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15 07:49:21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条件

1、公司全体职工;(包括:系统内借用员工、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聘用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

2、现聘用在集团及分子公司已在其他单位参保并且办理了内退或提前退休的员工可不参加本公司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参保程序

1、每月20日前核报下月异动(新增的员工从试用期合格次月起开始建立,参保的离职人员从离职次月开始停缴);

2、每月10日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当月缴费金额,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当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3、每年1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花名册、工资表、会计年报等资料进行基数申报,待年审通过后确定该年度新的缴费基数。

三、参保种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金。

四、缴纳基数及交纳比例

单位:元/人、月

名 称

养老

失业

生育

工伤

医疗

医疗救助金

缴费标准

员工基本工资与月度绩效工资之和且不低于甘肃省平均工资的60%

企业

20%

2%

1%

1%

6%

个人

8%

1%

2%

对确因特殊原因在我公司工作但不在本公司参保的员工,经批准可凭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原件在我公司报销,报销的个人工资收入最高标准为当地(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高出当地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核定),报销的比例为缴费凭证中的企业缴费部分。

五、社会保险的享受标准及办理程序

1、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到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须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2)退休金领取标准: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就是退休人员在该年龄时点退休对应的余命,跟退休年龄有关,而且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比如:50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95;55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70;60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

3)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职工关于养老保险标准和待遇等详细事项可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

2、失业保险

1)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在法定就业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可向公司提出失业保险领取的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至兰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通知失业员工在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4)职工关于失业保险标准和待遇等事项详细可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

3、医疗保险

1)公司正式职工在进入公司次月起由公司统一购买医疗保险,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三张同底一寸照片。医保IC卡和医保病历由公司统一下发给职工。

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及日常购药,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3)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程序如下:

A.凭《医保证、病历》、医疗保险IC卡到医保窗口挂号;

B.到诊室就诊,到医保结算窗口划卡、记帐;

C.取药、检查、化验等。

职工在支付门诊费用时,如果个人医疗帐户里有余额,可以在门诊结算窗口划卡;如果个人医疗帐户无余额,则当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如果发生电脑故障等特殊情况,先由个人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然后持《医保卡、病历》、医保IC卡、处方、收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4)职工如须住院,可凭《医保卡、病历》、医保IC卡及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有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或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冲抵。

5)职工医保IC卡遗失,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公司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卡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职工自理。

6)职工关于医疗保险标准和待遇等详细事项可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

4、生育保险

1)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本人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材料,公司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其中,职工须在怀孕三个月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申请,逾期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2)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A.职工本人身份证;

B.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C.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D.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职工被委托人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职工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经办机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通知职工本人领取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将经办机构的书面通知转交给职工。

4)职工关于生育保险标准和待遇等详细事项可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

5、工伤保险

1)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影响劳动能力,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相关资料包括:

A.《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B.《工伤职工认定结论通知书》;

C.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工伤病历、影像等资料;

D.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依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3)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康复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其中工伤医疗费有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负担。

4)发生工伤,因工致残、职业病或者工亡等发生的工伤保险标准和待遇,具体标准参照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六、附则

1、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2、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4、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