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0-12-11 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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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2页
2、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4页
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6页
4、企业为个人代扣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8页
5、企业向社保机构通报员工离职的期限是几天? 9页
6、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11页
1、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与调整具体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具体缴纳办法,企业具体的缴费基数也由当地社保机构具体核定。如:
上海市基本社会保险原来分为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3种缴纳分类, 2011年7月1日后,后两者进入终结、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过渡期;上海市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确定,缴纳的比例由原来的2%降为1.7%。
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统一的缴费基数分为以下几种: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
2007年北京市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是1.5%,2008年开始调整为1%。
因此,各企业应向本统筹缴费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具体比例与缴费办法缴纳失业保险。
参考法规:
1.《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7条;
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6条;
4.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5.《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5条;
6.《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例:
辽宁省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执法检查支队在2011年的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一家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当年账面职工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询问其原因,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解释说,2011年公司向社保机构上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时,是按公司支付给所招用的全部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但公司还有52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上报的缴费基数中没有包括这些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向企业指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就明确了公司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属于公司职工,公司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因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公司就可以不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仍要纳入公司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同样有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
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因此做出了责令该公司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并要求公司重新上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需向社保机构上报企业工资总额以确定公司的缴费基数;
●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需依照法律规定包括全部职工的工资;
●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属于企业职工,其工资也应包括在企业工资总额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中;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缴纳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企业需予以改正。
本例中,辽宁铁岭市的这家公司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的含义,没有为本公司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社保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后依法纠正。
操作提示:
企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统一划定的,缴费基数以企业员工工资总额为基础,如何确定企业员工工资构成以确定员工工资总额,建议企业咨询财税保险专业人员,以拟定合理合法的员工社会保险方案。
2、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
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体范围一般包括: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2)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是否列入失业保险范围。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针对本地区情况各自制定的失业保险管理规定在主体范围上有些变化,例如:
上海市的国家机关也在缴费主体范围内,除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单位要参加失业保险需经市政府批准。
重庆市则明确国家机关也须为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缴纳失业保险,但是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因此在重庆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要缴纳失业保险。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4条、第60条;
2.《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第3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第4款;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3项;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2条;
9.《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10.《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2条;
1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4条。
例:
河南省开封市某学校自2002年起即拒缴职工失业保险金,至2006年底,累计拖欠失业保险金187,377.84元,滞纳金168,863.10元。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将该单位拒缴失业保险金一案依法进行处理,多次下达了催缴通知书,并上报河南省劳动厅。
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9月6日,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校做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该校,要求该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员工失业保险金及相应滞纳金,但该学校仍然拒不履行法定缴费义务。
2008年3月,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向开封市金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对被执行人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学校职工合法权益,金明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合意决定对被执行人开封市某学校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月20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开封市某学校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强制扣划,将拖欠拒缴6年之久的重大社保案件执结完毕,切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学校职工拍手称快。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后向新闻媒体公布了执行结果。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事业单位也要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不履行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行政处理;
●不履行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决定的单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从单位账户扣划企业职工参保失业保险的应缴款项。
本案中,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也有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但开封的这家学校长期拒缴失业保险费,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与处理一直置之不理,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逃避掉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操作提示:
1)缴纳失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与其他基本社会保险一样,也是国家要在社会普遍推广、提高管理层次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守法缴纳相应费用对企业来说是最节约成本的选择。
2)失业保险从另一方面为企业离职失业人员在经济上与未来就业上提供了一定支持,无形中弱化了离职员工的对抗情绪,有利于企业管理,降低了企业与离职员工的争议发生率,降低了企业人力管理成本。因此,积极主动缴纳员工失业保险,有利于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也可以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提高员工工作热情。
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农民合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非全日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但目前各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有的地方,例如湖南省、上海市都规定了企业需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将非全日制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是大势所趋,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4条;
2.《劳动法》第2条、第3条、第73条;
3.《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7条;
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6.《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第4条第2项;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3项;
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例:
1998年11月开始,林某被广西省南宁市某区环卫站聘为上门服务收运垃圾工作人员,双方未订立合同。
2005年6月,环卫站将林某列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办的非全日制用工备案人员中。
2006年8月1日,环卫站与林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聘用林某为承包性质的计件工,从事上门收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工作,期限从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
2007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上门服务工作承包用工协议书》,期限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约定:环卫站聘林某为计件钟点工,根据林某承包上门服务工作实际户数、清扫面积及工作难易程序等项目,依据《上门服务人员承包工作考评细则》对林某进行考评,按月发放其计件工作承包费;林某自备人力三轮车等必需的劳动工具,并且林某每天的工作须在上午7:30至11:30内完成。
2008年7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环卫站与林某结算了当月工资后,终止了与林某的劳动关系。
2009年3月,林某申请仲裁,要求环卫站为其补缴工作期间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和失业人员介绍信,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并赔偿失业金损失25,632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金、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等一系列仲裁请求。
2009年9月,仲裁庭裁决:环卫站为林某补缴工伤保险费,驳回林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卫站与林某于2006年、2007年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约定林某系计件钟点工;林某的工作时间,根据协议约定为每日4个小时,二者的劳动关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而且环卫站也为林某办理了非全日制用工备案。因此认定:环卫站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故判决驳回林某要求环卫站要求赔偿失业金损失及开具失业人员介绍信的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
本案提示以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应为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是否有为非全日制工缴纳失业保险的强制义务,目前需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
本案中,林某是与环卫所建立了长期固定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人,但由于地方实际政策中没有将非全日制工人纳入工伤保险以外的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在仲裁和诉讼中,仲裁委和法院都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林某的要求在仲裁和诉讼程序都没有得到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条例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依据该条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员工范围应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但由于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在各地都是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与当地的财政能力也密切相关,因此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政策往往可能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
操作提示:
企业需关注本地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是否规定企业有缴纳义务以及缴纳标准,以决定在雇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时给予的相应工资待遇水平及签订劳动合同时相关具体条款的设计。
4、企业为个人代扣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与调整具体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具体缴纳办法,如: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为个人代扣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2009年,企业代扣个人失业保险费的费率降低到0.2%。
因此,各企业应向本社保统筹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保机构咨询具体比例与缴费办法缴纳失业保险。
参考法规:
1.《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7条;
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6条;
4.《北京市关于统一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例:
2009年11月5日,新浪网转载《东方今报》发自河南郑州的报道“我省五市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多缴部分可冲抵明年费用”: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下调河南省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濮阳等5市共计22个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费率。
由于失业保险是属地管理,各地的基金结余、失业人数、支出情况等不同,因此5市22个统筹地区的下调幅度不同。
在这五市中,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1%的分别是郑州、洛阳市区(含七区)和濮阳(不含县区),降幅最大,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为1%,个人费率由1%降为0.5%,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不过,这三市的执行期限不同。安阳降幅最低。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后,不影响参保者的失业保险待遇;个人已多缴的部分,可以冲抵2010年的失业保险费。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与调整;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个人缴费费率需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
本例中,河南省根据本地企业经营状况及本省失业保险基金应用情况,下调了部分城市及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费率,但是调整后的费率水平仍然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需按调整后的费率和办法操作。
操作提示:
企业需向员工做好有关失业保险代扣代缴具体政策与明细的说明与解释工作,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劳资关系。
5、企业向社保机构通报员工离职的期限是几天?
答:
企业为离职人员应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离职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50条;
2.《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
3.《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第1款;
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第31条;
5.《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8条第1款。
例:
张某1997年4月开始在北京某公司工作,2008年11月,由于双方就公司改制后的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不一致,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公司虽然在张某离职后多次通知其前来办理包括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事项及工作交接,但张某一直没有再来公司。公司因此没向社会保险机构通知张某的离职,也没有为张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但自张某离职后也没有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09年12月,公司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张某以以下理由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公司没有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在其离职7天内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并在20天内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致使其社会保险中断,失业金无法领取,要求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并赔偿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6,000余元。
庭审中,公司辨称曾多次通知张某到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相关手续,由于张某本人不配合,致使单位无法为其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没有依据,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
仲裁庭没有采信公司的说法,裁决公司赔偿张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为张某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机构通报员工离职情况,并为员工办理离职档案与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造成员工损失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例中,张某没有主动到公司来配合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并不能构成公司不向社会保险机构通报离职员工情况,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的合法理由,公司应将张某离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通报社保机构,张某本人不到公司,实际也不影响公司将其社会保险办理转出、减员手续。因此,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的规定,离职员工张某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时,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员工张某的请求。
操作提示:
1)公司应加强对离职员工的制度管理,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与档案、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义务与期限、相关责任与处理办法;也可以在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相关内容作详细的规定。
2)对于不配合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又要求员工本人到场办理的,可以向社保机构说明情况,咨询解决办法,或在报纸上公告,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需注意:向社保机构通报员工离职的期限,《社会保险法》规定为15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是7天,地方规定中北京是7天,上海是15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快为员工办理离职并通报社保机构,同时向当地社保机构核实本地实际执行的期限天数,以免因此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6、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最长期限从12个月到24月不等。
一些地方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满后,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向社保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此外,一些地方还对危重病人规定了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特别补助措施。
4)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同时享受其他女性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5)生产扶持资金
一些地方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6)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地方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地方政策,按城镇职工相同方式缴纳保险及享受相同失业保险待遇。
7)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失业人员跨区流动时,此部分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移转。
8)失业补助金
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一些失业人员,规定了可以申领相当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2条;
2.《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第22条;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
7.《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15条。
例:
2007年7月13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舟山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扩大了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受益面和深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缴费范围,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允许农民工自主选择个人是否缴费;对从2007年9月个人缴费的,之前的连续参保记录可以视作个人缴费。此举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工个人缴费的热情,截止到2008年6月底,市本级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农民工有178人,办理职工失业证139本。
徐某原来是舟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农村户籍职工,公司从2003年8月以农民工身份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2007年9月,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徐某本人自愿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个人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
2007年10月,舟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徐某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及时向舟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徐某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而《实施意见》出台前,徐某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总额不足1,400元,也没有其他促进再就业的补助;而现在她能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总额是原来待遇的2.7倍以上,还能享受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一系列失业保险待遇。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要点:
●失业保险给企业职工在离职失业的经济支持和再就业方面都带来好处;
●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制度上都在不断完善、不断增加职工受益广度和深度中推进。
本例是浙江省舟山市在失业保险工作上关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新政策,使当地企业的农民工享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不仅提高了农民工的待遇享受比例,也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到再就业扶持上的好处。是企业职工全面受益失业保险的典范。
操作提示:
失业保险政策也是由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根据国家统一政策,再自行确定具体标准、发放办法、领取条件等,且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需要变动,企业应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机构保持沟通与联系,及时获取信息,制定、变更人力资源相应部分的工作流程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