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7-01 20:08:43

**乡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乡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党委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党委、政府、各行政村的领导集体。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⑴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⑵事关本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⑷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⑸关系社会稳定和本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⑹本单位的党委成员和部门的分工与调整问题;

⑺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⑻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

⑼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会前沟通。议题一般在相关班子成员中会前沟通、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⑵准备材料。一般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准备上会材料;

⑶研究讨论。会议应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班子成员主持。会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人员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书记一般不首先表明观点,待听取各位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态度;

⑷表决与决策。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可逐项进行表决;持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决策的形成分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两种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行政首长参考表决结果,最后作出决定。

⑸形成纪要。研究重大问题的领导集体会议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议题的讨论、表决、决定情况作出记录,说明形成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委成员可征求书记意见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集体报告。

第八条:本规则由乡党委负责解释,乡纪委负责检查乡村党委执行本规则的情况。

第九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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