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2-07 07:16:43

日期:2018-08-1611:38:57来源:未知阅读:6440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内政办发〔201849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
监督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二)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党组织的,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四)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五)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应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支持其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六)必须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和改

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