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发布时间:2020-09-21 18:46:19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一、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货车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中,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相对人进行引导、罚款并扣分。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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