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12:12:40

. 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 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 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基本情况:

1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9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审级:一审。

(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15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除这部分款项并减去已付原告的100000元后,我方欠原告款额应为246000余元。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予修复之前,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3)按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协议,原告的工程款应在被告徐州一中向我方付款后,我方再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徐州一中未向我方付清工程款,我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尚未产.

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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