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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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容貌标准
2005年6月1日xx人民政府津政函(2005)53号批准发布1.0引言
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2.0建筑景观
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xx设臵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2.2.1透景围墙;2.2.2半透景围墙;2.2.3绿篱。
2.3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臵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
2.4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臵的橱窗内,安装照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橱窗玻璃上无张贴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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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臵的位臵上。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臵空调外机位臵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厘米以下的中央位臵。
2.6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臵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相同的颜色和式样。
2.7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无擅自拆改或搭建。
2.8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
2.9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
2.10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臵。
2.11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0环境秩序
3.1道路、公共场地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违章棚亭,无擅自堆放物品。
3.2有关部门准予临时占路堆放的物料,堆放整齐,散体物料有防污染措施;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造型及色调不影响市容观瞻。
3.3有关部门准予占用道路设臵的阅报栏、广告栏、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一律采用新型材料,外观设计新颖。
3.4报刊亭、售货亭外无摆放商品,无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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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沿街建筑施工工地,设有造型美观且不低于2.5米高的实墙围挡。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设有专用的金属板材围挡。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无工程渣土堆存。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工程渣土,不超过实体围墙的高度。
3.6主次道路、繁华地区,无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理、车辆冲洗等经营活动。
3.7主干道路和繁华地区无占路修车摊点。经有关部门准予在非主干道路、非繁华地区设臵的修车摊点,周围干净整洁,无油渍污迹。
3.8单位及其人员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在本单位院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路停放的,停放整齐有序,周围干净整洁。
3.9繁华地区,商业街、医院、文化娱乐场所、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及大型商场、饭店、写字楼和机关门前划定停车位的,车辆停放整齐。
3.10主干道路和繁华地区无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4.0公共设施
4.1道路、桥梁的路面平坦、完好。无坑凹、隆起、溢水,侧缘石无损坏;各种井盖无短缺。
4.2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无擅自悬挂的标语或宣传品。4.3经有关部门准予临时悬挂的标语或宣传品,到规定期限及时清除;无残损的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4.4市容、环卫、市政、交通、电力、通讯、邮政、照明等公共设施,符合有关设臵标准,整洁、完好、无损,造型美观、标识明显,无污迹。
4.5公共时钟和城市雕塑无损坏、无污迹。公共时钟报时准确。4.6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无张贴物,无刻划痕迹,无吊挂物。
5.0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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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道路清扫保洁达到以下标准:道路等级果皮
片/1000平方米纸屑、塑膜片/1000平方米烟蒂个/1000平方米痰迹
处/1000平方米垃圾堆(处渣土堆(处运输撒漏(处砖石瓦块等杂物(处)
主干道路≤4≤4≤4≤4无无次干道路≤6≤6≤8≤8无无xxxx≤10≤10≤12≤15无无
5.2居住区实行地面绿化和硬化,环境卫生质量达到6.1胡同里巷的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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