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00:22:19


厦门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20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2021120日印发
厦门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落实“岛内大提升、岛外大发展”战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
第三条工业(仓储)用地改造政策区范围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今后确需调整改造政策区范围的,由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位于改造政策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可按市政府明确的规划用途进行改造,鼓励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其中,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位于市政府明确可改造为商业等其他经营性用途的片区的,可以改造为相应用途的项目。
第四条下列用地原则上不得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造:
(一)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区域内的用地;
(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范围内的用地;
(三)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四)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等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用地。
第五条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外,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零星工业(仓储)用地,可按规定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
第六条工业(仓储)用地改造方式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两种。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改造的行为。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利用存量工业(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产业、行业的行为。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有效期为5年,且不得超过

厦门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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