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施系列案

发布时间:2013-11-03 00:06:41

破坏电力设施系列案

  83,记者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获悉,由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福建省四方水电投资有限公司110千伏车矾线恶意短路案件”日前已告破获,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其中1人为福建省四方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内部职工,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线路莫名跳闸  三天损失逾200万元

  “报告,220千伏韩阳桐城线出现多次跳闸,强送一直无法送上。”今年427日,四方公司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称。随后,公司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往该线路经过的110千伏1241车矾线,开展巡线工作,以调查韩桐线无法送电的真实原因。可令巡线员未料到的是,这一次巡查竟牵出了一个随后震惊了整个地区的大案。

  巡线员经过排查,惊讶地发现,原来是110千伏1241车矾线柘荣县境内的91号基杆被人为接地,从而造成线路跳闸。随着排查的全面展开,巡线员发现问题愈加严重——该线路在福鼎市管阳镇后溪村的168号基杆和桐城街道浮柳村下半山自然村的171号基杆上的高压输电线路,也分别被人短接两相后再挂接地,造成韩阳桐城线无法输送电能。

  好好的线路,怎么会被人为接地呢?谜团纠缠,四方公司负责人深感此事件的严重性,于是在429向福鼎市公安局报了案。

  接到报警后,福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成立由中队长陈敏为组长的“429”专案组,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同时,公安部门对涉案金额进行了估算:按照该线路往常每天输送200多万千瓦时的电量计算,认定426429三天损失的电量达到600多万千瓦时。以每千瓦时电0.35元测算,三条线路跳闸共造成220千伏韩阳桐城线路电能输送损失达200多万元。

          拦水坝毁坏未获赔偿? 企业出示已赔付证明

  429,福鼎警方派人驱车十几千米,赶到管阳镇后溪村和桐城街道浮柳村勘查现场。此时,在后溪村余氏宗祠附近的168号基杆上,一切已恢复正常。在接受调查时,该村村民和村委会干部异口同声地向办案人员抱怨说,四方公司架设110千伏车矾线时,毁坏了该村拦水坝而未赔偿。而且,高压线路经过余氏宗祠也破坏了该村风水,一年多来村里竟死了七八个人,引起村民恐慌。所以,他们强烈要求移杆或者拆迁12户农民房屋。

  “后溪村的拦水坝等损失早已赔偿完毕。”四方公司与村民和村委会的说法截然相反。

  随后,在位于浮柳村下半山自然村的171号基杆下,办案人员发现了搭建帐篷留下的痕迹,现场的10来个村民和四方公司的几名工人针锋相对。这里农民和村干部的说法,与后溪村人的说法惊人的相似,他们也称高压线路破坏了风水而要求移杆或者拆迁农民房屋。这让警方和四方公司的工人都感到蹊跷。

  四方公司随即提交了后溪村、浮柳村的《110千伏车矾线技改工程地面作物及杆位赔偿现场签证单》。这份盖有“福鼎市管阳镇后溪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签证单上写着:后溪村主任、书记手机补贴人民币壹万元;后溪村修路补助人民币伍仟元;浮柳村修路补助人民币伍仟元;后溪村拦水坝补助人民币壹万元……

  办案民警进行现场拍照之后,支持四方公司工人先上杆拆除短接、接地线,以恢复供电,并劝告围观村民:“不论以什么理由,破坏、影响供电线路供电都是违法行为”。随行的宁德、福鼎两级电力保卫部人员,也分头向农民宣传电力法规。截至42921许,因人为破坏而停运3天的110千伏1241车矾线,终于联网成功,恢复供电。

           众多疑点汇集 “幕后黑手”浮出水面

  “‘将三相高压线短接两相后再接地’的作案方法很专业,农民怎么知道如何操作?”福鼎市供电公司安全总监张孙永告诉记者,凭借长期的工作经验,他个人认为,这一系列事件的背后,肯定大有文章。

  他另外分析称,此案中还有更多的疑点。“首先,不论在宁德电业局还是福鼎供电公司内部,这条线路的停电时间都只有几个人提前知道,农民是怎么知道的?其次,‘绝缘棒接地线’这种专用工具,农民是从何弄到的?”张孙永称,从分析推断,这一系列事件可能有幕后黑手操控指使,而且这个黑手很可能就存在于四方公司内部。

  他将上述分析汇报给了警方。正是这一关键性的分析,给警方的侦破工作指明了方向。512,福鼎市公安局决定正式立案,侦查“429”破坏电力设施系列案,决定对91号、168号、171号基杆的三起“人为故障”进行串并案侦查,以查清为何三地的作案手段会雷同?

  与此同时,在四方公司内部,也因为张孙永的分析炸开了锅。此后不久,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线索:“曾协助110千伏车矾线项目部开展青苗赔偿协调工作的魏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据了解,魏某是福鼎本地人,1993年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一名曾有着犯罪前科的人,又如何与四方公司的青赔工作扯上关系?这件事还要追溯到2007年,当年四方公司发现柘荣、福鼎一带是雷电频发区,于是决定在110千伏车矾线柘荣至温州段增设Ⅱ回路,为此还成立了110千伏车矾线技改工程管理部,由公司员工池某主持工作。总长约22千米的线路,原拟定青苗赔偿费为4.8万元每千米,由柘荣供电公司承包。后来,该公司认为赔偿金额偏低,不敢承包。这时,魏某突然自告奋勇要求由他个人承包,并与管理部签订了《青苗赔偿承包协议》

  按该协议,魏某承包的22千米青赔费总额仅100万元左右。然而,据反映,魏某用未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先后从四方公司技改部领走240多万元。多出来的近140多万元青赔款都到哪里去了?这些使得魏某成为本案的头号嫌疑对象。

  这一线索反映到警方后,52120,柘荣县城关派出所民警立即采取行动,在柘荣邮电公寓308房抓获魏某。让民警疑惑的是,110千伏车矾线技改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池某当时竟与魏某住在一起。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池某与本案有关,民警当场没有抓他。

         犯罪嫌疑人交代真相 教唆犯罪竟称懂法

  被抓获后,魏某起初三缄其口,对一切犯罪事实都予以否认。2天后,他发现警方证据确凿,于是为了推卸责任,才逐步交代了事件的真相。

  “422,池某约我们到唐阳山庄吃饭。”魏某说,在一起吃饭的还有四方公司技改部的李某和他一个姓吴的朋友,另外还有管阳镇的李副书记和后溪村书记苏某、村主任余某等人。

  他说,饭间,池某要他和后溪村书记、主任到大厅说话。“池某对苏某和余某说:‘这几天这条线路(指车矾线)停电,你们可以挂线,供电公司电送不出去,就会派人来查线,到那时你们提出要修理拦水坝的钱,不要说接线是你们自己干的,就说是农民干的。供电公司不给钱就不要拆接地线,他们有的是钱,线挂上后,他们就会给你们钱的。’”苏某同意了,并找魏某帮忙挂线。

  与此同时,公安部门获悉,后溪村书记苏某在找魏某帮忙前,曾去管阳雇某电工帮忙。那电工一看,就告诉苏某:“这样做是违法的,给再多钱,我也不敢干。”见那电工不肯出面,他又让魏某找人帮忙。

  魏某开口后,专案组立即通知后溪村和浮柳村的苏某、余某、雷某、钟某四个村官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告诫他们:“再不来说清楚情况,将会面临强制措施。”526,苏某和余某来到专案组,交代了池某在唐阳山庄教唆他们犯罪和魏某提供作案工具和人员的全过程,这与魏某的说法基本一致。

  另外,他们还主动交待了两个重要情节。就在魏某落网之后的第二天,池某曾在财喜宾馆招集他们四人和魏某妻子一起进行串供。另外,苏某和余某都承认,后溪村拦水坝的钱已赔,但这些青赔款至今还未入账,而是由余某个人保管,“因为四方公司并没有欠我们村什么钱,只能以高压线破坏了村里风水为由,鼓动农民闹事。”

  527,浮柳村书记雷某、村主任钟某也投案自首。据雷某交待,也是池某教唆他们假借风水被破坏为由破坏线路,讹取赔款。池某另外还告诉钟某:“让外洋村也可以像你们那样做,教教他们。”至此,本案的来龙去脉水落石出,池某是这一系列“农民闹事索赔”事件的幕后黑手。

  池某获悉苏某等四个村官相继自首后,成了?,他在宁德被福鼎刑警逮获。他始终不承认曾教唆几名村干部犯罪。在几次讯问中,他还自豪地告诉预审民警:“我是浙江某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对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比你们还清楚。”

  就是这个自称从法律专业毕业的人,竟几次企图通过贿赂办案民警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在第一次做笔录时,池某就寻机对主审的陈敏中队长说:“你真傻,我身上带的7000多元现金,你只要登记一两千元就可以了,其他的送给你。”另外一次发生在他被押送去看守所的路上,池某要求上厕所,又悄悄地对押送民警王大富说:“在我手提箱底下(夹层),还藏有10000元现金,就送给你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林万国陈舒平 雷美容 白明辉)


  ◆警官说案:

  虽然四方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宁德电业局、福鼎供电公司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是,为了确保电网安全,排除干扰阻力,宁德电业局根据以往办案经验,积极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卫部反映,申报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福建电力公司保卫部主任郭进凯闻讯立即向福建电力公司、省三电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汇报,“429”破坏电力设施系列案很快升格为省挂大案。

  采访中,福鼎市刑警大队中队长陈敏表示,福建省四方水电投资有限公司110千伏车矾线恶意短路的这个案件有着典型的意义,“该案不只是一起普通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而是企业内部员工有预谋地组织利用当地村干部、蒙骗村民对电力设施实施破坏后向企业进行讹诈,以谋取非法利益。截至目前,这类涉电案件在全市乃至福建全省尚属首次发生。”

  陈敏说,供电企业是无围墙的工厂,电力线路是工农业生产的生命线,电力设施一旦遭受破坏,受损失的不仅只是供电企业,还很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对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他提醒,针对此类利用群众闹事的涉电案件,供电企业是要坚决相信法律,依法办事,全力配合公安部门破案,不可姑息妥协;二是要在平时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营造爱电护电法制氛围,让全社会广大群众清楚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认识到涉电无小事、伸手必被抓,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据介绍,近年来,福建电力公司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共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安联合办公室和打击涉电犯罪领导小组72个,并积极建立群众护线员网络,严厉打击和预防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形成了反应快速、打防联动、保障有力的打防控新局面,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实效。今年上半年,公安机关破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86起,拘留40人,判刑32人。

  ◆律师说法:“疑犯涉嫌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永浩、张莹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池某唆使苏某、余某、雷某、钟某、魏某等,挑拨、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采取“将三相高压线短接两相后再接地”的手段,破坏输电线路,导致当地供电企业无法正常供电,已涉嫌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该行为采取破坏性手段,直接破坏了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国家电网,危害了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照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初步认定本案给当地供电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以上,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本案应当使用的法定刑范围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以上犯罪嫌疑人应该在上述法定刑范围内依法惩处。

  其中,公安机关侦查表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池某唆使犯罪嫌疑人苏某、余某、雷某、钟某指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犯罪,犯罪嫌疑人苏某又指使嫌疑人魏某提供犯罪工具和人员,属于教唆犯,应当认为犯罪嫌疑人池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嫌疑人魏某提供犯罪工具和人员,在本案中也可能被认为起主要作用,从而被认定为主犯。犯罪嫌疑人苏某、余某、雷某、钟某犯罪后,分别前往专案组“交代问题”和向刑警队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由于系被他人蒙骗和利用,所起作用较小,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本案给国家和当地供电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供电企业可以自行或者通过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电网属于国家公用事业设备,直接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用电,因此,属于国家重大公共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范畴,从而受到国家法律特别保护。电力设备一旦遭到破坏,后果会非常严重,从而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此外,本案犯罪嫌疑人池某系企业内部某项目负责人,为了谋不义之财,而利用当地百姓,意图对电力企业进行“勒索”,因此,本案带有明显的“职务”犯罪的特点。

破坏电力设施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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