书不上网操作,无需审批或者已完成审批的文书进入不上网文书列表。

(五)所有原文书:是办理案件的所有裁判文书。

四、 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由于2016年最高法院启用新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执行文书无法通过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系统进行纠错、屏蔽、公布,因此需要各级法院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管理机构合理组织本院执行文书的上网工作。

执行文书的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表述。

选择执行文书压缩包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交上线即可。

五、 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

主管院领导或承办庭室负责人对办案法官提交上来的不上网文书进行审批时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后,进行不上网文书的批准操作如下:

六、 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

按照《规定》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作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也就是说,经审批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最后除正文内容外,其他信息仍然会在外网公布,故应计算为上网文书数。

七、 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

(一)已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或案件信息撤回。

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回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权限由最高院设置在省高院,各级法院若需撤回需要提交撤回申请,由省高院进行撤回操作并在最高院报备撤回记录。

(1)由各中院以电子版形式盖中院章发送传真至0036或通过OA系统发送邮件提交电子版撤回申请表。待省法院将需要撤回的文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网的公布系统进行撤回后,承办法官还需要以下操作。

(2)在“已上网文书”或“不上网文书”中,按条件查询出已上网需要撤回的文书。

第一步:点击“已上网文书”;

第二步:选择自己承办案件的正确案件类别;

第三步:点击“查询”,查找到需要撤回的裁判文书;

第四步:点击“撤销”。

(3)提交“撤销上网原因”,进行已上网文书撤回审批。

(4)在“撤销、退回文书”中可查看已撤回裁判文书,同时也可重新进行上传操作。

八、 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

(裁判文书直报公布系统的使用说明)

1、 法院文书上网管理部门及法官可通过已统一分配给每个法院的账号登录文书上网管理系统(文书直报系统)查看提交的上网文书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及上网统计情况。

系统地址(分大小写):

2、直报系统菜单功能介绍:

(1)上线文书:可查看本院及辖区法院已公开文书及案件信息。 查询条件选择“公开文书”,即为上网文书,查询条件选择“公开信息”即为不上网文书。

(2) 撤回文书:可查询由省院撤回的本院上网文书和不上网文书信息。申请文书撤销后,在此列表中可查询到相应信息后才可在流程系统中进行撤销重上操作。

(2) 统计菜单按统计层级分为法院统计、区域统计、部门统计、个人统计。可根据所选条件按法院、区域、部门、个人进行文书上网统计及报表导出。其中统计条件公开类型为“公开文书”时,统计的为上网文书数据,为“公开信息”时,统计的是不上网文书数据。

统计报表中不包含当天提交数据)

法院统计:

区域统计:

部门统计:暂未区分公开文书及公开信息,统计数据包含全部。

个人统计:

九、 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

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将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属于外网系统,需在互联网连接条件下进行。此操作部分由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部门负责。

1.系统登录

(1)系统地址:

(2)选择具体法院,依次输入用户名、密码、校验码,其中用户名为法院规范全称,密码须包含三种(数字、符号、字母)及以上字符且最低为8位。点击“账号登录”,进入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2.裁判文书数据包上传

(1)点击“压缩包上传”,进入选择文书界面。

(2)点击“浏览”按钮,用户可选择一个zip格式的压缩包(从诉讼服务管理系统后台通过数据摆渡下载的数据包可直接使用),进行上传。

当前状态有“解压中”、“办理中”、“已上线”三种。最终显示“已上线”才为公开成功。

点击上传压缩包后,当前状态为“解压中”,出现进度条,显示上传进度百分比。

上传完成后,系统后台将对所上传文件进行分析和排版,后台分析完毕,工作转为“办理中”,用户需点击“审核上线”进行内容审核。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前状态显示“已上线”才表示上传的压缩包内文书成功上传,显示“办理中”表示文书没有上传,需要进一步操作。

3.文书信息审核上线

点击“审核上线”,进入文书排版与信息补录界面,左侧页面为本次上传的文书信息详情;右侧页面上方为信息编辑区,系统自动提取出相应信息,下方为裁判文书全文排版后的内容。

(1)在“可上线”界面下,逐一核实裁判文书信息内容和排版后,可点击“提交上线”或“上线”完成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此处常见问题为“案件名称”、“文书类型”、“案号”、“审判程序”信息栏中信息需要修改,虽然此处显示可上线,但相关信息扔需人工核对准确后方可上线公开。

(2)在“存疑”界面下,提示本次上传的文书中存在信息缺失或不规范情形的文书列表,用户可在右侧页面对相应文书信息进行编辑补录,填写准确后,可点击“提交上线”完成文书发布工作。

此处常见问题为文书信息空缺,相关信息可手动填写,“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信息处若裁判文书中没有体现可手动填写“无”(常见在驳回申诉通知书、赔偿决定书中)。

重新格式化”可对裁判文书主文格式进行重新自动排版,“重新分析”可对裁判文书主文信息修改后进行重新确认。

(3)在“重复”界面下,提示本次上传的文书与已上线文书存在重复情形,系统自动排除,无需进行操作。

至此,裁判文书上网操作已全部结束,裁判文书已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一十、 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

裁判文书网后台校验规则汇总

不符合以下校验规则之一的,系统将文书判断为存疑,用户须根据系统提示或文书具体内容填写后才可以提交上线。

1、案件名称:默认读取文书名称

(1)强制校验:信息项不可为空,不可填无

(2)强制校验:案件名称需要包含当事人之一,否则不允许提交上线(避免文书名称与文书内容不一致);

(3)提示校验:与系统生成不一致的,系统提示(系统生成规则,参见附件1)

2、审理法院: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法院名称(包含最高院、地方法院;)

(1) 强制校验:与系统中法院表比对,否则提示“法院名称书写不规范,”并提示系统中法院名称。

(2) 【裁判文书上传】提示校验:与文书上传路径中的法院名称(文件夹名称)比对,并提示路径中存储的法院名称

(3) 提示校验:与文书中分析结果(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一致

(4) 强制校验:信息项不可为空,不可填无

3、文书类型: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文书类型原文

(1)强制校验:文书类型不为空;地方法院填“无”不可上线

(2)强制校验:文书类型需在系统支持的10种范围内,否则不可提交上线

(3)提示校验:最高法院填“无”可上线

(4)提示校验:与文书中分析结果(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一致

4、案号: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案号

(1)强制校验:案号不能为空:地方法院填“无”不可上线

(2)强制校验:案号不符合规则,不允许提交上线

A“立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顺序号”

B 立案年度<=当前年份

C 立案年度的括号应该为全角括号

D 案号中包含“之一”的文书可以通过校验

(3)提示性校验:与文书中分析结果(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一致

5、案件类型:默认显示文书分析结果;但文件夹中知识产权优先显示

(1)强制校验:案件类型不能为空

(2)【裁判文书上传】提示校验:除知识产权案件,与文书上传案件类型目录作比对,不一致的系统提示。

(3)提示校验:与文书中分析结果(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一致

6、案由:默认显示文书分析结果

(1)强制校验:信息项不可为空,无案由的填“无”可以提交上线

7、审判程序: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强制校验:审判程序不能为空:地方法院填“无”不可上线

(2)强制校验:审判程序与案件类型项匹配,否则提示“与案件类型不匹配”

(3)【裁判文书上传】提示校验:与文书中分析结果不一致(文书修改后可能与修改前分析的文书审判程序不一致)

8、结案方式: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裁判文书上传】可以为空,不做校验

(2)【不公开文书信息清单上传】强制校验:不可为空,否则不可上线

(3)【不公开文书信息清单上传】强制校验:与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匹配,否则不可上线

(4)【不公开文书信息清单上传】提示校验:结案方式与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一致的

9、当事人: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强制校验:不可为空,地方法院填“无”不可上线

(2)提示校验:最高院文书内容中不包含当事人时,可填写“无”进行上线。

(3)提示校验:当事人填写内容在文书中(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存在、不一致的

10、审判人员: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强制校验:不可为空,地方法院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填“无”不可上线

(2)强制校验:审判人员必须为单数;

(3)提示校验:最高院任何文书类型文书,可填写“无”进行上线。

(4)提示校验:审判人员填写内容在文书中(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存在、不一致的

11、书记员: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强制校验:不可为空,地方法院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填“无”不可上线

(2)提示校验:提示校验:最高院任何文书类型文书,可填写“无”进行上线。

3提示校验:书记员填写内容在文书中(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存在、不一致的

12、裁判日期: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强制校验:不可为空

2提示校验:裁判日期填写内容在文书中(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存在、不一致的

13、前一审案号: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提示校验:前一审案号填写内容在文书中(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存在、不一致的

(2)强制校验:案号不符合案号自有规则的,参见4(2)项

14、前一审法院: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提示校验:前一审法院填写内容在文书中(或不公开文书清单中)不存在、不一致的

(2)强制校验:法院名称在系统中不存在的,不允许提交上线

15、不公开理由:默认显示不公开文书清单中填写内容

(1)【不公开文书信息清单上传】强制校验:不可为空,否则不可上线

16、不公开理由说明:默认显示不公开文书清单中填写内容

(1)【不公开文书信息清单上传】强制校验:不公开理由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的,本信息项不可为空,否则不可上线

17、上诉或提起抗诉:默认显示文书清单中填写内容

(1)强制校验:不能为空,不可填无

18、可上诉或提起抗诉:默认显示文书中提取信息

(1)提示校验:上诉或提起抗诉与“可上诉或提起抗诉”取值不一致时,系统提示存疑。



附件1:案件名称生成规则(同版本规则)

1、生成规则

被告+与+原告+案由+审级+案件种类+文书类型

2、具体简述

A、被告或原告任意一方超过2人时,超过部分采用等字代替

例如:被告“张三、李四、王五”,原告“钱六、孙七 ”,案件名称为“张三、李四等与钱六、孙七”

B、当原告缺失时,忽略“与”

例如:被告“张三”,案件名称为“张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C、当被告缺失时,忽略“与”

例如:原告“李四”,案件名称为“李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D、当案由超过2个时,取案由最细分的一个。

例如:同时提取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案件名称命名为“张三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E、案由为刑事案由时,去掉案由后面的罪字

例如:张三与李四抢劫一审裁定书,缺失刑事

F、行政文书能提取出案由的用案由填充,提取不出案由的用行政行为种类填充。

例如: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局清洁三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文书中提取不出案由,则用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填充。

G、当当事人(原告、被告)、案由、审级、案件种类、文书类型部分缺失时,其空位采用空值代替。

例如:张三与李四抢劫一审裁定书,缺失刑事

序号

正确做法

提示语

适用范围

(哪些条件和文书)

权威依据

1

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的裁判文书不公布!

所有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四条

2

人民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公布!

刑事

《规定》第四条

3

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不公布!

民事

《规定》第四条

4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裁判文书不公布!

所有文书

《规定》第四条

5

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的裁判文书不公布!

所有文书

《规定》第四条

6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0}”未隐名!

民事

《规定》第八条

7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法定代理人“{0}”未隐名!

民事

《规定》第八条

8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0}”未隐名!

刑事

《规定》第八条

9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0}”未隐名!

刑事

《规定》第八条

10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0}”未隐名!

刑事

《规定》第八条

11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0}”未隐名!

刑事

《规定》第八条

12

刑事案件,证人“{0}”未隐名!

刑事

《规定》第八条

13

刑事案件,鉴定人“{0}”未隐名!

刑事

《规定》第八条

14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未成年人“{0}”未隐名!

所有文书

《规定》第八条

15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0}”未隐名!

所有文书

《规定》第八条

16

根据《规定》,隐名处理时,应当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人名“{0}”隐名处理不规范!

所有文书

《规定》第九条

17

根据《规定》,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人名“{0}”隐名处理不规范!

所有文书

《规定》第九条

18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以及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0}”的家庭住址信息未删除!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条

19

“{0}”的通讯方式信息未删除!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条

20

“{0}”的身份证号码信息未删除!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条

21

“{0}”,银行账号信息未删除!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条

22

“{0}”,车牌号码信息未删除!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条

23

“{0}”,权属证书信息未删除!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条

24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保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

案件不存在《规定》情形,当事人“{0}”姓名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25

案件不存在《规定》情形,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0}”姓名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26

当事人“{0}”的出生日期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27

当事人“{0}”的性别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28

当事人“{0}”的住所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29

法定代理人“{0}”的出生日期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0

法定代理人“{0}”的性别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1

法定代理人“{0}”的住所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2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案件不存在《规定》情形,当事人“{0}”名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3

案件不存在《规定》情形,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0}”姓名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4

当事人“{0}”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5

当事人“{0}”的住所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6

法定代表人“{0}”的职务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7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案件不存在《规定》情形,委托代理人“{0}”名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8

案件不存在《规定》情形,辩护人“{0}”名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39

委托代理人“{0}”的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名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0

委托代理人“{0}”的执业证号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1

辩护人“{0}”的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名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2

辩护人“{0}”的执业证号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3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应当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0}”的出生日期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4

委托代理人“{0}”的性别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5

委托代理人“{0}”的住所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6

委托代理人“{0}”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7

辩护人“{0}”的出生日期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8

辩护人“{0}”的性别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49

辩护人“{0}”的住所地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50

辩护人“{0}”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应隐名处理!

所有文书

《规定》第十一条

一十一、 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1. 系统屏蔽处理及信息提取的准确程度,依赖于裁判文书的规范程度。在提交上网前需要对屏蔽结果进行检查,如有处理错误或屏蔽不全,可手动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提交。

2. 屏蔽提交后十八项信息界面,如有警告标志,无法保存。需核对并修改完善相应信息。

3. 部分类型文书没有审判组织成员,十八项信息中相应信息可填“无”进行保存。不可为空或填姓名。

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负责人员 郭玲玲

0371

省法院文书公布系统技术人员 李 威

0371

省法院审判流程系统技术人员 孔真真

037

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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